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規範性參考文件下列文件對於本文件的應用至關重要。對於註明日期的參考文件,只有註明日期的版本適用於本文件。對於未註明日期的參考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訂版)適用於本文件。GB 1589道路車輛外形尺寸、軸重和質量限值GB 7258機動車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13094客車結構安全要求GB 13392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車輛標誌GB 18986輕型客車結構安全要求GB 24315校車標誌GB 24407-2012專用校車安全。所有技術要求:GB 25990機動車尾部標誌板GA36中華人民共和國* * *和中國機動車號牌GA804機動車號牌專用固定裝置公安部令第102號《機動車登記規定》
3術語和定義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文件。
3.1檢驗在檢驗辦理機動車登記和校車業務時,檢驗人員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相關標準對機動車進行確認。
3.2檢驗員是指具有相應知識和技能,經培訓考核合格並取得檢驗員資格證書,從事機動車檢驗工作的人員。
4檢查員資格
4.1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全省(自治區、直轄市)範圍內的督察員培訓和考試,頒發督察員資格證。
4.2從事機動車檢驗的人員應當具備檢驗員資格。
4.3警方負責依法監管的機動車的註冊登記、變更登記、校車使用許可、報廢機動車檢驗、拆解和營銷等工作。對進口機動車、校車、中型(含)以上載客汽車、中型(含)以上載貨汽車、特種作業車輛、低速車輛、掛車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即道路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下同),以及其他類型車輛,采取現場或視頻監管、事後抽查等方式進行檢查。
5檢查項目
5.1註冊
5.1.1申請註冊登記的機動車,應當查驗機動車的標準照片和使用性質,確定車身顏色、核定載客人數和車輛類型,並查驗以下項目:a)基本信息:車輛識別代碼(或車輛出廠編號,下同)、發動機(電機)編號[包括發動機(電機)型號和出廠編號,下同]、車輛。b)主要特征和技術參數:車輛號牌(架)、車輛外觀形狀、輪胎狀況。
5.1.2根據申請機動車登記的車輛類型和用途的不同,還應當檢查以下項目:a)對車輛(無駕駛室的三輪汽車除外),檢查機動車三角警示牌;b)按規定檢查客車、公路客車、旅遊客車、無乘客站立區的客車和大篷車的所有座椅,以及其他汽車(低速汽車除外)的駕駛座和副駕駛座位;c)對於總質量大於或等於4500kg的貨車和改裝貨車底盤的特種作業車[即改裝貨車和中型以上貨車底盤的特種作業車],低速轎車、掛車和危險品運輸車,檢查外形尺寸、軸數和輪胎尺寸;如有疑問,應對其他類型的機動車進行檢查;d)所有貨車(包括低速汽車和半掛牽引車)、改裝貨車底盤的特種作業車輛和掛車、最高設計速度小於等於40km/h的汽車和掛車,應按規定檢驗車身反光標誌和車尾標誌;e)總質量大於3500kg的貨車,除半掛牽引車、特種作業車和改裝貨車底盤的掛車外,應按規定檢查側面和後下防護裝置;f)檢查危險品運輸車輛和客車[即中型(含)以上客車]的滅火器;g)對公路客車、旅遊客車、無乘客站立區的客車、危險品運輸車、半掛牽引車和總質量12000kg的貨車(即重型貨車),按規定檢查行駛記錄裝置;h)檢查長度為6m或更長的公共汽車的緊急出口和緊急錘;對長度超過9米的道路公共汽車、旅遊公共汽車和無乘客站立區的公共汽車,應當按照規定檢查乘客車門數量;I)對於危險品運輸車輛和燃氣車輛(包括燃氣車輛、雙燃料車輛和雙燃料車輛,下同),檢查外部標誌和文字;對貨車(含低速車輛、半掛牽引車)和特種作業車輛,檢查總質量(或最大允許牽引質量)、擋泥板高度、罐體容積和允許裝運的貨物種類是否噴塗;對於公交車(專用校車和設有乘客站立區的公交車除外),檢查公交車提供給乘客(包括駕駛員)的座位數是否有塗裝;j)對於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和工程救險車,檢查車輛外觀系統、信號燈和電子報警器;k)對殘疾人專用車(即殘疾人自動載客汽車,下同),查驗輔助控制裝置的合格證和輔助控制裝置的產品型號、產品編號;l)對專用校車,檢查車身外觀標識、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標誌(停車標誌)、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幹粉滅火器、車內外急救包和視頻監控系統、輔助倒車裝置、學生座椅(位置)和看護人員座椅(位置)、汽車安全帶、緊急出口和緊急錘(逃生錘);m)對公路客車、旅遊客車、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和長度超過9m且無乘客站立區的客車,檢查其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安裝有限速裝置,限速功能或裝置設定的最高時速是否超過公路客車、旅遊客車和無乘客站立區的客車100km/h和危險貨物運輸車輛80km/h;n)車長大於9m的客車、總質量為12000kg的貨車和特種作業車輛(即重型貨車和重型特種作業車輛),應按規定檢查輔助制動裝置。對車長超過9m的客車和所有危險品運輸車輛,檢查前輪是否按規定裝有盤式制動器;o)公路客車、旅遊客車和無乘客站立區的客車,所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和總質量大於或等於12000kg(重型貨車和特種作業車輛)的半掛牽引車、貨車和特種作業車輛,以及總質量大於10000kg的掛車,應按規定檢驗防抱死制動裝置;對於後置發動機的客車,按規定檢查發動機艙內的自動滅火裝置;q)對於公路客車、旅遊客車和校車,檢查車窗玻璃的可見光透射比是否大於或等於50%,是否貼有不透明彩紙或帶有任何鏡面反射材料的隔熱紙。
