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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浮市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實施細則全文2065438-2009

《雲浮市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實施細則》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妳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向市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局反映。

雲浮市基本農田保護管理實施細則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切實加強我市基本農田的保護和管理,促進我市農業生產和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國務院《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和《廣東省基本農田保護區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基本農田保護責任制

第二條堅持基本農田保護管理責任制。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確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數量和質量不降低。

市人民政府負責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基本農田面積和耕地數量,監督檢查各縣(市、區)落實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和耕地數量的具體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編制縣(市、區)、鎮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並檢查規劃實施情況。

鄉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的實施和各項管護制度的落實。

村(居)委會負責本村基本農田的地塊、數量、質量、標誌、水利設施和生態環境保護。

第三條監察、環保、水務、農業、國土資源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基本農田保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和協調。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實施基本農田保護規劃,保護基本農田數量,按照有關規定嚴格控制各類建設占用基本農田,實施動態監測管理;加強基本農田保護檢查,嚴肅查處侵占和破壞基本農田的違法行為。

農業部門負責基本農田土壤肥力等級的評價和監測,指導基本農田土壤和生產條件的改良;負責優化基本農田生產經營模式和管理體制,促進基本農田合理利用;會同有關部門查處破壞基本農田質量的違法行為。

環保部門負責會同農業、國土資源等部門加強對基本農田環境汙染的監測和評價;及時制止城市垃圾和企業“三廢”對基本農田的汙染。

監察部門負責依法追究違反基本農田保護法律法規的政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責任。

第四條基本農田保護實行目標管理責任制。對依法劃定的基本農田保護區,市人民政府與縣(市、區)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與鎮(街道)人民政府、鎮(街道)人民政府與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小組逐級簽訂年度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明確保護責任和獎懲措施。

基本農田保護責任書應明確以下內容:基本農田的範圍、面積和位置;基本農田肥力等級;保護措施;負責人的權利和義務;獎懲措施等等。

第五條市人民政府每年對縣(市、區)人民政府和縣(市、區)人民政府對鎮(街道)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進行檢查考核,並兌現獎懲。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生態環境保護規劃,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其常務委員會報告基本農田保護情況,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必須把基本農田保護作為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重要內容,明確基本農田保護的布局安排、量化指標和質量要求。各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定基本農田保護區,保護區必須符合上壹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

第八條基本農田保護實行社會監督制度。通過領導信訪接待日、公開電話、設立舉報箱、新聞曝光等方式,加強對基本農田保護的社會監督。

第三章基本農田保護區用途管制制度

第九條嚴格控制基本農田轉為非農業建設用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占用依法劃定的基本農田。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確需占用基本農田的,所涉及的有關事項必須依法報批,並按法定程序調整規劃,補充基本農田。

第十條嚴格執行基本農田保護“五個嚴禁”:即除法律規定的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外,非農業建設不得占用基本農田;不得以退耕還林名義將平原地區耕種條件較好的基本農田劃入;不得占用基本農田植樹造林,發展林果業;不得以農業結構調整為名,在基本農田挖塘養魚或者飼養畜禽以及其他嚴重破壞耕作層的生產經營活動;不得占用基本農田建設綠色通道和綠色隔離帶。

第十壹條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已建的不符合規劃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不得重建或者改建,應當分期逐步搬遷並復墾。

第十二條嚴禁棄耕基本農田。承包經營基本農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兩年拋荒耕地的,原承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承包的基本農田。

第十三條禁止非法占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灌排系統和道路交通設施用地,確保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灌排系統和道路完好。

第四章基本農田占用審批和占補平衡制度

第十四條市、縣(市、區)、鎮(街道)、村(居)和工礦建設項目,應當選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內,不得占用基本農田。

第十五條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收到建設項目用地申請後,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非農業建設項目用地審批程序,嚴格依法審核基本農田保護和占補平衡有關事項,認真編制和審核農用地轉用方案等相關材料。 補充耕地和補充基本農田,並逐級上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

建設項目補充耕地方案經批準後,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按照職責範圍組織實施並監督實施。

第十六條堅持基本農田占補平衡的原則。對占用基本農田的建設項目,由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制定補充基本農田規劃,調整修訂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明確補充基本農田的位置和面積,報上級批準後,由縣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因搶險救災等緊急需要臨時占用基本農田的,必須辦理臨時占用手續,並在災後及時恢復原耕種條件,退還承包方用於恢復土地。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基本農田損毀無法恢復的,要及時補充同等數量和質量的基本農田,確保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

第十八條非農建設項目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用地單位必須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占基本農田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和補充耕地或者開墾的耕地數量和質量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耕地開墾費和占用基本農田費用,專項用於開墾新的耕地和補充基本農田。

第十九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上級下達的建設用地計劃指標,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區規劃,科學合理地編制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開發整理復墾計劃,控制建設用地總量,保護基本農田,實現占補平衡。

