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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駐外辦事機構管理暫行規定(90)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加強對吉林省人民政府駐外辦事處(以下簡稱駐外辦事處)的管理,使駐外辦事處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制定本規定。第二條駐外機構要開拓進取、廉潔高效,打造服務吉林的“窗口”。第三條本規定適用於省政府駐外辦事處。其他駐外辦事處可參照實際情況。第二章性質和任務第四條駐外辦事處是省政府駐首都及相關兄弟省、市、地區的綜合辦事機構。第五條駐外辦事處不僅承擔省政府交辦的行政任務,還負責開展對外和省際橫向經濟技術合作等工作。其主要任務是:

壹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搞好我省與兄弟省市地區的經濟技術合作和貿易交流。按照“發揮優勢、揚長避短、互利互惠、共同發展”的原則,把我省的經濟優勢和其他地方的經濟優勢有機地結合起來,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各種形式的對外和區域經濟技術合作,引進資金為我省經濟發展服務。

二、做好我省與中央國家機關和姐妹省、市和自治區黨政機關的省級政府授權工作。

三、充分利用駐地的有利條件,拓寬信息渠道,建立以宏觀信息和高層信息為主的信息網絡,及時提供有利於加快我省兩個文明建設的信息。要根據省政府的中心工作和決策目標的需要,抓住駐地社會生活和經濟建設中壹些帶有趨勢性、規律性的問題,進行全方位、多層次的調查研究,快速準確地做好分析、預測、整理和傳遞工作,為省領導機關的科學決策提供有價值的信息。

四、管理和協調我省各類機構和人員。要與他們建立經常聯系,定期召開座談會,了解他們的思想和有關工作情況,交流信息和經驗,幫助協調與駐地有關部門的關系,解決壹些實際問題,為他們的重大決策提供必要的監督和業務指導。

五、駐外辦事機構的工作區域,實行經濟區域制,主要在本經濟區內,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適當輻射。

六、協助省有關部門在省內推廣產品,並督促省內償還欠我省的各種資金。

七、做好接待服務。為省直部門和地方、市州在兄弟省市開展政務和商務活動提供便利條件。

八、負責承辦省領導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第三章管理體制第六條駐外辦事處是省政府的派出機構,受省政府領導。第七條駐外辦事處的工作由省政府秘書長負責。駐外辦事處負責人回省請示,屬於綜合事務,由秘書長批準;屬於特殊業務的,根據省政府領導同誌的工作分工,由省政府分管領導審批,分管領導的審批意見由駐外辦事處負責反饋給秘書長,駐外辦事處向省政府報送的請示性報文,按報文程序辦理。重大事項須經州長辦公會審定。第八條在省政府辦公廳設立駐外機構管理辦公室,其主要職責是:了解和掌握駐外機構的工作情況;幫助駐外辦事處協調關系,解決問題,為省政府領導辦公室的工作提供工作人員、助手和服務。第九條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特別是經濟部門,要大力支持駐外辦事處的工作,經常向駐外辦事處通報本省的經濟建設情況和與姐妹省市的合作意向;加強對海外辦事處的業務聯系和指導,並將相關文件發送至海外辦事處。與中央國家機關和姐妹省市協作的駐外辦事處需要省內各部門協助,有關部門要積極幫助解決。第四章組織機構和編制第十條駐外辦事處的組織機構為副處級或處級。根據承擔的任務和工作需要,參照其他省市辦事處的規格,部分辦事處可配備壹名級別較高的幹部作為主要負責人,不受建制限制。第十壹條駐外辦事處的內設機構應當按照精幹高效的原則合理設置,並經省編委審核批準。第五章工作制度第十二條駐外辦事處實行主任負責制。辦公室主任負責全面工作,副主任協助主任工作。第十三條駐外辦事處應加強規範化建設,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建立科學的工作秩序。第十四條省級政府每年召開壹至兩次駐外辦事處工作會議,總結工作,交流經驗,研究問題,部署任務。省級有關部門召開的專業會議,可根據需要邀請駐外辦事處有關人員參加。第十五條駐外辦事處應經常向省級經濟業務部門通報駐外情況,有關信息和簡報應抄送有關部門。第六章人事管理第十六條駐外機構應當建設壹支政治堅定、團結壹致、知識淵博、精幹的領導班子和壹支素質優良、適應性強、有奉獻精神的工作人員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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