5.1.3按照第10號令申請註冊登記時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動車。公安部102,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要審核。
5.2機動車檢驗標誌的發放。
5.2.1申請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機動車,應當檢驗下列項目,審查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a)基本信息:車輛識別代碼、車身顏色;b)主要特征和技術參數:核定載客人數、車輛號牌、車輛外觀和形狀、輪胎狀況;c)5.1.2(a)、b)、d) ~ f)、h) ~ j)、m)和q)中規定的項目。
5.2.2根據申請核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機動車的車型、出廠日期、登記日期、用途的不同,還應當檢驗以下項目:a)中型(含)以上載貨汽車、掛車,應當檢驗號牌放大號;b)檢查公路客車、旅遊客車和危險品運輸車輛的行駛記錄裝置。對於臥鋪客車,還應檢查車內外的視頻監控裝置;c)對車輛外形尺寸、軸數、輪胎尺寸等主要特征和技術參數有疑問時,可增加檢驗;d)對於殘疾人專用車,檢查控制輔助裝置的產品型號和產品編號;e)對於校車,檢查校車標牌、校車標牌和停車標誌、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幹粉滅火器、應急錘和急救箱;對車內外裝有視頻監控系統和倒車輔助裝置的校車,還應當檢查車內外的視頻監控系統和倒車輔助裝置;對噴塗、粘貼專用校車車身外觀標識的專用校車和非專用校車,還應當檢查車身外觀標識、看護人員座椅和汽車安全帶。
5.3變更登記和變更備案
5.3.1因車身顏色或使用性質改變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查驗顏色(或使用性質)改變後的機動車標準照片,查驗車輛識別代碼、車輛號牌、車輛外觀、輪胎狀況,確認車身顏色,按5.1.2 d)、e)、I)、j)、5.2。因使用性質改變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還應當按照5.1.2 m) ~ q)的規定進行檢驗。
5.3.2因更換車身或者更換車架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查驗變更後機動車的標準照片,查驗車輛識別代碼、發動機號、車身顏色、車輛號牌、車輛外觀形狀、輪胎完整性,審查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按5.1.2項d)、e)、I)、j)、m) ~ q)和。如有疑問,檢查批準的乘客數量和外形尺寸。
5.3.3因發動機更換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查驗車輛識別代碼、發動機號、車輛號牌,審核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
5.3.4因質量問題更換車輛的,應當按照5.1的規定對機動車進行檢驗。
5.3.5檢驗轉讓的機動車時,按照5.1.1、5.1.2 a) ~ f)、h) ~ j)、m) ~ q)和5.2.2b)的規定檢驗機動車。
5.3.6因重新刻制車輛識別號申請變更登記的機動車,按照5.1.2 d)、e)、I)、j)、j)、5.2.2 a)的規定,對車輛識別號、發動機號、車身顏色、車輛號牌、車輛外觀、輪胎狀況進行檢查。
5.3.7對因重刻發動機號而申請變更記錄的機動車,核對其車輛識別代碼、發動機號和車輛號牌。
5.3.8自動擋乘用車裝有殘疾人操縱輔助裝置的,應當申請變更備案,查驗車輛識別代碼、車輛號牌、操縱輔助裝置合格證、操縱輔助裝置產品型號和產品編號、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對殘疾人專用車,提出變更殘疾人搬運輔助裝置申請的,應當核對車輛識別代碼和車輛號牌,確認搬運輔助裝置是否已拆除。
5.4其他業務
5.4.1辦理轉移登記或者變更遷出的機動車,查驗發動機號,按照5.2的規定查驗機動車,5.2.2a)規定的項目除外。對非專用校車,應當檢查校車標誌燈、停車標誌是否拆除,專用校車車身噴塗粘貼的外部標誌是否消除;但已轉移登記的非專用校車,當前機動車所有人為轄區內學校或者取得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校車使用許可的校車服務提供者的除外。
5.4.2申請或者換發機動車登記證書的機動車,應當遵守5.1.2 (d)、e)、I)、j)、m) ~ q)、5.2.1 (a)和b)、5.2.2 (a)和c)的規定。
5.4.3銷售報廢解體機動車時,應當查驗報廢解體機動車的車輛識別代碼,確認車輛五大總成(車身/車架、發動機、轉向器、變速器、後輪軸)是否齊全。
