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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深圳戶口需要什麽條件?

“答:目前深圳戶籍主要有四種路徑,即人才引進搬遷、稅收搬遷、政策搬遷、居住地社保搬遷。具體情況以新頒布的深圳市戶籍規定為準。”

“法律依據

深圳市戶口遷移規定

第壹條為控制人口總量,優化人口結構,提高人口整體素質,促進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進壹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和《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進壹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粵府[2015)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戶籍遷移,是指非深圳戶籍人員將戶籍從其他地區遷移到深圳。

第三條市政府根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對戶籍進行宏觀調控。

第四條戶口登記以總量控制、分類管理、存量置換為原則,實行年度計劃、準入條件、入戶審批相結合的管理模式。

第五條戶籍計劃應當根據人口管理政策和產業政策,以滿足本市經濟社會發展對各類人才的需求為重點,按年度制定。全市年度總戶數應控制在年度遷入計劃以內。

第六條戶籍遷移分為人才引進遷移、納稅遷移、政策遷移和居住地社保遷移四類。

本規定所稱人才落戶,是指根據年齡、學歷、技術技能水平等條件,從深圳市以外或本市非戶籍人口中引進人才,並按規定辦理入戶。

本規定所稱稅遷,是指在深圳市繳納壹定稅款並符合入戶條件的企業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東、合夥投資人(合夥人)、個人獨資業主、個體工商戶業主和個人。

本規定所稱政策性搬遷,是指對符合特定政策的人員,按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有關規定辦理入戶,包括夫妻投靠、老年人投靠、未成年子女投靠、轉業幹部安置、軍屬搬遷、軍休、轉業幹部和退役士兵安置、入學、駐深機構人員等。

本規定所稱居住地社保遷戶,是指在深圳市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並在深圳市擁有合法居住房產(或合法租賃住房)達到壹定年限,按規定辦理戶籍的人員。

第七條市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統籌戶籍管理各項工作,牽頭研究提出非戶籍人口政策措施,制定全市年度戶籍計劃並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計劃執行情況。

市人力資源部門負責制定人才引進實施辦法,按計劃辦理人才引進、轉業幹部安置等入戶審核工作。

市民政部門按計劃負責軍休、轉業幹部和退役士兵安置的入戶審核。

市經貿部門負責按計劃對外國政府駐深圳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入戶審核。

市公安部門負責按計劃審核納稅、居住社保、夫妻投靠、子女搬遷、老人投靠,辦理其他各類人員的轉移手續。

第八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人員,經批準可以申請人才引進和安置:

(壹)深圳市認定的高層次人才,符合該類人才認定標準對應的年齡要求的人員。

(2)在國外學習並取得學士及以上學位的留學人員,或在國外高等院校、科學研究機構工作(學習)1年以上並取得壹定成果的訪問學者、博士後。這壹項中提到的人應在45歲以下。

(3)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以上學歷,45周歲以下的人員;具有普通高等教育大專以上學歷,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人員。

(四)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且年齡在50歲以下的人員;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年齡在45歲以下的人員。本項所述人員必須具有中專以上文化程度。

(五)具有高級技師職業資格且年齡在45周歲以下的人員;具有技師職業資格且年齡在40歲以下的人員;在深圳參加社會保險3年以上、年齡在35周歲以下的高級職業資格人員。本項人員的職業資格證書還應符合《深圳市緊缺工種(職業)目錄》。

(6)在世界技能大賽和全國壹、二類職業技能大賽中獲獎的人員,或獲得“中國技能大獎”、“全國技能能手”、“廣東省技術能手”、“深圳市技術能手”等稱號的人員,或受到深圳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人員。這壹項中提到的人必須在45歲以下。

符合本條規定的人員,由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按有關規定審核後辦理相關手續,具體實施辦法和程序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另行制定。市(區)人力資源部門應當按照規定做好學歷、技術資格、職業資格等驗證或者實務考核工作。

其他不符合本條要求且深圳經濟社會發展急需的人才,經市發展改革部門下達專項計劃後,可由人力資源部門在計劃額度內批準引進。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人員,經批準可以申請納稅安置:

(壹)在深圳依法註冊的法人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且該企業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累計繳納稅款在300萬元以上。

(二)依法在深圳註冊的個人獨資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股東、合夥企業,在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內,按其在企業實收資本中的出資份額比例分擔企業繳納的稅款在60萬元以上。

(三)在深圳就業的個人,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累計繳納個人所得稅(限於工資薪金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24萬元以上。

(四)在深圳市依法註冊的個體工商戶,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累計納稅30萬元以上。

