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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希臘法律思想對西方的影響

第二章希臘法哲學

壹.希臘文化

1.希臘

從文化上講,包括現代希臘、意大利南部、巴爾幹半島南部、小亞細亞等。,其相似性與地中海有關。希臘人指的是“多裏安人”,他們很早就穿戴著燦爛的希臘文化。希臘是西方文化的搖籃,“言必稱希臘”

2.希臘文化

1)希臘文化是海洋文化,以地中海為中心,離不開海水。

2)農業和種植業不發達,主要以商業貿易和海上貿易為輕經濟發展方式。

3)城邦制,有母邦和子邦(殖民)。

4)宗教是多神教。

5)邏輯學主要指理性、知識、科學秩序和尺度。

希臘文化是理性和科學的,有著深厚的理性和科學傳統。

二、希臘的法律觀念

1.法律的宗教性

在人類歷史上,各民族都試圖用宗教來解釋自己的生活,創造自己的社會組織體系和形式,從而解釋社會制度包括政治和法律制度的根源和性質。古希臘人也從神和神話中尋找和論證他們的社會秩序和創造法律制度的基礎。也可以說,希臘人也是直接借助神靈和神話創造了自己的政治和法律文化,歷史上有很多材料可以證明。

赫拉·克雷特《晦澀的詩人》——人的壹切規律都是因為唯壹規律的存在而存在,身體的規律支配壹切,滿足壹切,超越壹切。

荷馬史詩——人類的法源和神,奧林匹斯山上眾神之首宙斯把它作為禮物送給了人類,人類也因為神的啟示而明白了法律。從這個意義上說,希臘法律概念是神秘的,希臘法律原本是指上帝的話語所設定的宇宙秩序。所以,在希臘早期,法律被視為神聖不可侵犯的至高無上的命令,從壹開始,法律就蒙上了壹層神聖的光芒。是上帝賦予人類法律合法性和權威。所以希臘早期的法律每次頒布都是寄托了神的旨意,加上了“諸神說”和“宙斯說”。這些法律也在特定的宗教場所頒布。

上帝對法律概念的揭示,實際上確立了早期人類法律權威的神學觀和宗教觀,促進了人類制度化的進程,推動了人類文明的進程,告訴我們人類壹切權威的合法性都來自於並且是神聖的。

2.自然法和人法的區別。

公元前5世紀前後,希臘社會處於轉型過程中,人們對傳統的生活方式、行為方式、生活方式和傳統觀念進行了褒貶,希臘人的精神面貌發生了變化。在法律思想方面,人們不再把法律視為恩賜,而是認為它是為了方便人們的生活而設立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而改變。因此,當時的人們擺脫了上帝保佑的思想,回到了法律的世俗基礎的面前。

在法律史上,希臘悲劇《安提戈涅》具有重要意義,它揭示了自然法與人法、不成文法與成文法之間的復雜關系,從而揭示了神奇法律文化的基本範式。從此,自然法和人法成為西方法律思想和制度中的固有問題,促進了與西方法律制度改革相壹致的思想發展,也告訴我們自然法和人法代表了西方二元文化的法律。

自然法與屬人法的爭論主要體現在智者的文化運動中(第壹批智者是“群眾教師”)。根據來源依據,指揮官率先考慮法律的正當性和權威性,將法律還原為世俗和感性。法律是人為的,是既定的,只是在壹個地方,壹個時間。因此,法律是流動的、暫時的,與普通的、有效的自然法相對立。法律與利益直接相關,與特定的社會利益群體相關。在社會中,非正義比正義更強大,非正義獲得的利益大於正義。這告訴我們,智者派褪去了法律祝福的外衣,回歸了法律的世俗人類文化,推動了法律的實現及其法律思想、精神、價值和制度的變革。

3.法治

人們早已認識到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重要性,社會問題的解決必須訴諸法律。希臘城邦積極進行法制建設,形成了非常系統、周密的法律體系。

670年前-德拉庫爾立法-雅典立法。

前594年——梭倫立法

前509年-克裏斯提尼的立法

前480年——佩裏克萊斯的立法

梭倫的立法意義重大:雅典作為希臘的形象,進入了法律體系,控制了以法律管理社會的傳統或方式,形成了法律化的社會控制體系。

法治理論的形成和發展;