5.4.4在教育行政部門征求申請校車許可審查意見階段對機動車進行審查時,應當查驗車輛識別代碼、車輛號牌、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指示燈、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裝置、應急錘、幹粉滅火器、急救箱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對噴塗、粘貼專用校車車身外觀標識的專用校車和非專用校車,還應當檢查車身外觀標識、看護人員座椅和汽車安全帶;對專用校車,還應檢查車內外視頻監控系統和輔助倒車裝置;對於非專用校車,應分別核定乘坐兒童、小學生、中小學生和初中生的學生和成人人數。
5.4.5對不再作為校車使用的非專用校車,應當查驗車輛識別代碼和車輛號牌,確認校車標誌燈和停車標誌是否已拆除,專用校車車身外觀標識是否已消除。
6工作要求
6.1檢驗機動車應當在良好的照明條件下進行,檢驗機動車的場地應當平坦堅硬。
6.2檢驗人員應當按照規定的項目對機動車進行檢驗,並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GB1589、GB7258等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標準(見附錄A),確認被檢驗項目是否符合要求。與車輛結構或者安全裝置有關的檢驗項目,應當按照機動車出廠時實施的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標準版本確認符合規定,但法律、法規和強制性國家標準另有規定的除外。發現《機動車檢驗記錄表》(見附錄B)所列檢驗項目不合格時,應在相應的判定欄內批註“×”,必要時應在備註欄內簡要說明;對於按規定不需要檢驗的項目,應在相應的判定欄內批註壹個“-”;發現有不符合GB1589、GB7258等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標準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應當在機動車檢驗記錄表備註欄中記錄相關情況。對申請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進行檢驗時,檢驗人員應當在相應的判斷欄內批註確定的“車身顏色”、“核定載客人數”、“車輛類型”;有關文件記載相應內容的,還應當在批註內容後批註“√”或“×”。在對申請變更車身顏色的機動車進行檢驗時,檢驗人員應當在相應的判斷欄中簽註確定的“車身顏色”。當按規定應檢驗的項目全部合格,且未發現其他不合格情況時,檢驗人員應在《機動車檢驗記錄表》相應位置批註“合格”,簽名並註明日期;如果不合格,檢驗員應簽署“不合格”,並簽署日期。復檢不合格的機動車,檢驗人員應當在機動車檢驗記錄表的相應位置簽名並批註日期;復試仍不合格的,不予簽註。檢驗殘疾人專用車時,在“備註”欄批註安裝合格證和控制輔助裝置的產品型號、產品編號的檢驗結果。校車相關業務對機動車進行檢驗時,應當將檢驗結果填入《校車檢驗記錄表》。非專用校車申請校車許可檢驗時,應當按照幼兒校車、小學校車、小學校車、初中校車四種情形分別核定學生人數和學生人數,並在備註欄內批註。申請校車許可檢驗時,檢驗結果符合要求的,應當將校車檢驗記錄表交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申請人簽字確認。
6.3查驗車輛識別代碼時,根據實車核對車輛識別代碼的編號,與車輛出廠合格證、貨物進口證明或機動車行駛證是否壹致,確認車輛識別代碼是否有被篡改的嫌疑。辦理機動車登記、過戶、轉移登記、遷出變更、更換車身或者車架、更換整車、申請機動車登記證書等業務時。,並重新刻制車輛識別碼的變更,車輛識別碼的拓印膜也要檢查。更換的車身或者車架不屬於原車輛識別代碼的,在《機動車檢驗記錄表》備註欄中記錄新的車輛識別代碼。
6.4核對發動機(電機)號時,根據實車核對刻制(或鑄造)發動機(電機)的型號和出廠編號,核對是否與車輛出廠合格證、貨物進口證明或機動車行駛證壹致,確認發動機(電機)號是否有被鑿除的嫌疑。如果雕刻(或鑄造)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不容易看到,只看發動機或電機蓋上容易看到的部位標有能永久保持的發動機(電機)型號和出廠編號的標誌。對於2004年4月30日之前登記的機動車,當有疑問時,檢查發動機出廠編號的拓印膜。更換的發動機不屬於原發動機號的,在機動車檢驗記錄表備註欄中記錄新的發動機型號和出廠編號。
6.5檢查車輛外形尺寸時,應使用量具測量相關尺寸參數;當對側、後下防護裝置離地高度、車身反光標識、車尾標誌板尺寸和面積等參數有疑問時,還應使用量具測量相關尺寸。
6.6查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時,應當查驗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上是否有有資質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的簽章,確認安全技術檢驗項目是否齊全,制動、照明等主要安全項目的檢驗結果是否符合相關技術標準。
6.7監督銷售報廢、解體機動車時,發現車輛五大總成不齊全的,應當要求機動車所有人出具相應的書面材料予以說明,但缺失的車身/車架視為缺失車輛。
6.8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GB7258等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標準增加檢驗項目,根據地方法律法規或地方政府規章擴大安全裝置的配置和檢驗範圍,在附錄B的基礎上增加機動車檢驗記錄表的填寫項目..機動車檢驗要求的實際執行情況應報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備案。
