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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金融單位治安工作暫行規定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基層金融單位的治安保衛工作,維護國家財產和職工人身安全,保障金融事業的順利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暫行規定。第二條本暫行規定所稱基層金融單位是指中國人民銀行縣支行、分行、營業網點、專業銀行、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和保險公司。第三條基層金融單位治安保衛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預防為主”、“綜合治理”、“人員防範和技術防範相結合”的原則,逐步建立治安保衛責任制,加強制度建設,逐步實現管理科學化、規範化。第四條基層金融單位治安工作的基本任務是:防範盜竊、搶劫、詐騙、詐騙、破壞、安全災害和事故,維護國家財產和職工人身安全。第五條基層金融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治安工作的負責人,負責組織實施本暫行規定;單位保衛組織或專職保衛人員應協助責任人組織實施本暫行規定。第六條基層金融單位應當與當地公安機關建立聯系制度,及時通報相關信息,嚴格執行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報告制度,協助公安機關查處與本單位相關的案件和治安災害事故。第七條上級金融單位負責部署、檢查和監督基層金融單位的治安工作,加強調查研究,為基層金融單位的治安工作提供必要的條件。第八條公安機關應當對基層金融單位的治安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及時查處基層金融單位發生的案件和治安災害。第二章安全措施第九條安全措施包括倉庫、營業網點和運鈔車的防護設施和技術防護設施。

安全設施配置的原則是因地制宜、安全可靠、操作方便、美觀實用。第十條新建倉庫、庫房安全設施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壹)倉庫設在縣級金融機構或營業網點的建築群內,不得與其他單位、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相連。

倉庫底部不得有管道、涵洞等公共設施或不可控的地下室;如果無法避免,應采取必要的保護措施。

(2)倉庫和保管室為全封閉整體,其建築安全標準分別按銀行總行和保險公司制定的標準執行。

(三)倉庫配備防潮和消防設備、防爆燈具和應急照明。

(四)倉庫裝有自動防盜報警裝置。庫房配有通訊設備,接收報警並與外界聯系。第十壹條運鈔車應當配備消防和通訊設備以及必要的防護設施。第十二條新建營業用房安全防護設施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a)在出入口安裝防盜門,在窗戶安裝金屬保護裝置。

(2)出納工作區與其他工作區隔離。

(3)在業務操作間和客戶之間設置必要的固體隔離和防護設施。

(四)業務操作室配備緊急報警裝置或聯防警鈴。城市營業網點應創造條件與當地公安機關實行報警聯網。

在櫃子裏配置工作人員的防禦裝備,放在隱蔽方便的位置。

(五)消防器材的配置。

(六)調撥現金、有價證券、重要文件、印章和安全裝置。

(7)設置衛生間。第十三條現有倉庫、庫房、營業用房的安全防護設施,不符合本暫行規定基本要求的,應當采取必要的加固或者其他改進措施。第三章治安防範管理第十四條縣支行級金融單位應當設立治安保衛機構或者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配備足夠的警衛和押運人員。營業網點應當建立治安隊或者設置保安員。第十五條基層金融單位應當將治安保衛工作納入員工崗位責任制,與其他工作同時進行檢查和考核。定期對員工進行法制教育、安全意識教育和防範技能培訓。第十六條縣支行級金融機構倉庫應采取技術防範措施。營業網點應當根據日均現金收支和周邊治安環境,核定風險等級,采取相應的技術保護措施。

基層金融單位應推廣使用新的安全技術。第十七條按照規定,審批重點部位,建立重點部位安全工作檔案。

對關鍵部位工作人員實行嚴格的招聘和考核制度,對不適合在關鍵部位工作的人員必須及時調離。

經常檢查關鍵部位的安全情況,及時整改不安全隱患。第十八條建立健全值班制度,與相鄰單位建立治安聯防。第十九條治安保衛工作責任單位應當定期研究、布置、檢查治安保衛工作,及時整改不安全隱患。在資金流通旺季或特殊情況下,應安排專項安全工作並檢查落實。第二十條嚴格管理和監督信貸、現金、保險理賠等業務,嚴格憑證和印章管理,嚴禁違反規定簽發信函。建立健全制約和監督機制。

工作人員在辦理業務時,應立即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假幣、假證件和冒領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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