梭倫認為國家最需要的是法制,沒有法律的內亂是國家最大的災難。盡管各方反對,梭倫仍然立法並指定法律理論。

柏拉圖晚年非常重視法律:①法律是理性的;②法律是調節自然的壹種方式;沒有法律秩序,人類將是最野蠻的動物;③法治是防止權利腐敗的途徑;是控制官員的權力;法律只是黃金紐帶,是社會不同力量的監督,具有協調各種關系的功能;所以柏拉圖晚年明確主張法治,把法律和秩序作為最現實的國家。

在法律史上,亞裏士多德做出了巨大的貢獻:①他明確界定了法治的內涵——法律是普遍遵守的;人們遵守的法律就是良法,法治優於壹人之治;法律似乎是城邦安全的堡壘,是最好的統治者;法律是排除欲望的純粹理性;法律是正義的,這對後來西方法治理論的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根據古希臘的法律實踐,希臘人很早就意識到法律不是社會中的權宜之計。而是人類社會文明的核心。沒有法律的控制,人類是野蠻的,人類社會將是無序的。

敬畏法律

亞裏士多德提出,法律必須普遍遵守,不遵守比沒有法律還糟糕。它不僅以法治為榮,而且在敬畏和遵守法律的精神上也優於其他公民。

蘇格拉底——(1)蘇格拉底的死是由他自己的人格決定的。蘇格拉底是希臘社會兩種價值體系,兩種思想的沖突。蘇格拉底服從理性,而希臘社會服從感性。3蘇格拉底表現出對法律的崇敬,遵守法律不僅是法律義務,也是道德義務。

希臘人,尤其是雅典人,有著深厚的敬畏法律的精神和文化,包括我們每個人都應該自覺地認同敬畏和遵守法律,自覺地把法律作為自己行為和價值觀的依據。任何人都不應該輕易觸犯法律,即使他手握重權,身居高位,即使社會存在不公平的制度,即使法律被處理得亂七八糟,智者認為人人都應該遵守法律,如果他拋棄了法律,人人都會為所欲為。不僅整個體系被破壞,人的生活也會淪落到野生動物的水平,這告訴我們,人們尊重和遵守法律,既是法律義務,也是道德義務,人們必須自覺地認同和遵守法律。

5.法律自由

希臘和雅典在政治文化和法律文化上的差異,在壹定意義上構成了希臘精神的內在內核,是希臘人自認為的生活本質。希臘人自稱自由人,人的生活和生存就是自由,為自由而生,為自由而死。對此,希臘人認為,人有自由的權利,獨立生活,不受他人外在事物的支配。在歷史上,希臘人認識到自由不是任意的,胡作非為是有害的。“任何國家和個人的自由都會導致極端的奴役。”所以希臘人明確主張,人是自由的,但必須遵守法律,在不受約束的生活中遵守法律。正是因為遵守法律,希臘人才意識到自由是有邊界的,必須建立在壹定的法律基礎上。自由是服從法律的自由,是對自由與法律內在關系的認識。希臘人認為他們超越了野蠻人。

6.法律和正義

正義是對立的,不可預測的,混亂的。古希臘人很早就開始探索正義的內涵,闡明正義的含義,從而形成了系統的正義理論,成為西方正義的源頭。荷馬史詩《德利克》中簡單的正義觀是:正義來自上帝,是上帝賦予人類的基本社會制度和社會規範。正義在於實現貴族和平民之間的平等和平衡,從而避免兩個階級之間的沖突。Grazanrit認為正義是邏各斯、理性、尺度和秩序。畢達哥拉斯認為正義是壹個數,正義是四,四是第壹個偶數的自乘數,代表平等,揭示互惠。

智者派認為,正義是強者的利益,權力是公平。柏拉圖認為,在壹個國家裏,正義就是沒有人擁有自己的東西,從事自己的活動,讓每個人都各得其所。亞裏士多德認為正義就是平等。希臘思想家重視正義與法律的關系。柏拉圖認為,理想的國家壹定是正義的國家,每個人都應該按照自己的等級秩序從事自己的活動,得到自己的位置。理想國是有正義的。亞裏士多德認為,法律是有正義與非正義之分的,法律是中庸的平衡本身就代表正義的理論。它分為實體正義、程序正義和形式正義。法律的功能是維護社會的平等和公平,這壹點已經說得很清楚了。因此,所謂法律正義,壹方面表明法律要創造壹種理想化的、公平的社會秩序,維護每個人行為機器的利益;另壹方面,法律正義不僅應該是合法的,而且應該是公正的。理想化的正義是法律的內在品格和標準,也是法律權威和作用的法律。

