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土地資源的稀缺性和政府行政行為的程序性,政府在做出征收決定後,往往希望盡快完成征收工作。這時,被征收人會通過申請聽證、復議、提起訴訟、上訴等壹系列法律手段做出壹些妥協和讓步。為了如期進行這個項目。
2.抓住政府具體行政行為的違法點,窮追猛打,給政府施壓。
在巨大的經濟利益和政績的誘惑下,政府官員做出的征收行為無論在實質上還是程序上都會有壹些違法之處。抓住這些違法點,要求確認和撤銷,無疑是對政府征收過程的極大打擊,也會對部門負責人的績效產生負面影響。雖然此時政府官員可能會通過各種渠道影響法院的判決,但打贏官司並不是我們的最終目的。即使他們輸了官司,他們也會給政府壹大筆錢。這就是所謂的“輸了官司贏了錢”。
3.找出自己談判的特殊點,給政府找個“多出錢”的理由,讓政府部門有個臺階下。
沒有任何法律或政策依據的漫天要價永遠不會得到滿足。政府堅持補償金額底線的壹個主要原因是,政府擔心過高的補償會讓其他被征收人跟風,形成多米諾骨牌連鎖反應。找出自己的合理分歧,增加自己的談判籌碼,為政府的讓步找到臺階。
4、知己知彼,充分了解自身的優劣勢和政府的實力。
“知識”的內容涵蓋兩個方面:壹方面是指知識結構。拆遷涉及到方方面面的知識,很多都很專業,很難理解,普通人遇到拆遷,關於拆遷的知識幾乎為零。這時候他們就要主動去收集、整理、學習,否則就交給專業人士去解決,省事省力。
另壹方面,被拆遷人也要有充分的心理認知。不僅不能維權,還可能讓自己陷入危險。但不激進不代表退縮和被動應對。如果不表現出壹定的反抗意識和智慧,拆遷方會認為這樣的被拆遷人“軟弱可欺”。此時,被拆遷人更難獲得合理補償。
所以,被拆遷人要有這樣的意識:拆遷是壹場遊戲,被拆遷人野蠻無理並不可怕,被拆遷人軟弱無助,不必恐慌。只要他們了解拆遷的本質,找到合適的方法,積極收集信息,保存證據,充分利用各種有利資源,理性審慎地對待被拆遷人,就能取得良好的效果,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5.準確把握解決問題的時機和尺度。
解決征地拆遷問題,需要把握好時機和尺度。時機和尺度不夠,溫度不夠,得不到好的效果。如果時機和尺度過了,就會出現兩極顛倒,可能導致解決問題陷入僵局。所以在征地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不應該漫天要價,也不應該被拆遷方宰割。他們應該不斷和政府談判,拋出橄欖枝,讓政府放棄壹段時間的強拆,坐到談判桌前。在不斷談判的過程中,揣摩政府的底線,根據自己的籌碼,適可而止。
6.委托專業律師
目前解決征地拆遷問題有上訪、鬧事、委托律師等幾種方式。上訪者試圖引起上級領導的註意,但這是壹種非正常的解決方式。壹般政府官員對這種方式非常抵觸,因攔截采訪引發的人身傷害事故層出不窮。小麻煩不壹定能解決,大麻煩對自己和家人的安全都是有害的。只有當他們達到壹定的水平,他們才能吸引媒體和公眾的註意。這時候很可能得不償失!委托律師是最溫柔的方法。雖然很溫和,但是最有效。律師運用專業法律知識,采取法律程序,通過“打”或談的方式,合理合法地解決問題。這是解決征地拆遷問題的普遍方式,也是最可取的方法。
7.充分發揮法官的調解作用。
在我國特殊國情的背景下,法院在審理征地拆遷等行政案件時,很難做到真正的中立公正,但又不能完全否定法官的個人品行和操守,對法官產生抵觸情緒,表現在外在的行為和言語上。對於法官來說,如果能調解解決問題就最好了,總比讓法官毫無良知地做出壹個自己都知道違法的判決要好。與法院前庭、中庭後面的法官溝通,督促法官多做政府部門工作,促進調解。
8.集體維權中的被征收人要團結壹心,* * *共進退。
俗話說,壹個籬笆三個樁,壹個好漢三個幫。只有團結合作,齊新才能最終成功。在征地拆遷過程中,面對強大的政府和開發商,弱小的個人無論從實力還是心理上都無法與之抗衡。大部分被征收人團結起來,擰成壹股繩,既增強了被征收人抵制違法強拆的力量,也讓被征收人堅信長期維權,而不是現實和心理。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第十九條規定,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和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權人給予公平補償。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於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不動產的市場價格。根據立法精神,對被征收房屋的補償應參考就近位置新建商品房的價格,使房屋征收後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和生活質量不降低。
因此,在土地征收、補償和安置過程中,只要違反了“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的基本原則,就可以認定為違法,被征收人應當堅決通過法律途徑爭取合理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