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基金管理公司作為資產管理人向特定客戶募集資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戶委托的財產,以托管機構作為資產托管人,運用委托財產為資產客戶利益進行投資的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應當遵循自願、公平、誠信、規範的原則,維護證券市場正常秩序,保護各方合法權益,禁止各種形式的利益輸送。
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應當恪守職責,履行誠實信用、審慎勤勉的義務,公平對待所有投資者。
資產委托人應當保證委托財產的來源合法,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益。
第四條資產管理人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時,委托財產獨立於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的固有財產,獨立於資產管理人管理和資產托管人委托的其他財產。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不得將委托財產歸入其固有財產。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因委托財產的管理、運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財產和收益,屬於委托財產。
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因依法解散、撤銷、破產而清算的,委托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
第五條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證券期貨交易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進行監管。
第七條中國資產管理協會依據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自律規則,對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活動進行自律管理。第八條資產管理人可以通過設立資產管理計劃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資產管理計劃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壹)為單壹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二)為特定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第九條資產管理計劃的資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
(壹)現金、銀行存款、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央行票據、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資產支持證券、商品期貨等金融衍生產品;
(二)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
投資於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資產的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稱為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設立專項子公司開展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批準,可以開展特定資產管理業務:
(壹)經營行為規範,65,438+0年內未受到監管部門行政處罰或責令整改,且未因違法行為正在被監管部門調查;
(二)已配備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相應專業人員;
(三)制定了有效的業務規則和措施,防止利益輸送、非法承諾利益或損失、不正當競爭等行為;
(四)建立了公平交易管理制度,明確了實現公平交易的原則、內容和具體措施;
(五)建立了有效的投資監控系統和報告系統,能夠及時發現異常交易行為。
(六)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確定的其他條件。
基金管理公司應當設立專門的業務部門或者專門的子公司,開展特定的資產管理業務。基金管理公司的子公司開展特定資產管理業務,還應當符合前款規定的條件。
第十壹條為單壹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客戶委托的初始資產不得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應當將資產管理計劃銷售給合格的特定客戶。
前款所稱合格特定客戶,是指受托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於654.38+0萬元,並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設立的組織或者其他特定客戶。
第十三條資產管理人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單個資產管理計劃的客戶人數不得超過200人,但單筆委托金額在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投資者人數不受限制;客戶委托的初始資產總額不低於3000萬元人民幣,但不超過50億元人民幣;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資產管理計劃應設定為等額份額。除資產管理合同另有約定外,每份計劃份額具有相同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資產管理人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應當將委托財產委托給托管機構托管。
第十五條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資產委托人、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應當簽訂書面資產管理合同,明確約定各自的權利、義務和相關事項。
資產管理合同的內容和格式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資產管理人向特定數量的客戶銷售資產管理計劃,應當編制投資說明書。投資說明書應當真實、準確、完整,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投資報告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壹)資產管理計劃概述;
(二)資產管理合同的主要內容;
(三)資產管理人和資產托管人概況;
(四)投資風險的揭示。
(5)初始銷售期;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應當在簽訂資產管理合同前,確保資產客戶有足夠的時間審閱合同內容,充分了解資產客戶的財務能力、財務投資經驗和投資目的,制作客戶資料表和相關證明材料備查,並指定專人就資產管理計劃向資產客戶進行詳細說明。
第十八條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應當在資產管理合同中充分揭示管理和運用委托財產進行投資可能存在的風險,使資產委托人充分了解相關權利和義務,並願意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
第十九條資產管理人可以自行或者通過具有基金銷售資格的機構銷售資產管理計劃。
第二十條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應當在投資招募說明書約定的期限內銷售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期屆滿且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資產管理人應當自初始銷售期屆滿之日起65,438+0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進行驗資,並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65,438+0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和客戶資料表,辦理相關備案手續。
第二十壹條為多個客戶辦理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銷售機構應當在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或者從事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存管的指定商業銀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資產管理計劃銷售結算專用賬戶。
資產管理人應當在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期間將客戶資金存入專門賬戶,在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結束前,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動用。第二十二條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銷售期屆滿,不能滿足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資產管理人應當承擔以下責任:
(壹)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初次銷售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二)初始銷售期屆滿後30日內,退還客戶已支付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三條資產管理合同應當明確委托財產的投資目標、投資範圍、投資比例和投資策略,並采取有效措施管理投資風險。
委托財產的投資組合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參與股票發行和認購時,單個投資組合申報的數量不得超過該投資組合的總資產,單個投資組合申報的股票數量不得超過該公司本次擬發行的股票總數。
第二十四條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並、資產管理計劃規模變化等資產管理人以外的因素導致委托財產投資未達到資產管理合同約定的投資比例的,資產管理人應當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的約定及時進行調整。
第二十五條在資產管理合同存續期間,資產管理人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為特定客戶辦理參與和退出資產管理計劃的手續,由此產生的合理費用可以由資產委托人承擔。
資產管理計劃每季度最多開放壹次計劃份額的參與和退出,但單個客戶的資產管理計劃、多個客戶的現金管理資產管理計劃以及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資產管理計劃除外。
資產委托人可以通過交易所交易平臺將其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轉讓給合格的特定客戶。
第二十六條資產管理計劃份額登記,由資產管理人負責辦理;資產管理人可以委托其他機構代為辦理。
第二十七條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的資產管理人、資產托管人和資產委托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履行與特定資產管理業務相關的信息報告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二十八條資產管理人應當根據資產管理計劃的特點,在資產管理合同中約定相應的管理費率和托管費率。
資產管理人在設定管理費率和托管費率時,不得以排擠競爭對手為目的,降低資產管理計劃的管理費率和托管費率,擾亂市場秩序。
資產管理人可以與資產委托人約定,根據委托財產的管理情況提取適當的業績報酬。固定管理費和績效薪酬可以並行收取。
第二十九條資產委托人在訂立資產管理合同前,應當向資產管理人充分告知其投資目的、投資偏好、投資限制和風險承受能力,並對資金來源和證券資產的合法性作出專項說明和書面承諾。
資產委托人在委托資產時,應主動了解所投資品種的風險收益特征,並符合其經營決策程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