6.9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設區的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需要,對本轄區內首次註冊的新車型進行技術參數確認,並建立新車型技術參數數據庫。
6.10經設區的市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考核合格並取得認可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以及獨立承擔機動車檢驗並發放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的汽車品牌銷售商等單位,應當采用錄像或者拍照等方式記錄檢驗過程,並將檢驗照片和重點項目檢驗結果通過計算機網絡實時上傳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
6.11檢測人員應當查驗道路機動車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車輛出廠合格證、產品使用說明書等證書和技術資料,審查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確認機動車是否具有限速功能或限速裝置,是否安裝了輔助制動裝置、盤式制動器、防抱死制動裝置、發動機艙自動滅火裝置等安全裝置。有關文件和技術資料記載的內容顯示機動車已按規定安裝上述安全裝置的,在機動車檢驗記錄表“備註”欄中記錄“安全裝置符合要求”;有關文件和技術資料記載的內容未表明機動車按規定安裝了上述安全裝置的,應當在機動車檢驗記錄表“備註”欄中記錄“安全裝置不符合要求”。
7特殊情況的處理
7.1發現機動車有搶劫、走私、非法改裝、非法拼裝嫌疑的,應當詳細記錄機動車基本信息,並在計算機系統中註明。涉嫌搶劫、走私的,進入嫌疑車輛調查程序;非法改裝的,責令機動車所有人將機動車恢復原狀;非法拼裝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移交有關部門拆解報廢。經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安全技術檢驗合格後,方可辦理業務,並向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相關信息。
7.2車管所對申請註冊登記的機動車進行檢驗時,發現車輛外形尺寸等主要特征和技術參數不符合GB1589、GB7258等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或者公布的技術參數不符合GB1589、GB7258等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標準的,應當做好取證工作。在計算機系統中詳細記錄機動車基本信息、整車生產企業、生產日期、公告批次(進口機動車進口合格證名稱及編號)等信息,並填寫《違法機動車產品總報告》(見附錄C),通報當地質量技術監督部門,通過網絡逐級上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八條國家實行機動車登記制度。機動車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上路行駛。未經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許可證。
第九條申請機動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件和憑證:
(壹)機動車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機動車來歷證明;
(三)機動車整車出廠合格證或者進口機動車進口證明;
(四)車輛購置稅完稅證明或免稅證明;
(五)法律、行政法規要求在機動車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機動車登記審核,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核發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申請人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不予註冊的理由。除本法另有規定外,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機動車號牌或者要求機動車懸掛其他號牌。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的樣式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並監制。
第十條核準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由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號新車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並取得檢驗合格證明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壹條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或者汙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沒收、扣押機動車號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