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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檢察院壹般有幾個部門,分管壹件事。

檢察院壹般有以下九個部門:

1,檢察信訪中心:

負責受理舉報、檢舉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對檢察機關管轄的性質不明、難以集中的舉報、檢舉、控告線索進行分流和初查;受理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上訴;辦理人民檢察院有賠償義務的刑事賠償案件。

2、偵查監督機關:

負責對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逮捕的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審查決定是否逮捕;審查決定是否延長偵查羈押期限;監督偵查機關以立案代替立案,監督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3.公訴部門:

負責審查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和其他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和人民檢察院偵查部門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決定是否起訴;監督調查活動;出席壹審法庭支持公訴,審查處理二審公訴案件;監督人民法院的審判活動;對確有錯誤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抗訴。

4、監獄檢察部門:

負責監獄、看守所、刑事拘留場所刑罰執行和監督活動,人民法院裁定的減刑、假釋,監獄管理機關、公安機關、人民法院決定的暫予監外執行活動,勞動教養機關的執法活動,公安機關、司法行政機關對罪犯監外執行活動合法性的監督;

立案偵查刑罰執行和監督活動中的職務犯罪案件,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審查逮捕、審查起訴勞動教養人員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監督立案、偵查、審判活動的合法性;受理被監管人及其近親屬、法定代理人的投訴、舉報和申訴。

5.民事行政檢察部門:

負責對民事審判活動和行政訴訟活動的法律監督;對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符合法定條件的民事和行政判決、裁定提出抗訴;對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過程中發現的職務犯罪線索進行初查、立案偵查等工作。

6、職務犯罪預防部門:

研究分析典型職務犯罪的特點和規律,提出預防對策,並協助有關單位實施;開展預防咨詢和警示教育;管理檢察機關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系統,接受查詢。

7.案例管理部門:

在個案管理方面,主要承擔管理、服務、員工咨詢、監督等職能。具體職責是:負責案件的受理和流轉;負責統壹監控搬運過程;統壹監督扣押和凍結資金和物資;負責組織辦案質量評估;負責業務統計和分析;負責案件管理的宏觀指導。

8、檢察技術部門:

負責人民檢察院有關業務部門送檢案件的檢驗鑒定和文書審查工作;勘驗有關案件現場,收集、固定、提取與案件有關的微量物證,進行科學鑒定;承辦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的同步錄音錄像工作;負責人民檢察院鑒定機構和鑒定人的登記管理工作;負責檢察機關信息化工作的規劃、指導和管理。

9、紀檢監察機關:

負責受理群眾和社會各界對違法辦案、越權辦案、刑訊逼供、收受賄賂等問題的舉報和投訴。由檢察官,並調查和處理他們;通過執法監督、檢查、檢察監督、經濟責任審計等形式,加強對檢察機關領導班子、領導幹部和執法活動的監督。

擴展數據:

人民檢察院介紹:

在中國,人民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監督機關,行使國家檢察權。人民檢察院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並報告工作。人民檢察院壹般與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並列。在中央國家機關中,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最高人民法院並列,統稱為“壹府兩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了最高人民檢察院、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這種自上而下的安排體現了檢察機關與被領導的上下級關系,及其集中統壹的特點。

人民檢察院的職能:

(壹)對嚴重破壞國家政策、法律、法令和政令統壹實施的叛國、分裂國家和嚴重犯罪案件行使國家檢察權;

(二)偵查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三)審查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決定批準逮捕或者起訴;監督公安機關的立案活動和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四)起訴刑事案件,支持公訴;監督人民法院刑事審判活動的合法性;

(五)監督刑事案件判決、裁定的執行和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構活動的合法性;

(六)監督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的合法性;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人民檢察院的要求:

人民檢察院依法保護公民對違法的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控告的權利,追究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的人的法律責任。人民檢察院在工作中必須堅持實事求是,貫徹群眾路線,聽取群眾意見,接受群眾監督,調查研究,重視證據,不信口供,禁止刑訊逼供,正確區分和處理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

各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人員必須忠於真理,忠於法律,忠於社會主義事業,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各級人民檢察院行使檢察權,公民在法律適用上壹律平等,不允許有任何特權。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組織和個人的幹涉。

人民檢察院遵循以下程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並且認為有犯罪行為的時候,應當按照司法程序立案偵查,或者責成公安機關進行偵查。偵查終結,人民檢察院認為需要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認為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原案件。對任何公民的逮捕,除由法院決定的以外,必須經人民檢察院批準。

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公安機關要求起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起訴、免予起訴或者不起訴。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違法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予以糾正。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作出不批準逮捕、不起訴、免予起訴的決定時,公安機關可以提請人民檢察院復議,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復核。

上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並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檢察長或者檢察官應當以國家檢察官的身份出庭,支持公訴,監督審判活動的合法性。

人民法院認為主要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有違法情形時,可以將案件退回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或者通知人民檢察院糾正。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壹審案件的判決、裁定有錯誤時,應當按照上訴程序提出抗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應當提出抗訴,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應當提出抗訴。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人民檢察院必須派人出庭。

人民檢察院發現刑事判決、裁定的執行違法時,應當通知執行機關予以糾正。檢察機關發現監獄、看守所、勞動改造機構的活動違法時,應當通知主管機關依法予以糾正。

參考鏈接:全國搜索百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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