符合本條規定條件的人員,流動時應當在50周歲以下。納稅額超過上述納稅額1倍的,搬遷年齡可放寬至55周歲以下。前款第(壹)項所稱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前款第(二)項所稱個人獨資企業所有者、自然人股東、合夥企業投資者,前款第(四)項所稱個體工商戶經營者,應當在最近連續三個納稅年度在同壹企業,並壹直具有與申請相適應的身份資格。

辦理戶口登記手續時,應向有關部門提交稅務部門開具的完稅憑證和完稅證明。企業或個人繳納的所有稅款必須是依法申報繳納的自繳稅款(不包括稅務、司法部門代扣代繳、代收代繳和追繳的稅款)。

第十條符合下列條件之壹者,在年度計劃額度內,經審批後,可以辦理政策性搬遷:

(1)父母壹方為深圳戶籍的,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請入戶避難。

(二)夫妻壹方為深圳市戶籍的,配偶按以下要求申請入戶避難:

1.在深就業且符合本規定第八條條件的,直接申請人才引進安置;

2.沒有就業的,或者雖有就業,但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可以在分居滿2年後申請辦理戶籍。深圳市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和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高級技師或研究生學歷人員的配偶可優先考慮,不受離職時間限制。

(3)連續8年遷入深圳且仍具有深圳戶籍的,其共同居住的父母可以申請避難。父母婚姻存續的,必須同時申請入戶,離婚或喪偶後未再婚的除外。

(四)符合國家、廣東省、深圳市規定的軍隊轉業幹部及其隨遷家屬,離休、退休幹部和退役士兵,駐深部隊隨軍家屬,可申請辦理戶籍。

(五)深圳高校在全國統壹招生計劃內的學生可申請入戶。

(六)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在深圳的工作人員編制人員,可在名額內辦理戶籍,其中省級(含副省級)政府在深圳的總名額為20名,地級政府在深圳的總名額為10名。

(七)國家、廣東省和深圳市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壹款第(壹)項所述人員年齡應在18周歲以下,但為高中(含中等職業學校、技工學校)或大學在校學生的,其搬遷年齡可放寬至20周歲以下。本條第壹款第(三)項人員流動時,其年齡應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本條第壹款第(六)項人員搬遷時,應當在55周歲以下。

本條第壹款第(五)項、第(六)項人員入戶後,其戶籍必須在所在學校或單位的集體戶,不得在城市內流動,不得申請夫妻投靠或老年人投靠其他戶。完成深學或工作後,必須及時遷出深圳。第(六)項所述人員入戶後,其未成年子女可申請子女在被拆遷戶投靠,其未成年子女在遷出戶口時壹並遷出。

第十壹條持有《深圳市居住證》並具備合法穩定就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條件的人員,在年度計劃安排的額度內,經批準可申請辦理居住社保轉移接續。居民社保搬遷實行積分制。積分主要指標為參加深圳市社會養老保險年限和在深圳市擁有合法產權住房(或合法租賃住房)年限。具體辦法由市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市公安部門另行制定。

按照該條規定,搬家時,男的應在55周歲以下,女的應在50周歲以下。

第十二條有關人員在辦理戶口遷移時,除應當遵守本規定外,還應當遵守《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有關規定,無參加國家禁止的組織或者活動的記錄。

第十三條各類外遷人員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相關手續,領取深圳市戶籍指標後,到公安部門辦理戶籍審核手續:

(壹)符合人才引進安置條件的人員,根據各自條件向市、區(新區)人力資源(組織)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二)符合納稅和人才引進安置條件的人員,向市、區(新區)人力資源(組織)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其他符合稅遷條件的人員,應向市公安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三)符合政策搬遷條件的人員,按搬遷類別向公安、人力資源、民政、經貿等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四)符合社保條件的人員,向市公安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四條符合本規定條件的人員遷移戶口時,戶籍仍登記為農業戶口的,還應當在深圳市辦理“農轉非”手續。

第十五條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的未成年子女(年齡應在65438±08周歲以下),可由相關部門同步辦理子女戶口遷入手續。

第十六條依照本條例遷入但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職工,應當參加深圳市職工社會養老保險。

符合按月領取本市社會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按照《深圳經濟特區社會養老保險條例》及相關規定計發社會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應當真實有效。經有關部門核實,有隱瞞、欺騙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的,2年內不受理入戶申請;已經入戶的,予以註銷,退回原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相關部門應當在其職責範圍內,依據本規定,堅持簡化程序、優化服務,並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第十九條本規定所稱“以下”不含本數,“以上”含本數。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65年9月1日起施行。《深圳市戶籍管理若幹規定(試行)》(深府[2005]12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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