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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防止資金利益沖突?

生活中,任何行業都有利益沖突,基金也不例外。知道如何防止資金利益沖突是非常必要的。相關資料整理如下,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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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基金利益沖突的原因分析:

利益沖突是指自己的利益與其對他人的信托義務相沖突的情形,或者壹個人對兩個以上的人的信托義務相沖突的情形。

根據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證券投資基金有三個相關當事人:基金投資人(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人(壹般為托管銀行)。三者之間的法律關系以信托制度為基礎,但又具有壹些不同於傳統信托關系的新特點:首先,證券投資基金是壹種自益信托,因此證券投資基金中委托人和受益人的身份是重疊的,他們都是基金份額持有人。

其次,在證券投資基金中,信托關系中的受托人在基金運作中已經分離,管理信托財產的職能與接受和保管信托財產的職能分離,產生了相應的專門管理基金財產的管理人和負責接受和保管基金財產的托管人。因此,在證券投資基金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同壹受托人。管理人負責基金財產的投資管理,托管人負責保管基金財產,根據管理人的指令運用基金財產進行投資活動。此外,托管人還負責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活動。

隨著金融業務的多元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業務範圍不斷擴大,利益沖突的可能性也隨之增加。在分業經營體制下,大部分的利益沖突會發生在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財產或受益人之間。在混業經營體制下,托管銀行作為托管人,還可以從事證券等其他業務,因此也可能與基金財產或受益人進行交易,從而產生利益沖突。最後,在今天的金融集團中,大多數基金經理不是作為壹個單壹的機構出現,而是作為大型金融機構的附屬成員或作為許多金融機構的集合體出現。在這種情況下,利益沖突會更加普遍和復雜。

法律預防利益沖突的信任理論基礎

證券投資基金的利益沖突主要體現在基金托管人與基金財產或受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從信托法的角度來看,為了防止這種利益沖突,立法者壹般通過以下兩種法律制度安排來保護受益人的利益:

1.法律課中受托人的“信托義務”

在英美法中,信托義務是受托人的行為準則原則,也是實現信托目的的關鍵。從內涵上看,信托義務是指受托人作為信托財產的實質管理人或作為受托人的測試。他的行為應當從受益人的利益出發,承擔受益人信賴其行為時應當履行的義務,包括“註意義務”和“忠實義務”。

2.利益沖突的限制

受托人在信托法下對受益人是絕對忠誠的,即受托人絕不能把自己置於可能與受益人發生沖突的境地,所以要盡可能避免利益沖突。但是,作為“經濟人”,受托人具有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本性。在這種傾向下,僅靠法律規定壹般的信托義務是無法有效防止利益沖突的。因此,大多數國家的立法者通過禁止或限制相關利益沖突來保護受益人的利益。

利益沖突的具體類型及其法律防範

從信托法學的角度來看,證券投資基金中的利益沖突主要包括:

1.基金托管人或其關聯方與基金財產之間的交易。

最典型的利益沖突是基金托管人或其關聯方與基金財產的交易。這種類型的交易本質上是不對等的,主要是因為這裏基金托管人的身份重疊,既是基金財產的實際控制人,又是交易的另壹方,本質上是“壹人交易”,容易導致利益沖突,損害受益人的利益。

2.由同壹基金經理管理的兩只基金之間的交易。

壹般來說,基金經理的主要業務是設立和管理基金,所以壹個基金經理通常管理多只基金。因為要求基金經理只管理壹只基金並不劃算,也不利於基金管理行業的效率,最終也不利於投資者的利益。但這種“壹主多仆”的結構會導致兩種形式的利益沖突:(1)同向交易,即兩只或兩只以上的基金同時或先後買入或賣出同壹種證券。(2)交叉方向交易,即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基金相互買賣,或者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基金買賣同壹種證券,壹個為買方,壹個為賣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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