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條例所稱規定的動物疫病,是指口蹄疫、豬瘟、豬偽狂犬病、豬傳染性水皰病、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征、囊蟲病、牛結核病、布魯氏菌病、馬傳染性貧血病、馬腳踝病、新城疫、禽流感、傳染性法氏囊病、雞白痢、雞白血病、減蛋綜合征、兔病毒性出血癥和鴨瘟。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情況調整動物疫病名錄。
本條例所稱動物,是指人工飼養和合法捕獲的畜禽及其他動物。
本條例所稱動物產品,是指動物的皮、毛、精液、胚胎、蛋和未經加工的胴體、脂肪、器官、血液、頭、蹄、茸、骨、角。
本條例所稱動物防疫,包括動物疫病的預防、控制、撲滅和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第三條從事動物飼養、屠宰運輸、動物產品生產、經營、運輸、貯藏以及與無疫區建設和管理相關活動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無疫區的進出境動物、動物產品的檢疫,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的規定執行。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疫區的建設和管理,其所屬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在無疫區實施動物防疫監督。
鄉(鎮)畜牧獸醫站應當在無疫區開展動物疫病預防、診療和畜牧獸醫技術推廣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無疫區的建設和管理工作。第五條無疫區的建設和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統壹規劃、依法治理的原則。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鼓勵和支持動物防疫的科學研究,推廣先進的動物疫病診斷、預防的科學研究成果。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規定的動物防疫物資儲備制度,將控制規定的動物疫病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第二章無疫區建設第八條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全省無疫區建設規劃,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市(州)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全省無疫區建設規劃,編制本行政區域內無疫區詳細建設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省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第九條無疫區建設應當符合下列標準:
(壹)規定動物疫病控制分別達到控制、穩定控制、撲滅和根除的國家標準;
(二)產地檢疫率、屠宰檢疫率、上市動物產品有證率、免疫證有證率、驗(免)驗標誌使用率均達到100%;
(三)強制免疫規定要求動物疫病必須達到規定的免疫註射密度;
(四)具有對特定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撲滅的快速反應和綜合治理能力,配備特定動物疫病指揮、消毒和無害化處理專用車輛,配備二類預警儀器和通訊工具,動物疫病預防控制技術達到國家規定的標準;
(五)有健全的動物疫情預測和信息網絡系統、規定的動物疫情監測系統和先進的動物臨床和流行病學調查、診斷和檢驗方法;
(六)具有監督檢查無疫區邊界、控制動物和動物產品流通的檢疫管理能力;
(七)具有健全的動物防疫冷鏈系統,具備規定的冷藏設備、設施和專用運輸工具。第十條無疫區獸醫檢驗機構應當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提高特定動物疫病的診斷、監測和實驗檢驗能力。
省級獸醫檢驗機構應當具備動物疫病快速診斷、疫情監測、獸藥檢驗、飼料質量監測和動物產品有害物質殘留監測能力。
市級獸醫檢驗機構應當具備對規定動物疫病進行快速診斷和監測的能力。
縣級獸醫檢驗機構應當具備對規定的動物疫病進行檢驗診斷的能力。第十壹條無疫區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收取動物防疫費的管理,嚴禁擠占、挪用和超標準收費。第三章動物疫病預防規定第十二條無疫區內的馬、騾、驢、牛、羊、鹿、豬、狗、雞、鴨、鵝應當圈養或者在指定地點飼養。第十三條無疫區的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嚴重危害養殖業生產和人體健康的動物疫病實行計劃免疫、強制免疫,並建立免疫登記制度。
對已經免疫的動物,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應當為飼養者出具免疫證明,同時對豬、牛、羊實行免疫標簽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