7.內容提要:通過以上對希臘法律基本概念的考察,我們可以認識到,希臘法律精神是壹種理性傳統,這種理性傳統在形式上構成了希臘的內在品行。沒有理性化就沒有法律精神,沒有希臘理性精神就沒有後來的西方法律文化。

第三,柏拉圖的法哲學

1.三部曲

柏拉圖的著作包羅萬象,涉及現代人的所有知識領域。他也是人類偉大的導師。有人這樣評價他的作品:柏拉圖把邏輯思維和抽象四的區分從驚人的詩意想象和深刻的思想感情結合到了罕見的程度,來了壹場思想的洪流。

他的作品是理性與非理性、理性與思辨、邏輯與密度的結合;他的大部分作品都是對話式的。

柏拉圖的作品可以看作是政治性的,他的壹生都在關註社會政治問題,如何構建壹個公正的社會秩序和社會制度。在徘徊中,在相對主義的困惑中,我們為人們尋求壹種基本的社會價值體系。他的作品是政治哲學的代表:《共和國》、《政治家》和《法律》。

《理想國》:柏拉圖以正義為主線,探討社會主義社會秩序,社會制度如何構建、發展和維持,如何培養和教育人,涉及辯證方法。

政治家(晚年):通過探索政治家風度的歷史來探索唯壹合適的治國之道。在書中,他壹方面堅持共和國的基本邏輯和立場,積極從事理想正義的社會秩序和社會制度的建設,仍然堅持聖賢政治。另壹方面,他試圖超越理想國的理論框架,提出法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觀點。這位政治家構成了共和國與法律之間的橋梁,這表明他開始重視法治。

法律(最長)探討的是現實國家的構建,以及壹個社會是如何在法律的基礎上形成、構建和維系的。在法律史上,它是希臘的百科全書,也是後世了解希臘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信息源。

2.正義理論

在《理想國》中,柏拉圖批評正義是償還債務、勇氣、友誼,智者宣告強者的利益。他明確認為,正義是壹種美德,是與善良、智慧、勇氣和機智等道德理想相關聯的內在價值,是個人、社會、國家和生活中的根本準則。他認為作為個人的美德,與國家是壹致的,是可以低估的。不考慮個人和國家,他明確規定,正義就是每個人只做自己的事,不同時做別人的事,各有各的位置。所謂不公正,就是壹個國家的每個人都不能按照社會規定的角色去做自己想做的事情。他把自己的正義理論建立在社會分工和社會分層的基礎上。根據他的思想,壹個理想的城邦由三部曲、統治者、幫助者和生產者組成。

他通過正義和對正義的探索形成了哲學家的國王:哲學家用他們的智慧和正義來治理國家;國王通過哲學教育,用智慧和正義來治理國家。

3.司法實施以來的教育

柏拉圖:教育人才成為守法公民。

1)正義理論是社會秩序的根本價值標準,具有很強的現實性,指明了社會發展的方向和社會改革的目標。柏拉圖的正義理論扭轉了社會發展的潮流。

2)柏拉圖根據正義論建立了哲學家王國的政治制度,創造了“知識型國家”和“技術型國家”,這是對社會、政治和法律制度的依次重大建構,是對人的政治和法律本性的深刻的東西。

3)柏拉圖明確指出,正義是壹種美德,是智慧、勇氣和機智的統壹。

4)它有很大的缺陷,過分註重社會整體性,忽視個人主義,過分強調集體主義,過分強調社會生活中的道德,忽視個人平等和人權義務的共存,過分強調社會等級和不平等,過分強調個人平等和對等,過分強調超驗主義,忽視經驗,所以柏拉圖有等級化傾向,否定個人主義和平均主義,有非常強烈的集體主義民族主義。

4.法律理論

理想國裏的法律思想,按照理想國裏的設計,哲人王治理國家不需要法律,正義的執行不需要法律,要靠哲人的智慧。

1)柏拉圖明確表示,法律不包含最高尚的東西,所以正義是無法追求的。

2)理想國是以道德為基礎的。在壹個公正的社會秩序中,認為只要有德性,即使沒有法律,人們也可以根據德性制定自己需要的法律。

3)對法律的理解是否理性,與理想國所要求的理性不同。

4)統治者不需要法律,更不需要法律的約束。用法律來約束優秀者的手腳,不僅不合適,而且毫無意義,愚蠢至極。

5)在《理想國》中,正義原則是國家的基本法,哲人王以德為先,不靠法。德是基礎,法是目的,不能本末倒置。美德是社會的基礎,是精神支柱,法律是手段和工具。所以,在理想國裏,柏拉圖實際上是把法律和德性放在了從屬地位。“學不如學,學不如學。”