第二十條實行基本農田儲備制度。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的耕地開發整理項目,嚴格控制新增耕地用途,作為基本農田儲備,及時納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做到先補後占,確保基本農田占補平衡。

第五章基本農田質量保護制度

第二十壹條基本農田保護區應當按照統籌規劃、合理利用、耕作層結合、嚴格保護的原則,統壹規劃、綜合整治,提高基本農田質量,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增加有效耕地面積,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第二十二條農業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搞好基本農田建設,提倡增加施用農家肥和稭稈還田,科學施用農藥和化肥,禁止掠奪性生產降低土壤肥力,禁止土地拋荒。

第二十三條大力開展農田水利建設,依法保護基本農田水利設施,完善排灌系統,發展節水農業,改造中低產田,降低地下水位,防止基本農田鹽堿化,提高基本農田質量。

第二十四條大力開展基本農田生態防護林建設,保護毗鄰基本農田的天然林地,減少水土流失,防止土地沙化,提高基本農田的抗災能力。

第二十五條占用基本農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基本農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中低產田的土壤改良。

第二十六條實行地力補償制度。各級農業部門要會同同級國土資源部門,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和土壤普查成果,對基本農田肥力進行分類分級,建立土壤肥力等級檔案,引導土地經營者采取相應措施進行投入,不斷提高基本農田肥力。

第二十七條農業部門應當逐步建立和完善基本農田地力和施肥效益長期監測點,為農業生產者提供科學施肥指導服務,定期向各級人民政府報告基本農田地力變化情況,提出地力保護措施。

第二十八條農業部門會同環保部門對基本農田的環境汙染進行監測和評價,並定期向各級人民政府報告基本農田保護區的環境質量和發展趨勢。

經批準占用基本農田的建設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應當有基本農田環境保護規劃。

第二十九條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挖砂、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排放有害廢水等破壞基本農田耕地土壤的行為。

第六章基本農田環境保護制度

第三十條基本農田生態環境保護體系建設應當堅持有利於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有利於合理利用耕地資源和維護生態平衡的原則,全面規劃,綜合整治。

第三十壹條縣級環境保護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負責本鎮行政區域內的基本農田環境保護工作。

第三十二條非農建設用地,特別是可能汙染環境的項目用地,必須堅持在保護基本農田生產和生態環境的前提下,嚴格審查,科學論證,合理布局。對基本農田環境有直接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提交經縣級環保部門批準的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必須有基本農田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和可行的保護方案,防止項目建設對基本農田環境造成破壞和汙染。

第三十三條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堆放工業固體廢物、城市固體廢物或者排放超過國家標準的汙染物、汙水、廢氣,確保基本農田的生產環境不受影響。

第三十四條基本農田保護區禁止使用重金屬和砷超標的化肥,推廣使用高效低殘留農藥。

第三十五條基本農田保護區內的公路、鐵路、河流、溝渠、水系等應當依法進行生態建設和保護工程建設,減少揚塵對基本農田的汙染和侵害,增強基本農田抵禦旱澇災害的能力。加強農田水利建設,防止土壤次生鹽漬化。

第三十六條建立健全基本農田保護區環境監測體系,不定期組織環保人員,對可能出現的環境破壞因素和發展趨勢提供早期預測,對基本農田保護區的空氣、土壤、農產品、農業水質、化肥農藥施用控制等進行全方位立體監測和保護。

第七章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

第三十七條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實行主要領導負責制,堅持政府領導、部門負責、社會參與、群眾監督的原則。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基本農田的義務,並有權檢舉和控告侵占和破壞基本農田的違法行為。

第三十八條實行基本農田保護監督檢查制度。市縣兩級人民政府每年定期組織監察、環保、水務、農業、國土資源等部門對縣(市、區)、鎮(街道)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進行檢查,對基本農田保護目標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表彰,對未按規定完成基本農田保護任務的給予通報批評,並依法依規給予相應處理。

第三十九條基本農田實行登記臺帳和年終報表制度。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和鄉級人民政府要認真檢查基本農田保護的落實情況。根據基本農田變化情況,做好基本農田變更登記工作,建立健全基本農田臺帳,做好基本農田變化統計工作,準確掌握基本農田變化情況。年度終了,縣級國土資源部門應當將基本農田保護情況、基本農田登記臺帳和變化統計結果以書面形式上報縣級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

第四十條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巡查制度。市、縣國土資源部門和農業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定期對重點鎮、重點地段的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進行檢查;鎮(街道)人民政府應當堅持對鎮(街道)基本農田保護情況進行日常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並逐級向人民政府和國土資源、農業部門報告。

第四十壹條實行基本農田保護獎勵制度。對檢舉、控告侵占、破壞基本農田違法行為的有功人員,經核實後給予適當獎勵。

第四十二條市、縣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法對占用和破壞基本農田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有權采取相應措施。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和配合監督檢查,為工作提供便利,不得拒絕和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四十三條違反基本農田管理有關規定的,依照國家和省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五條本制度由雲浮市國土資源和城鄉規劃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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