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聞發言人李忠向媒體公開表示,中央管理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改革實施以來,企業負責人基本年薪均按有關薪酬審核部門核定的標準發放。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將督促各薪酬審核部門密切關註中央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薪酬情況,並按要求通過單位和企業官網等公開渠道向社會公開。
在地方層面,記者梳理發現,全國已有31個省份從去年開始陸續實施省管企業負責人薪酬改革。今年,海南、甘肅、廣西、西藏也公開表示,相關改革方案已經出臺並實施。壹些省份還出臺了企業領導人員績效考核辦法,以及規範企業領導人員績效業務支出的相關文件。
公開資料顯示,在全國推行的改革中,已有河北、山西、山東、陜西、遼寧、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江西、福建、湖北、湖南、四川、貴州、雲南、廣東、海南、甘肅、青海、內蒙古、新疆、西藏、廣西、寧夏等25個省份公開了改革方案。
記者從這些方案中發現,大部分地區已經將國企老總的基本年薪限制在企業職工的兩倍以內;同時引入任期激勵收入,將基本年薪、績效年薪、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收入限制在8倍以內。限制最大的寧夏,將企業老板年薪總額限制在員工的5倍左右。
中央企業與地方國企薪酬改革比較
央企改革方案
央企負責人薪酬從今年1開始執行新方案。由基本年薪、績效收入和任期激勵組成。
●基本年薪負責人薪酬為央企職工平均工資的2倍,基本年薪按月發放。
●績效收入根據考核情況,根據不同企業的經營規模、經營效益,在此基礎上進行考核。原則上不超過基本年薪的2倍。
●任期3年。在任期考核的基礎上,根據不同的系數確定繳費標準。但不能超過基本年薪和績效收入的30%。
地方國有企業改革
從各地改革方案來看,國企負責人薪酬結構有所調整,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構成。除了降低底薪,壹些省份還加大了績效考核力度。
●浙江國企負責人薪酬以基本年薪為基數,乘以年度考核系數和調整系數。省屬企業負責人平均薪酬將減少31.5%。
●廣東國企負責人年度績效工資不得超過基本年薪的2倍。薪酬下降超過30%,與員工薪酬差距縮小至6.5倍。
●寧夏企業負責人薪酬較改革前下降13.5%,與職工平均差距縮小至5倍左右。
●湖北企業職工平均工資當年不增長的,企業負責人績效年薪不得增長。
如何改變地方國企高管的薪酬?
調整薪酬結構,增加“任期激勵收入”
記者從各地公布的改革方案中發現,國企負責人薪酬結構有所調整。以前的年薪只由兩部分組成:基本年薪和績效年薪。改革後由基本年薪、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三部分組成。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相關負責人表示,引入任期激勵收入,可以激勵國企負責人在任期內取得更多好的經營業績,避免出現企業虧損仍能拿高薪的情況。
根據中央的改革方案,年度或任期考核不合格的央企負責人將不得領取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這意味著,如果央企負責人做得不好,已經發放的薪酬可能面臨追索扣回。
從年薪的結構和比例來看,大部分省份將任期激勵收入的比例定為年薪總額的30%。同時,在廣東省,除了降低底薪,另壹方面是增加績效考核,避免“幹得好幹得差”。
限制年薪總額最高不超過員工的8倍。
從中央改革方案來看,央企負責人與職工收入差距從12倍調整為7-8倍,而地方層面的改革除了參照中央執行外,在部分省份“卡得更嚴”。根據各省公布的方案,省屬企業負責人基本年薪按照上年度省屬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倍確定。
對於績效年薪,浙江規定以基本年薪為基數,乘以年度考核系數和調整系數;廣東省的方案明確,績效年薪不超過基本年薪的2倍。
從全國各地改革部署來看,地方省份國企負責人平均降薪幅度將達到30%左右。以浙江為例,國務院核定的該省職工年平均工資為97654.38+萬元。浙江省相關部門負責人曾對媒體表示,省屬企業負責人平均薪酬將降31.5%。
廣東省國資委相關負責人向媒體透露,據初步測算,該省國企負責人薪酬降幅超過30%,與職工薪酬差距縮小至6.5倍。寧夏則表示,改革後地區企業負責人薪酬比改革前下降13.5%,與職工平均差距縮小至5倍左右。
記者了解到,廣東高管薪酬降幅最大的廣東省國資委(SASAC)控股的大爆破董事長、總經理薪酬,從2065+03年的1107400元,降至墊底的55.05萬元,降幅超過50%。
1:限薪能否控制老板的職務消費?
