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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兩年中國電子商務立法進展述評

評論:

我國目前沒有專門的電子商務立法,但不能認為我國根本沒有電子商務法律規範。就網絡交易活動的調整而言,至少有壹些法律、法規和規章是與電子商務相關的。

從法律文件來看,我國合同法中增加的“數據電文”條款是為適應電子商務活動而專門設置的。它承認了數據電文這壹新的交易形式的法律效力,對電子商務活動的全面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國務院於2000年9月頒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是壹部行政法規。此外,我國壹些行政機關在其業務範圍內制定了壹些具體的行政規則,如中國證監會2000年3月發布的《網上證券委托管理暫行辦法》,教育部2000年6月發布的《教育網站和網校管理暫行辦法》,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2000年9月制定的《經營性網站備案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網站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辦法》及其實施細則。 這些規範大多是在2000年制定的,可以說是在九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呼籲電子商務立法之後產生的。

我國制定的壹些與電子商務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是從行政管理的角度來規範電子商務活動,遠遠不能滿足電子商務交易的需要,因為它們沒有確認電子簽名、認證等交易手段在電子商務中的法律效力,即沒有建立電子商務交易的法律平臺。因此,有必要盡快制定電子商務活動的專門立法,以適應電子商務交易的需要,並與國際電子商務立法原則接軌。

從理論上講,電子商務法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廣義的電子商務包括電子商務交易的各個方面以及當事人的實質性權利和義務。狹義的(即形式意義上的)電子商務法是為各種實體性的電子商務關系提供基本的法律環境。我國電子商務雖然起步較晚,但發展迅速,已經產生了網上信息交易、服務、網上支付等商業範例。再加上對國外相關經驗的借鑒,已經具備了制定狹義電子商務法的條件。具體來說,制定這部法律要註意以下幾點。

權威而高效的立法機關

電子商務立法有兩個特點。壹是涉及面廣,涉及各部門、各行業、各方面的利益。二是技術性很強,尤其是計算機通信網絡中的電子加密、認證等關鍵問題,壹般法學家並不完全了解。有鑒於此,國家立法機關有必要組織相關專家參與,相互配合,既要照顧社會各方面的利益,又要兼顧電子商務的技術特點。具體而言,應改變過去立法機關授權壹個行政部門組織立法的局面,立法機關應在體現電子商務法技術特征的前提下,盡可能體現各方利益和要求,使之完全符合電子商務活動規律,使之真正成為電子商務的促進法,而不是某個部門或團體謀取利益的工具。

充分利用國際資源

電子商務法只是關於交易形式的基本規範。顯然,它在國際上普遍用於進行電子商務交易,就像網絡上的TCP/IP協議壹樣。除了借鑒國際通行的規範,還可以聘請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電子商務法領域的相關專家作為立法顧問,直接吸收他們的經驗。這樣可以避免在立法上與國際通用規則的沖突。

論電子商務法的基本內容

電子商務法實際上是為了解決數據電信在商業交易中的應用,特別是互聯網這種開放的商業交易平臺的應用,給商事法律關系帶來的壹些新問題。壹般包括以下具體制度:壹是數據電信法律制度。其具體內容包括:數據電信的概念和有效性,以及數據電信的接收、發送、歸屬、完整性和可靠性。二是電子簽名的效力體系。其主要內容包括:電子簽名的概念(廣義和狹義的電子簽名)及其應用,電子簽名的歸屬和完整性推定,電子簽名的使用和效力等。三是電子商務認證體系。其具體內容包括:認證機構的設立與管理、認證機構的運作規範、風險防範和認證機構的責任。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國內壹些學者提出的電子商務立法,並不是指狹義的電子商務法,而是指廣義的電子商務立法,即從廣義的電子商務法的角度來考慮問題。筆者認為這壹立法思路難以實現,原因有二:壹是寬泛的電子商務法涵蓋面廣,不可能在壹部法律文件中達到“壹戰到底”的效果;第二,從世界範圍來看,電子商務的許多法律問題仍處於探索階段,沒有適當的解決辦法,全面的電子商務立法的條件也不成熟。相反,全球電子商務立法文件的內容大多集中在狹義的電子商務法上,反映了當前電子商務立法的緊迫性和可能性的要求。

電子商務法的文本模式

從世界範圍來看,電子商務立法大致有兩種文本模式。壹種是制定單獨的法律,如美國的《國際國內電子商務簽名法》和新加坡的《電子交易法》。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采用了這種立法模式,其優點是便於解釋和界定新的法律概念。二是以修正案的形式對原有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法律進行全面修改,從“舊”入手,達到“新”的目的。比如印度的“1998電子商務支持法”就是壹個典型的例子。這部法律* * *修改了原來的七個法律文件,以基於紙質環境的法律掃清了電子商務的障礙。它不僅針對具體的交易形式,還涉及到證據、財務、刑事責任等方面,而且明確具體,具有很強的可操作性。

全面清理阻礙電子商務發展的現行法律法規

電子商務法的制定,形式上可能是頒布壹部法律或法規,但無論是單行法還是法律修正案,實際上都是壹項牽壹發而動全身的修補工作。因為新法律概念的界定和舊規範的廢止是兩個相輔相成的基本方面,這是由法律體系的系統性決定的。電子商務的有效運行需要壹個適應電子商務關系特點的法律保障體系。然而現實情況是,現有的商業交易系統大多是在紙質環境下制定的,其中壹些已經成為電子商務發展的羈絆。掃除這些法律障礙,讓電子商務活動更加順暢快捷,也是電子商務立法不可或缺的壹部分。具體來說,目前的電子商務立法應該體現在“破與立”兩個方面。要制定符合電子商務活動特點的法律制度,淘汰原有法律制度中不適合電子商務運行的規範。比如證據法中對“書面原件”的要求,企業登記、納稅申報中對“書面”的要求,都是必須修改的部分。比如德國為了實施其電子商務法,於1997頒布了《信息與通信服務法》,對整個法律體系進行了調整。

論廣義電子商務法的制定

廣義的電子商務法對應的是廣義的電子商務概念,它包括以數據電信形式規範商業活動的所有法律規範。其內容極其豐富。除了上述以電子商務為交易形式的規範外,還包括許多以電子信息為交易內容的新規範。因此,其規範體系的形成不是壹蹴而就的,需要壹個理論準備和經驗積累的過程。不僅要借鑒國外的經驗,還要總結我國相關行業的做法。對於廣義(即實質意義)的電子商務法,應該分兩種情況。對於國內已有實踐經驗且類似國際慣例和立法已經成熟的(如互聯網證券交易),可以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制定相關立法。對於那些在中國沒有實踐過的商業交易類型(如網上期權交易等。),暫時只能處於後續研究階段,不能急於立法,以免適得其反,做出違背電子商務發展規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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