6)立法是基於整個國家的利益而不是某些人的利益。法律的基本意圖是讓公民盡可能幸福。

7)沒有法院和法官的社會不叫社會,城邦不叫城邦。

8)柏拉圖認為,如果人們能夠按照理性和上帝的智慧來指導生活,社會就不需要法律,命令和法律的秩序就更有力量。理性是萬物的主宰,但現實中,很難找到理性。第壹選擇是法律秩序,第二選擇是現實。法治國家有法律,混合君主制,民主制,但也是最自由,最無法無天的。君主制容易導致獨裁,混合君主制是兩種的集合。

5.總結壹下柏拉圖的思想:

1)充滿了理性主義和唯理論,始終堅持社會基礎是道。人類可以通過道德來完善,理性的社會秩序可以通過道德來建立,理性的社會秩序可以實現正義。在這方面,柏拉圖是道德與國家最早的系統化組成部分,從而成為西方烏托邦思想的源頭。

2)柏拉圖法哲學的核心是正義論,在西方有著悠久的歷史。

3)徘徊在人治論和法治論之間,沒有擺脫這種思想困境,與希臘社會尤其是法律秩序有關,也與柏拉圖的思想邏輯和對法律的性質、功能、使命的認識有關。

4)亞裏士多德晚年對法治的論述,重視法律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具有重要意義,構成了他法哲學的起點,促進了西方哲學的發展。

第四,亞裏士多德的法哲學

代表作品:政治學、雅典政治學、尼科馬洛倫理學。

1.亞裏士多德的現實主義方法論

在人類認知史上,有兩條基本的認知路線,壹條是經驗主義的、傳統的、現實的,可稱之為經驗主義,另壹條是理想主義的、浪漫主義的、烏托邦的,可稱之為理性主義。柏拉圖和亞裏士多德分別代表了其中的壹種,柏拉圖是理性主義的典型代表,亞裏士多德是雄辯術的代表。在法哲學中,亞裏士多德以經驗主義(實在論)為思想基礎,第壹次對人類的知識體系進行了明確的分類。他把科學分為:第壹,哲學,物理學,應用科學(實用性),包括邏輯學,第二,詩學,修辭學,倫理學。亞裏士多德認為,政治學的基本政治是應用性的、實踐性的,必須以傳統實在論為基礎的實證方式進行研究,材料盡可能廣泛和有經驗。據史料記載,亞裏士多德收集了158個城邦的實證材料,分別配合各個城邦的憲法學研究。

2.“人是城邦的動物”

1)在歷史上,亞裏士多德首先提出了“人是政治動物”的命題,這是對人性的認識,構成了亞裏士多德現實主義法哲學的思想基礎。亞裏士多德認為人與生俱來的社會本能、合群的天性和樂於過社會生活的自然傾向。他說,人生來就是過社會生活的,在社會上生存不下去的東西——人,天生就是脫離政治身份的。在社會上無法生存的東西——人要麽是動物,要麽是神,要麽是普通人,要麽是超人。人都要在社會中生存,都和壹定的社會有關系。因此,人是政治動物這壹命題的首要含義是,人性是社會性的。

2)第二層意思是“人是理性的道德動物”。亞裏士多德認為人是唯壹具有語言理性的動物,所以他能夠區分善惡,所以他有倫理學,比如善惡。正是這些觀念使他超越了其他動物或新的生命力,擺脫了野蠻和愚昧。

3)人是政治動物,即人是城邦的動物,人生活在同壹個政治體內。亞裏士多德認為,家庭、村莊和城邦是人類自然發展的三個環節。

城邦的概念:

公民的數量足以維持獨立的生活,追求善和道德,重視城邦的經濟,也重視城邦的政治和倫理。亞裏士多德認為,城邦作為公民政治的同體,不僅是為經濟利益而建立的經濟實體,也是政治實體和倫理實體。它通過社會政治結構和社會政治機構的運作,引導人們過上幸福自由的生活,實現至高無上。

