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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和規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預防火災,減少火災危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人民和國家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的消防安全管理。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三條單位應當遵守消防法律、法規和規章(以下簡稱消防法規),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消防方針,履行消防安全職責,保障消防安全。第四條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對本單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負責。第五條單位應當實行逐級消防安全責任制和崗位消防安全責任制,逐級、逐崗明確消防安全責任,確定各級、各崗位的消防安全責任人。第二章消防安全責任第六條單位消防安全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責任:

(壹)貫徹執行消防法律、法規,確保本單位消防安全符合要求,掌握本單位消防安全狀況;

(二)將消防工作與本單位的生產、科研、管理等活動結合起來,並批準實施年度消防工作計劃;

(三)為本單位的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經費和組織保障;

(四)逐級確定消防安全責任,批準落實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規程;

(五)組織消防檢查,督促落實火災隱患整改,及時處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

(六)根據消防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義務消防隊;

(七)組織制定符合本單位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並進行演練。第七條單位可以根據需要確定自己的消防安全管理員。消防安全管理員對本單位消防安全責任人負責,實施和組織下列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壹)制定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

(二)組織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規程,保障消防安全,並檢查監督其實施;

(三)制定消防安全工作的資金投入和組織保障方案;

(四)組織實施消防檢查和火災隱患整改;

(五)組織實施對本單位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維護,確保其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

(六)組織和管理專職消防隊和誌願消防隊;

(七)組織對從業人員進行消防知識和技能的宣傳、教育和培訓,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的實施和演練;

(八)消防安全責任單位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消防安全管理員應當定期向消防安全責任人報告消防安全情況,及時報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問題。未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單位消防安全負責人實施。第八條產權單位在承包、租賃或者委托經營管理時,應當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築,當事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在簽訂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以及其他建築消防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受委托的管理單位管理。

承包、租賃或者受托經營管理的單位應當遵守本規定,在其使用和管理範圍內履行消防安全職責。第九條有兩個以上產權單位和使用人的建築,各產權單位和使用單位應當明確消防車通道、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設施和其他建築消防設施的管理責任,並可以委托統壹管理。第十條住宅區物業管理單位應當在管理範圍內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壹)制定消防安全制度,落實消防安全責任,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

(二)開展消防檢查,消除火災隱患;

(三)保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車的暢通;

(四)確保公共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標誌的完好有效。

其他物業管理單位應當負責委托管理範圍內的消防安全管理。第十壹條舉辦集會、焰火晚會、燈會等具有火災危險的大型活動,主辦單位、承辦單位和提供場地的單位應當在簽訂的合同中明確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第十二條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單位負責。總承包商應負責施工總承包合同的實施。分包商對總承包商負責,服從總承包商對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管理。

對建築物進行局部改建、擴建和裝飾裝修的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在與施工單位簽訂的合同中明確施工現場各方的消防安全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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