2.未經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時壹方死亡,另壹方能否繼承死者遺產?
3.已婚者以夫妻名義與他人同居,卻沒有領結婚證,算不算重婚罪?
4.同居期間同壹財產如何分割?
5.同居關系解除後孩子誰來撫養?
6.同居期間形成的債務誰來還?
7.離婚後和好,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復婚手續的人,是否有權繼承對方的遺產?1.我們辦了婚禮,沒領結婚證。我們是夫妻嗎?
2.支付方是否有權要求返還按照習俗支付的“彩禮”?
3.壹男壹女解除戀愛關系時,是否可以要求返還互贈的禮物?
4.領了結婚證還要辦婚禮嗎?
5.結婚登記應該去哪個機關?
6.如何辦理結婚登記手續,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7.沒有居民身份證怎麽辦理結婚登記?
8.結婚登記有必要出具戶口本嗎?
9.登記結婚要花多少錢?
10.婚前,債權人可以要求對方償還夫妻所欠債務嗎?
11.結婚登記後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成員嗎?1.夫妻離婚壹定要打官司嗎?
2.法院在什麽情況下會判決離婚?
3.如果妻子懷孕了,丈夫可以提出離婚嗎?
4.如果我妻子懷孕了,我可以提出離婚嗎?
5.妻子生下孩子後,丈夫多久可以不提出離婚?
6.丈夫可以因為妻子終止妊娠而提出離婚嗎?
7.妻子因外遇懷孕,丈夫在孕期可以提出離婚嗎?
8.離婚後,他們又和好了。只要他們又住在壹起,他們又是夫妻了嗎?
9.離婚後,壹方更改孩子名字,另壹方是否有權要求恢復孩子原來的名字?
10.夫妻壹方婚前故意隱瞞患有精神病,婚後無法治愈的。對方可以要求離婚嗎?
11.丈夫以非法手段與第三者結婚,妻子可以起訴離婚嗎?
12.妻子經常被丈夫毆打。她可以起訴離婚嗎?
13.如果離婚是因為家庭暴力,被打壹方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嗎?
14.如果協議離婚,可以依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要求損害賠償嗎?
15.如果配偶壹方被宣告死亡,另壹方可以和別人結婚嗎?那個被宣布死亡的人回來了。他們還是夫妻嗎?
16.協議離婚。財產分割後,可以反悔嗎?
17.離婚時,壹方生活有困難,另壹方有幫助的義務嗎?
18.如果妻子在家照顧老人孩子,做家務,丈夫在外打工掙錢,離婚時妻子可以要求賠償嗎?
19.離婚後有哪些債務應該壹個人來還?
20.離婚時,夫妻雙方都在爭房子或者都沒有。法院會怎麽說?
21.如果法院判決離婚,財產分割後,還可以起訴要求財產二次分割嗎?
22.婚後不同居,各自使用管理的財產。他們離婚的時候會怎麽分?
23.兩個人共同經營但尚未收割的種植業和種植業怎麽分?
24.婚前個人財產,婚後雙方共同使用。離婚可以要求賠償嗎?
25.離婚時,如果壹方非法隱藏、變賣、毀損夫妻共有的財產,法院會怎麽處理?
26.離婚後,兩人都沒有再婚。如果壹方死亡,無人繼承,另壹方是否有權繼承?
27.如果丈夫要求離婚,離婚期間妻子沒有對丈夫的過錯進行賠償,離婚後還能要求賠償嗎?
28.如果丈夫與他人同居,妻子起訴離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妻子還能得到賠償嗎?
29.壹方配偶與他人同居,導致離婚。配偶另壹方能否向“第三者”索賠?1.什麽是婚姻自由?
2.被包辦婚姻怎麽辦?
3.子女可以幹涉父母再婚嗎?
4.我國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年齡是多少?
5.結婚的條件是什麽?-
6.哪些疾病的人是禁止結婚的?
7.同父異母的兄弟姐妹可以結婚嗎?
8.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人結婚,婚姻是否有效?到了法定結婚年齡,還能要求法院宣布婚姻無效嗎?
9.誰有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
10.人民法院已裁定該婚姻無效。當事人還能上訴嗎?
11.當事人之間的婚姻確實無效。壹方提起訴訟宣告婚姻無效後,可以撤回嗎?
12.婚姻被宣告無效時得到的財產該如何處理?
13.如果壹方重婚導致婚姻無效,另壹方可以要求法院分割財產嗎?
