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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警察檢查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治安管理,維護治安秩序,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活動,查處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保護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規範人民警察在巡邏工作中的執法行為,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執行巡邏任務的人民警察(以下簡稱巡警)及其主管公安機關。第三條巡邏區域為市、州、縣(市)公安局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城鎮街道和公共廣場。第四條公安機關是人民警察巡邏工作的主管機關。

人民警察的巡邏工作接受同級公安機關的領導和上級公安機關巡邏部門的指導。

人民警察的巡邏工作由市、州、縣(市)公安局巡邏支隊、大隊組織實施。第五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支持、協助巡警執行公務,任何人不得拒絕、阻礙巡警依法執行公務。第二章職權第六條巡警依法履行下列職責:

(壹)接受報警,迅速趕赴現場,進行先期處置;

(二)預防和制止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

(三)預防和制止犯罪行為;

(四)警戒突發公共安全事件現場,疏導群眾,維護秩序;

(五)參與處理非法集會、遊行、示威;

(六)參與處置災害和事故,維護秩序,搶救人員和財產;

(七)維護交通秩序;

(八)制止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行為;

(九)勸導和制止公共場所的民間糾紛;

(十)制止精神病人和醉酒人的行為;

(十壹)引導行人,幫助突然受傷、患病和遇險的人,幫助有困難的殘疾人、老年人和兒童;

(十二)接受拾得的物品,並設法歸還失主或送交拾得部門;

(十三)損壞的公共設施需要修復或者補償的,應當及時通知有關部門;

(十四)負責巡邏警務區的治安工作,提示沿街有關單位和居民消除隱患;

(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第七條警察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壹)調查違法犯罪嫌疑人,檢查嫌疑車輛和物品;

(二)按照有關規定,查驗居民身份證或者能夠證明其身份的其他有效證件;

(三)糾正違反道路交通管理的行為;

(四)依法懲處違反治安管理的人;

(五)在狩獵、救護、搶險等緊急情況下,可以臨時征用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經出示證件,用後應當及時歸還,並支付適當費用,造成損壞的應當賠償;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權。第三章違法行為和處罰第八條違反治安管理,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九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壹)故意損壞或者擅自移動道路標誌、交通標誌的;

(二)毀壞草坪、花草樹木的;

(三)故意損壞路燈、郵筒、公用電話或者其他公共設施的;

(四)違反規定,使用音響設備聲音過大,影響居民工作或者休息,且不聽制止的;第十條埋壓、圈占、損壞消火栓等消防設施,經公安機關通知仍不改正的,處65438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第十壹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壹)故意汙損國家保護的文物、古跡,損毀公共場所雕塑的;

(二)在車輛、行人通行的地方施工,溝、井、坑無覆蓋物、標誌、圍欄,或者故意損壞、移動覆蓋物、標誌、圍欄的。第十二條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行為之壹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

(壹)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二)擾亂公共汽車、電車等公共交通工具秩序的;

(三)結夥鬥毆、尋釁滋事、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

(四)捏造或者歪曲事實,故意散布謠言或者以其他方法擾亂社會秩序的;

(五)謊報險情、制造混亂的;

(六)拒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

(七)非法攜帶槍支、彈藥或者有其他違反槍支管理規定行為,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八)違反爆炸、劇毒、易燃等危險品管理規定,銷售、運輸、攜帶、使用危險品,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九)非法出售、攜帶匕首、三棱刀、彈簧刀或者其他管制刀具,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十)組織文化、娛樂、體育、展覽、展銷等群眾性集會或者活動。未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經公安機關通知後仍不改正的;

(十壹)毆打他人造成輕傷的;

(十二)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十三)公然侮辱他人的;

(十四)脅迫或者誘騙不滿18周歲的人表演恐怖、殘忍的節目,摧殘其身心健康的;

(十五)明知是贓物;

(十六)倒賣船票、船票、機票、文藝演出或者體育比賽入場券等票證,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十七)利用封建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危害公共利益,損害他人健康或者騙取財物,尚不夠刑事處罰的;

(十八)駕駛他人機動車的;

(十九)冒充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詐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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