福利收入將納入統壹的薪酬體系。
據知情人透露,企業老總的年薪只是其收入的壹部分。壹些地方國企普遍按級別進行職務消費,部分消費額度和隱性福利高於工資。去年5月,中共中央紀委指出,中國石化、神華集團、南方航空分別在績效待遇、薪酬和用工管理、職務消費超標等方面存在問題。
此外,記者查閱去年6月份的審計報告顯示,中國煙草總公司等11家央企的合並財務報表反映,7家企業違規超發或多付工資、住房公積金和福利費等。由11.665438億元。媒體曾報道中石化前董事長陳同海壹天揮霍4萬多元。他曾說:“月通信1200萬算什麽?該公司每年納稅超過200億元。不花錢就不賺錢。”
在全國各地的改革中,規範國企高管隱性福利也被各地納入改革範圍。吉林省出臺《關於合理確定並嚴格規範省屬企業負責人業務支出的實施意見》,海南省出臺《省屬國有企業負責人職務待遇和業務支出管理暫行辦法》。
湖北省要求,省屬企業負責人要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建立企業年金、補充醫療保險,繳存住房公積金,福利收入納入統壹薪酬體系統籌管理。
此外,河南、廣東、山西都在相關文件中提出要規範履職、職務消費或業務支出。廣東省對職務消費作出規定:嚴禁企業負責人按職務設置固定消費,嚴禁用公款支付履行工作職責以外應由個人承擔的各種費用,嚴禁企業負責人將各種費用轉嫁個人。
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兼職業薪酬委員會主任委員蘇海南對新京報記者表示,為了堵塞改革實施過程中可能出現的漏洞,需要統壹監管,規範工資和其他福利待遇三部分,實現全程監管。從而使國有企業負責人的激勵約束機制成為壹個完整的體系,更好地發揮作用。
問題2:績效考核如何與績效掛鉤?
部分省份:經營業績不好的老板年薪下降50%
企業負責人如何考核,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會起到什麽作用?從各省公布的方案來看,不少省份明確提出了與職工收入和企業經營狀況直接掛鉤的考核機制。
湖北省改革方案提出,企業當年職工平均工資不增長的,企業負責人年度績效工資不得增長。廣東、湖北、山西等地的方案均明確,任期內出現重大失誤,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根據負責人承擔的責任,追回部分或全部已發放的年度績效工資和任期激勵收入,並規定扣除辦法適用於已離任或退休的省管企業負責人。
此外,廣東方案中還明確,經營性虧損企業負責人基本年薪適當下調,年度綜合評價不稱職的,不得領取績效年薪和任期激勵收入。“如果業績優秀,按照計劃規定的最高限額,總工資可以和以前基本持平。但如果業績不佳或失敗,總薪酬降幅可能達到50%。”廣東省某企業負責人介紹。
問題三:限薪會影響人才引進嗎?
高管的市場化聘用和組織任命是區別對待的。
與此同時,記者註意到,隨著高管降薪,部分央企蔓延人才流失現象。據知情人士透露,薪酬最高的中國銀行信貸風險總監詹已於去年3月離職。中行回應稱,詹離職與降薪無關。
但根據公開報道,詹此前在中國銀行的基本年薪為522.88萬元,年度績效工資為2761.04萬元。加上各種社會福利,他的稅前年薪是8501800元。
此次地方改革的內容中,上海、廣東等四省市肯定會推進用人制度的調整,其中就包括“職業經理人選聘試點”。同時,中央已經明確,由組織任命、具有行政身份的人員,不能再獲得市場化薪酬,其薪酬應參照國家相應級別公務員的薪酬和國有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
廣東省國資委相關負責人表示,在規範組織任命和管理的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的同時,市場選聘的職業經理人仍實行市場化薪酬分配機制。這次薪酬改革不是淡化市場化,而是通過分級分類管理,規範組織任命的企業負責人薪酬分配,同時更重要的是做好增量,鼓勵市場化選聘人員比例的逐步提高。
另外,中央也已經明確,對企業負責人的限薪不能涉及企業中層及以下員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聞發言人李忠曾表示,企業內部的員工分配應由企業根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自主決定。“國有企業要完善激勵約束制度,合理拉大內部分配差距。改革不能對國企內部員工亂降工資。”
“薪酬分配的市場化、透明化是改革的核心,薪酬分配向壹線職工傾斜應該是大勢所趨。”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建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