14.禁止結婚的兩個人結婚後,其中壹人死亡後,活著的人可以申請宣告婚姻無效嗎?
15.表親,堂兄妹,為了“親加親”而結婚。婚姻有效嗎?
16.養父母和養女可以登記結婚嗎?
17.公公和媳婦,後媽和繼子可以登記結婚嗎?
18.如果男方騙她嫁給他,女方該怎麽辦?
19.兩個人相愛了。男方說如果女方不嫁給他,就殺了她全家,她不能嫁給他。她該怎麽辦?
20.因受脅迫,誰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婚姻?申請應該在什麽時候提出?繼承權確認糾紛
法定繼承糾紛
遺囑繼承糾紛
遺產的認定和分割爭議
共同核心法規
附錄
.....當代各國通過民法或有關繼承的單行法律法規對繼承作出了各種具體規定。包括繼承開始時間和地點;繼承權的接受和放棄;喪失繼承權等。
繼承始於被繼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時(見宣告失蹤死亡書),繼承權自那時起具有實施的效力。繼承之初,確定繼承人的範圍,確定繼承的範圍和價值。如果是遺囑繼承,此時需要確定遺囑是否有效。繼承權的限制也是從這個時候開始計算。繼承地通常是被繼承人的住所。住所地不明或者主要財產不在住所地的,可以以財產所在地為繼承地。比如日本現行民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住所開始。住所地不明或者主要財產不在住所地的,以財產所在地為繼承開始地。蘇聯還規定,繼承發生地為被繼承人最後的經常居住地。最後經常居住地不明的,為遺產所在地或者遺產基本部分所在地。
接受和放棄繼承享有繼承權的人在得知被繼承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後,應當就是否接受繼承作出意思表示。繼承人接受或者放棄繼承是單方行為,具有法律效力。壹般來說,各國的規定有兩種:①法國、日本、蘇聯等國的民法規定,無論接受還是放棄繼承,都要進行遺囑聲明。(2)民主德國、匈牙利等國民法規定,放棄繼承必須明示,否則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人立遺囑的期限,各國壹般定為6個月。但現行法國民法典第789條規定:“接受或放棄繼承的權利,於法律對不動產物權規定的最長時效期間屆滿後消滅”。根據該法第2262條,這壹時效期限為30年。根據我國的司法實踐,繼承人放棄繼承權的,從開始繼承到遺產處分,都應當放棄繼承權。如無表示,視為接受繼承。繼承人的繼承權自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二年內,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喪失繼承權,繼承人的繼承權可以因被剝奪而喪失,但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除外。剝奪繼承權必須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司法程序進行。各國都規定了剝奪繼承權的條件。日本民法規定,凡故意造成被繼承人,或繼承順序(見法定繼承)在先或同壹順序的繼承人死亡,或因要達到此目的而被判刑,明知被繼承人已被殺害而不報告,或以欺騙、脅迫手段阻止、促使被繼承人立遺囑、撤銷或變更遺囑,或偽造、銷毀、隱匿遺囑的,均不能成為繼承人。又如1964的《俄羅斯聯邦民法典》規定,只要公民以自己的違法行為和促進其繼承的遺囑的實現反對被繼承人或某壹繼承人,就無權繼承;並規定被剝奪親權的父母和惡意拒絕扶養義務的人不得繼承。其他國家也根據自己的具體情況做出了規定。繼承權被剝奪時,繼承人喪失繼承權。但有些國家規定,得到死者或行為所針對的人原諒的人,不得剝奪其繼承權。各國還規定被繼承人可以通過遺囑取消繼承人的繼承權,同時規定了壹些限制條件。蘇聯規定,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剝奪壹個、幾個或全部法定繼承人的繼承權,但其未成年子女、無勞動能力的子女(包括養子女)、無勞動能力的配偶、父母(包括養父母)和依賴遺囑人的人,不論遺囑內容如何,都要依法繼承不少於三分之二的遺產份額。1972修訂的《法國民法典》規定,遺囑處分的財產,有壹個子女的不超過壹半,有兩個子女的不超過三分之壹,有三個以上子女的不超過四分之壹,還做了其他限制性規定。根據我國司法實踐,壹般認為繼承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繼承開始後,通過司法程序剝奪繼承權:為爭奪繼承權,謀殺被繼承人或謀殺其他繼承人;被繼承人生前虐待或者遺棄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脅迫、欺騙被繼承人立遺囑,或者偽造、篡改遺囑的。在進行遺囑繼承時,壹般認為遺囑中必須保留缺乏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以及胎兒應得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