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秋菊為什麽要說呢?

秋菊的電影故事壹直是法律人熱議的話題。電影裏,秋菊的丈夫因為壹場糾紛,被村長踢了壹腳。如果協商不成,秋菊先後向縣公安局和市公安局投訴,但都敗訴了。秋菊不服,最終決定向人民法院起訴。除夕,秋菊難產。村長和村民們冒著風雪和嚴寒徹夜將秋菊送往醫院。秋菊順利產下壹名男嬰。秋菊和家人都很感謝村長,官司也不再提了。可就在秋菊壹家慶祝孩子滿月的時候,市法院的判決來了,村長被拘留了。

關於《秋菊物語》的故事,法學界已經有了許多有益的解讀,並從中汲取了許多法律和社會啟示。有人可以解讀“爭取權利”的含義,有人可以解讀傳統社會和現代社會對法律的不同理解。但也有人不能理解,秋菊為什麽要打官司。有人認為秋菊小題大做,過分強調自己的權利,做了壹些自討苦吃的事情。雖然打贏了官司,但是埋下怨恨就得不償失了。李肅教授在《秋菊的困惑與山崗爺爺的悲劇》壹文中指出,秋菊歷盡千辛萬苦所做的,不過是壹種“陳述”。村長幫助秋菊度過難產後,秋菊和村長的矛盾已經化解。但村長最終還是被派出所帶走,依法處置,這不符合邱菊的初衷。所以在這種情況下,秋菊的論證導致了法律扭曲了原有的鄉村習俗,沒有真正實現社會秩序。李肅教授的觀點不無道理,但我對這個故事持有不同的看法。

誠然,法律誕生於特定的民族文化傳統,但並不是壹個國家的所有習慣都是合理的,法律也不可能完全迎合刻板印象。雖然現存的大量社會習俗有很多合理性,也反映了人們的生活經驗,但畢竟傳統習慣不壹定適應社會發展的需要,也不壹定符合現代生活方式。比如解放初期,“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是當時的習俗和傳統,但當時政府采取了相反的政策,提倡婚姻自由。實踐證明,壹些不良習俗可以通過法制建設來改變,這種改變可以增進人民的普遍福利。這種當代的方法改變了數百萬婦女的命運。應該看到,大量的農村習俗在今天仍然被人們所認可和遵守,也成為人們自覺遵守的道德規則。這些規則很多已經上升為法律規則,但不能說所有的農村習俗都不能改變。壹些反映封建思想、違背現代法律精神的陳規陋習,是不能得到法律認可的。比如有些地方的習俗不允許寡婦再嫁,允許買賣婚姻,獎勵宗族鬥士,對違反宗族規矩的人進行體罰甚至殺害,這些都應該通過法律予以糾正。隨著社會的發展,傳統習俗應該與時俱進。今天的法制建設正面臨著三千年不遇的大變革。即使原始習俗流傳已久,也必須符合現有的法律和道德觀念,但不能要求其符合所有習俗。

法制建設應該是前瞻性的,應該引導人們向現代和當代的方向發展。為此,要分清哪些習俗合理,哪些習俗不合理。回到《秋菊物語》電影,我們需要討論的是“乞討”是應該提倡還是應該限制。眾所周知,法律規則不同於道德習俗。法律是經過深思熟慮後形成的社會規範。與道德規範相比,它包含了更多提高人們整體福利的科學智慧。如果嚴格執行法律,法律體現的集體智慧就能實現。在設計法律制度時,討論者不僅要關註實際案例,還要關註某壹特定規則對潛在從業者的行為誘導功能,即該規則對人的整體效果。在《秋菊物語》中,法律對故意傷害他人的人給予行政或刑事處罰,有助於防止潛在的傷害行為和其他村長的傷害行為。如果每個人在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後都采取忍氣吞聲的方法,不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那麽違法行為就無法得到有效遏制,違法者也無法受到應有的懲罰。相反,只有當權利人積極主張自己的權利時,那些潛在的行為人才能意識到危害他人行為的後果,進而更好地發揮法律的預防作用。