4)“人是政治動物”,暗示人是法律動物。

A.亞裏士多德認為,只有通過法律,人才能成為好人。人壹旦趨於完美,就是優秀的動物。壹旦脫離了法律和正義,人就會墮落成滿眼的動物。

B.法律是城邦的支柱,是城邦的生命,是城邦安全的堡壘,是最好的統治者。法律是人類和人類社會不可或缺的永恒之樹,而不是可有可無的便捷工具。正是因為有了法律,才有了良好的生活和社會秩序。

3.亞裏士多德的正義理論

1)亞裏士多德認為正義是壹種中道的平衡,正義是用來對待他人,處理與他人的關系的。正義是人們以正當的方式做的和想要擁有的。從這個意義上說,正義與法律是完全壹致的,普遍正義是合法的、正義的。在他看來,正義是平等的,人類社會的平等包括數量平等(算術平等、比例平等和幾何平等)。因此,兩種特殊正義指的是比例平等的公共正義。在他看來,分配正義是指婚姻、金錢、名譽和財富在同壹社會成員之間的分配以及合法公民的分配。他認為,那些從貴族出身就對城邦做出巨大貢獻的人,根據對人類不同地位和身份的合理公正分配,按比例享有比其他公民更多的金錢、榮譽、權利和財富。

A.所謂分配正義就是分配的比例平等,所謂不正義就是比例平等的破壞。

B.分配正義的起點是平等,結果是不平等。

C.分配正義是資源分配和社會制度利益分配的基本原則。

D.分配正義註重效率

2)相對數量平等的意義是交換正義(矯正正義)。亞裏士多德認為,正義是在交換、交易和交換中提供標準調整的條件。這種交流有壹種算術關系,可以理解為平等對待。壹個人享受的比原來多,少了就是損失。兩者之間有壹個中間狀態,就是平等和正義。亞裏士多德認為交換正義是得失之間的中間狀態。他認為法律就是這種平等待遇。法官的工作是恢復平等,這將平衡得失。法官將通過懲罰或減少收益來補償受害者,非法收益將被剝奪,以恢復不公正的平等。

A.矯正正義也是社會制度正義的壹部分。

B.矯正正義是指平等待遇和不歧視法律中的平等原則

c出發點是社會存在不公正、不公平、平等,結果是恢復原來的平等。

d .在歷史上,亞裏士多德是第壹個把法律的功能與平等明確聯系起來的人,並明確提出任務是恢復平等。

3)亞裏士多德提出公平。公平也是壹種正義,但與正義不同,公平和正義本質上是壹樣的,都是好的,但公平比正義更強大,因為公平就是正義。不是法律的正義,而是法律的矯正。這其實就是把法律理解為壹種法律救濟。法律公平是指當法律過於抽象而無法解決具體案件時,對法律的救濟和補償。在法律史上,丫丫較早地研究了法律的抽象性、普遍性和多變性,明確提出法官具有壹定的主動性和靈活性,根據法律精神原則處理具體案件,主張以公平彌補法律的壹般缺陷,以公平救濟當事人,減少其損失。法官需要較高的法律智慧,能夠根據社會原因處理相關問題。

4.亞裏士多德的法律觀

1)法律是什麽?在《政治學》等著作中,亞裏士多德認為法律是多樣的。

A.亞裏士多德認為法律是正義的體現。他說法律有好有壞,或者有正義或者沒有正義。要使事情公正,需要有壹個不偏不倚的平衡,而法律恰恰是中道的平衡。法律是全州人民為善而奮鬥的永久制度,法律是正義的體現。

B.法律是理性的,法律只是壹種神奇的、理性的體現,不受壹切情欲的影響。

c在修辭學上,法律是壹種協議,是壹種契約,不是臨時協議而是長期契約。

D.崇尚法律不是壹種奴役,而是壹種拯救,是人類自由的基礎,不是限制自由,而是保證自由的維護和實現。

E.法律是最好的統治者,是城邦安全的堡壘,法律是社會控制的方式。

2)法律的基本特征

A.法律是公平的,對統治者和被統治者壹視同仁。

B.普遍性,每個人都必須遵守法律。

C.法律是權威的,是國家最好的統治者。

D.可變性,亞裏士多德認為通過立法制定的成文法不是很徹底,而是有缺陷的。必須根據人類社會生活的經驗進行變革,但這種變革是有限的,不是任何時候都需要的。改變和完善法律應該是極其褻瀆神明的。

可以看看/s/blog _ 56 efb 5b 001000 bj 3 . html,還有馮翔寫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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