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妳說的移動偵查力量是什麽意思?

“流動偵查權”是檢察機關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進行的法律監督,屬於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權之壹,對“四大檢察院”的權威性和剛性具有內生支撐作用。

“機動偵查權”是壹種有限的檢察偵查職能,具有嚴格的法律條件。只有在有特殊情況或原因需要檢察院直接受理時,經省級以上檢察院決定後,才能轉化為檢察院依法啟動偵查程序。

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二款規定:“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在理論和實踐中,法律的這種授權被稱為檢察機關的“流動偵查權”。由於種種原因,檢察機關的“流動偵查權”長期以來沒有得到應有的重視,在實踐中幾乎處於“休眠”狀態。在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訴訟“四大檢察”全面協調、全面展開的背景下,激活具有巨大監督潛力和價值的“流動偵查權”效應是必要的,也是可能的。

“移動偵查權”是法律監督權的有機組成部分。

檢察機關是憲法規定的國家法律監督機關。根據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法律監督權限是多樣的。修改後的《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條規定的檢察院八項法定職權中的第壹項是“依法行使對有關刑事案件的偵查權”。可見,在我國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職權體系中,偵查權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組成部分,檢察偵查權也是多樣的。需要註意的是,早在1979年,第壹部刑事訴訟法就對檢察機關的“流動偵查權”作出了概括性的規定。該法第13條規定,檢察機關的偵查管轄範圍包括“貪汙、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瀆職以及檢察院認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於法律對檢察機關“機動偵查權”的範圍和程序規定過於寬泛,難以理解,容易擴大。1996、2012兩次修改的《刑事訴訟法》進壹步規定,“國家機關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刑事案件,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顯然,這是對檢察機關適用“流動偵查權”的案件範圍和啟動程序的法律限制。2018年3月制定的監察法將檢察機關管轄的貪汙賄賂、瀆職侵權犯罪納入監察偵查範圍後,同年6月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19條第二款, 重新賦予檢察機關對司法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等十四種犯罪的立案偵查權,同時擴大了“流動偵查權”的適用範圍。

現行法律規定檢察機關的“流動偵查權”明確體現了三個層面的法律意義:壹是“流動偵查權”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屬性,是檢察機關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的法律監督,屬於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權之壹,對“四大檢察院”的權威性和剛性具有內生的支撐作用。其次,“機動偵查權”充分體現了分工合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法治原則。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偵查管轄案件範圍與監察法規定的偵查管轄案件範圍是嚴格區分的。只有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刑事案件。,侵犯公民民主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可以由檢察機關立案偵查;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重大刑事案件,認為需要由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檢察機關才能立案偵查。這壹制度設計,總體上是為了在偵查(偵查)法定管轄的基礎上實現偵查職能的優勢互補,增強偵查工作的合力。第三,“機動偵查權”是壹種有限的檢察偵查職能,具有嚴格的法律條件。“機動偵查權”不是檢察機關的常態偵查機制,並不替代或吸收公安機關依據職權實施的重大刑事案件法定偵查管轄制度。只有在有特殊情況或原因需要由檢察機關直接受理時,經省級以上檢察院決定,才能轉化為檢察機關依法啟動的偵查程序。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這類依法由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重大刑事案件,原則上應由設區的市級檢察院立案偵查。這充分體現了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施的此類重大刑事案件,通過自上而下的依法領導制度,決定立案偵查的嚴肅性和謙抑性。

“移動偵查權”的實際應用

長期以來,檢察機關負責立案偵查國家工作人員貪汙賄賂、瀆職侵權犯罪。實踐中很少使用“流動偵查權”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進行立案偵查。近年來,在貪汙賄賂瀆職犯罪偵查職能整體轉移的背景下,特別是檢察機關被法律授權對司法工作人員履行部分職務犯罪偵查職能以來,隨著“掃黑除惡”、“破網打傘”鬥爭的深入,少數省份檢察機關開始積極探索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利用職權查辦重大刑事案件,取得了良好的辦案效果。近兩年來,筆者所在的浙江省檢察院決定由杭州、紹興兩地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5起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罪大案,均查出了可以由檢察機關依法立案偵查的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濫用職權等犯罪。這些案件都是數罪並罰的生效判決,有的還成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布的第壹批典型檢察偵查案件。

在初步實踐中,應用“機動偵查權”有以下考慮:

1.犯罪主體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員。雖然法律規定的犯罪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但壹般來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刑事案件,公安機關是有條件自行立案偵查的,在極少數情況下,會根據公安機關的要求轉為檢察機關偵查。但由於地位特殊、對抗性強、隱蔽性強、涉及偵查環節多,更需要司法工作人員直接受理案件進行偵查,更有利於發揮偵查職能的綜合優勢,通過滾動深挖擴大偵查效果。

2.犯罪線索都是檢察機關在依法辦理“掃黑除惡”“破網開傘”案件過程中,在刑事訴訟法律監督過程中發現的,體現了踐行“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法律監督理念的理念和行動自覺。

3.經依法對線索進行初查、認真調查審查並與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充分溝通後,相關設區市檢察機關正式向省檢察院提出批準直接受理的請示報告,在省檢察院依法作出決定後正式啟動偵查程序。原則上由設區市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相關基層檢察機關支持配合。

4.最重要的是,準確理解什麽是“重大刑事案件”,什麽是需要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情形,這是正確判斷和適用“移動偵查權”的兩個相互關聯的決定性因素。目前,什麽是“重大刑事案件”,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基於法律規定的“機動偵查權”的機制和實踐分析,筆者認為主要應從“重案”和“重案”兩個角度來把握“重大刑事案件”:所謂“重案”主要是指恐怖犯罪、殺人犯罪、搶劫犯罪、強奸犯罪等。刑法中規定的。所謂“嚴重犯罪”,主要是指性質嚴重、影響惡劣,嚴重損害司法和執法公信力、公正性,嚴重損害法治權威和尊嚴的犯罪行為,雖然對涉嫌犯罪沒有死刑、無期徒刑等刑罰。比如,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辦案職權,竊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的財物,以充當黑惡犯罪的“保護傘”,或者出於報復、吸毒、賭博等非法動機。這些利用職權實施的犯罪嚴重違背了司法人員的職業良心,手段卑劣,具有欺騙性,可能隱藏著枉法、濫用職權等檢察機關可以依法查處的司法工作人員相關職務犯罪。實踐證明,遵循“移動偵查權”的立法精神和監督屬性,更多地從公平、可信、共贏的法律監督價值出發進行判斷,是正確把握什麽是“重大刑事案件”,什麽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基本出發點,能夠充分體現適用“移動偵查權”的正當性和合理性。實踐告訴我們,目前利用“流動偵查權”對司法人員利用職權所犯的以“重大刑事案件”為主的案件進行立案偵查,進而挖出與枉法、徇私、濫用職權等有關的嚴重犯罪,是壹種有效的檢察偵查經驗。隨著實踐中探索“移動偵查權”的意識日益增強,特別是檢察偵查能力的提高,今後檢察機關的“移動偵查權”應在法律授權的更廣泛領域積極運用,形成直接偵查與自偵並舉的檢察偵查新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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