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山東省自然災害風險防控辦法

山東省自然災害風險防控辦法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預防和減少自然災害的發生,提高綜合防控自然災害風險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的自然災害風險調查、評估、監測、防禦、監督和保障等活動。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所稱自然災害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海洋災害、生物災害、森林火災和草原火災。第三條自然災害風險防控應當堅持以人為本、科學規劃、全面排查、綜合防治的原則,建立政府主導、部門聯動、社會協同、屬地為主的工作機制。第四條自然災害風險防控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自然災害風險防控工作的領導,將自然災害風險防控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防汛抗旱、森林防火、防震減災指揮協調機制,保障資金投入,定期研究解決自然災害風險防控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依法履行自然災害風險防控相關職責,指導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開展自然災害風險防控相關工作。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負責自然災害風險防控的指導和協調。

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水利、林業、地震、氣象等負責自然災害風險防控的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自然災害風險防控工作。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加強自然災害風險防控的宣傳教育,提高全社會的防災減災意識。

新聞媒體應當積極開展自然災害風險防控的公益性宣傳。第七條在自然災害風險防治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第二章風險調查與評估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定期開展自然災害風險調查,建立自然災害數據庫。

普查包括歷史災害調查、致災孕情調查、承災體調查和綜合防災減災能力調查。第九條歷史災害調查應當以本地區有關單位和個人以及有關歷史資料為調查對象,對各種自然災害發生的頻率、強度、損失和影響進行統計、分析和判斷,推斷自然災害的特點和規律。第十條致災孕情調查應當以自然災害致災孕情因素為調查對象,研究分析各種致災因素發生的頻率、強度和範圍,了解自然災害致災孕情的影響因素和發生機制。第十壹條承災體調查應當重點調查、收集和歸納人口、建築、基礎設施、公共服務設施、資源環境、工礦企業等承災體的空間分布、結構類型和承災屬性,掌握承災體的個體信息、區域特征和承災能力。第十二條綜合防災減災能力調查應當對決策指揮、隊伍建設、物資儲備、通信保障、交通運輸、工程防禦和社會防災減災意識等方面進行綜合調查,了解區域綜合防災減災能力的現狀和存在的問題。第十三條發生新的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區域環境發生重大變化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自然災害的類型、強度和損失情況,對致災因素、承災體屬性特征和綜合防災減災能力進行更新調查。第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人口普查結果和自然災害風險評估指標體系及評估方法,評估本地區自然災害類型、災害風險、承災體脆弱性、綜合防災減災能力、區域性多發災害和災害鏈特征,確定自然災害風險存在的區域、時段和部位。第十五條根據自然災害發生的可能性和可能造成的危害後果,將自然災害風險區域、時段和地點劃分為重要防治區域和壹般防治區域、重點防治時段和壹般防治時段、重大風險點和壹般風險點。法律、法規對地震防禦、森林防火和地質災害防治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自然災害風險分布情況和當地實際,劃定自然災害風險的重要防治區域、重點防治時段和主要風險點,編制本行政區域的主要自然災害風險圖和綜合自然災害風險區劃圖。第三章風險監測與防範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自然災害風險評估結果和自然災害綜合風險區劃圖,制定自然災害風險防範規劃,明確防範目標任務、監測防範措施、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落實防範責任。

  • 上一篇:入深圳戶口需要什麽條件?
  • 下一篇:商業模式包括什麽?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