“討”其實體現了現代法治所倡導的“爭權”理念。早在1872年,葉林就寫了《為權利而鬥爭》,被西方社會廣泛接受和欣賞。它在文章中指出,“法律的目的是和平,但實現和平的手段是鬥爭”。個人堅持自己的權利,這是法律生效的基礎。主張權利是為了捍衛法律和個人尊嚴。大呼小叫曾經說過,比如英國人民為了壹分錢,願意出10倍以上的錢打官司。這種鬥爭精神有利於在國內實現民主政治,有利於提高和維護國家在國際上的聲譽。在莎士比亞的《威尼斯商人》中,傑林雖然在道德層面上持否定態度,但他認為這也是法律層面上“爭取權利”的壹種表現。這種觀念在西方社會已經根深蒂固,在中國語境下不受“情”“人情”等因素的影響。即使朋友之間發生權利沖突,鬧上法庭,判決後當事人往往也能自願接受,可以繼續溝通,以朋友相待。失敗者並不認為這是壹個極大的“恥辱”。在中國,情況有所不同。比如儒家經典倡導的“和為貴”的思想,就深深影響著人們的觀念。在儒家看來,“天時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所以傳統文化不提倡打官司,即使“有理”,也往往不訴諸法庭,因為即使勝訴也可能傷害和諧。俗話說“壹場官司就是十年恩怨”“餓死不做賊,冤死不訴苦”就體現了這種認識。需要註意的是,法律解決方案過於註重形式和程序,往往成本過高。另外,它們也不能“治本”,最終解決人與人之間的矛盾。此外,在中國人口眾多、城市規模巨大的背景下,堅持壹切糾紛都要通過法律的正規渠道解決,也是不可行的。從這個意義上說,應該充分肯定傳統文化有益的壹面,充分發揮傳統的、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的作用,制定完善的糾紛解決方案。但是,如果公民在權利受到侵犯後采取求和、隱忍、妥協、得過且過等措施,未必能達到社會和諧的目標。在《秋菊物語》電影中,如果村長踢人而沒有受到應有的懲罰,不僅不利於遏制故意傷害的違法行為,甚至會助長這種行為,更不用說給別人壹個警告了。反而可能給村民提供壹種不正確的引導,認為踢人可以花錢解決,這可能會鼓勵其他人從事類似的行為,村莊的和諧根本無法實現。就算秋菊和村長和睦相處,也不完全等同於壹個村子的所有村民都能和睦相處。壹旦規則被打破,實際上就沒有和諧可言了。

問題是,如果邱菊提起民事訴訟要壹個說法,法院是否應該給壹個說法?很多人認為這種案件法院不壹定要給個說法,最好通過調解解決,這樣事情就了結了。這種觀點確實符合中國“和為貴”的傳統。畢竟秋菊和村長會長期生活在同壹個村子裏。只要訴訟案解決了,社會就和諧了。這種觀點在很多情況下是正確的。但並非所有情況下都是如此。因為有些情況下,結案並不代表什麽都沒有。雙方自願調解的,法院應當尊重當事人的意見,進行調解。如果當事人沒有調解的意願,不分清是非,很可能縱容壹方繼續從事這種行為。換句話說,暫時的和諧不等於長期的和諧。更何況,當事人之間的和諧,並不意味著壹個* * *體甚至壹個社會內部的和諧。因為調解活動主要涉及實際案件。個案強制調解不能為潛在的沖突參與者提供明確的行為後果,不利於充分引導人們遵守法律、尊重他人權利,構建人與人之間的和諧關系,從源頭上減少社會沖突,實現更高程度的社會和諧。

“討論”的本質是維護法律規則的嚴肅性和有效性,規則是維護和諧的根本保證。和諧其實是壹種有序的秩序狀態,而維持這種和諧的秩序,前提是大家都遵守法律。古人說,“無規矩不成方圓”,管子說,“有規矩的人,即使聰明得心應手,也不如有壞規矩的人,比如方圓...聖人雖生而有法,但不能廢法治國。所以雖有明智高尚之舉,卻是浪費規矩,是正確的方圓。”(管子定律),這實際上解釋了遵守規則對於維護社會和諧的重要性。壹旦規則被打破,就會助長惡行,必然導致秩序混亂,弱肉強食。在現代社會,法律已經被設計成具體的行為規則。只要人們按照法律規則的要求行事,他們就可以與鄰居和睦相處。即使出現糾紛,也可以按照法律程序解決,真正維護社會和諧。韓非子曾有壹句名言,“法不相容”(韓非子的提問與論證),暗指法律無法同時滿足雙方的訴求。事實上,法律規則要求明確區分對與錯,爭議雙方必須做出選擇。當然,這種取舍不壹定是非此即彼,也是壹種妥協和妥協。規則的制定其實是做了利益的權衡。因此,正是在這個意義上,《秋菊》捍衛了法律的尊嚴,這是我們在新時期構建和諧社會秩序的過程中應該提倡的。

在任何壹個法治社會,公民的權利都不是寫進“法律”文本就能實現的,權利的實現需要有意識地去爭取。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秋菊最終走上公權力救濟的道路,而不是完全隱忍,還是值得肯定的。分清是非,不僅對具體案件的公正解決具有重要意義,而且有助於體現正義的理念。結合我國當前的現實,強調解決糾紛的目的最終是通過明辨是非來落實和實現正義,從而達到長期穩定的和諧,而不是短期的“順其自然”或壹時的“和諧”。從邱菊的行為中,可以解讀出民眾權利意識的覺醒和自覺,解讀出中國的法治理念正在逐漸普及。當然,並不是所有的糾紛都需要通過法院裁決來解決。爭取權利的方式有很多。雖然可以通過法院判決來解決糾紛,但由於程序嚴格、時間長、成本高,不壹定是最有效的解決糾紛的方式。在這種背景下,任何糾紛都是由法院來解決,不壹定是解決糾紛的最佳方式。我們應該根據當地的條件和情況,從理性和法律相結合的角度找到解決爭端的最合理的方式。同時,我們也提倡發生糾紛後友好協商,通過自願和解、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在明辨是非的基礎上,也要鼓勵溝通、協商、包容。正所謂“退壹步海闊天空”,必要的包容和忍讓還是需要提倡的。特別是法律不可能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解決所有的生活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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