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狹義的婚姻效力是指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包括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主要包括夫妻的家庭地位、姓名權、參加各種社會活動的自由、日常家事代理權、贍養義務和配偶繼承權。
二、廣義婚姻效力廣義婚姻效力包括狹義婚姻效力和除發生在夫妻雙方的以外的其他效力,如夫妻壹方與另壹方的血親關系。
三。婚姻效力瑕疵的救濟如果出現導致婚姻無效的情形,當事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婚姻無效。
如果存在導致婚姻無效的情況,將分兩種具體情況進行討論。第壹,婚姻是被脅迫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解除婚姻的請求應在脅迫終止之日起壹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壹方要求解除婚姻的,應當在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壹年內提出。二是壹方患有嚴重疾病而未事先告知實情的,另壹方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壹年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無效婚姻是指男女雙方缺乏婚姻成立的法定條件,沒有法律效力的結合。民法典規定婚姻無效,主要包括重婚、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未成年結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的行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他人登記結婚的違法行為;有壹種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是指根據醫學和科學的發展,男女近親結婚容易引起遺傳疾病,影響下壹代的健康成長,主要指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未到法定結婚年齡是指男女雙方都沒有達到法定最低結婚年齡,就不允許結婚。
無效婚姻由法院確認,可以申請無效婚姻的主體包括:當事人和利害關系人。其中,利害關系人具體包括:以重婚為由申請撤銷婚姻的,是當事人和基層組織的近親屬;以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為由申請撤銷婚姻的,是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者的近親屬;以禁止結婚為由申請撤銷婚姻的,應當是當事人的近親屬。
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主要包括:婚姻自始沒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當事人不具有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協議優先。協議不成的,由法院按照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分割,但不得損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子女為非婚生,但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無辜的壹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可撤銷婚姻是指婚姻壹方以暴力、威脅、恐嚇等手段,脅迫另壹方或者另壹方的親友作出違背其真實意願的虛假意思表示而與之結婚的行為;並且壹方在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自己患有嚴重疾病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可以撤銷婚姻的情形主要包括:受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壹方患有嚴重疾病,在結婚登記前未如實告知的,另壹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婚姻。對於可撤銷的婚姻,雙方可以請求法院宣布婚姻無效。《婚姻登記條例》第九條也規定了強迫婚姻的撤銷。婚姻登記機關認為被脅迫結婚情況屬實,不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和債務的,應當撤銷婚姻,宣布結婚證無效。
婚姻無效的法律後果:無效或被宣告無效的婚姻,從壹開始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置,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適用於當事人所生的子女。
如果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無過錯方有權要求損害賠償。
事實婚姻是婚姻關系的壹種方式,是指男女雙方以* * *永久生活為目的,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未經婚姻登記機關登記,未取得結婚證,但根據有關規定可以認定為合法婚姻關系。
需要指出的是,我國《民法典》第1049條規定,男女雙方要求結婚的,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處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完成時,婚姻關系成立。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重新登記。可見,法律要求婚姻關系要先登記才有效。未依法登記的事實婚姻不符合法律要求。但是,考慮到我國的實際國情,為了維護在壹定範圍內形成的婚姻關系的穩定性,特別是在廣大農村人口的歷史上,司法實踐對壹定時期內符合壹定條件的事實婚姻關系予以承認。但如果雙方在1994 2月1之後沒有登記就同居,則不再認定為事實婚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