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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綠化管理條例(2017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保障我市城鄉綠化可持續發展,加快國土綠化步伐,保護綠色植被,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維護生態平衡,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城市綠化條例》、《吉林省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綠化,是指植樹造林,種植花草,提高綠化質量。第三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管理。第四條綠化國土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職責。各級人民政府應將綠化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綠化委員會,負責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城鄉綠化工作和義務植樹運動。其主要職責是:

(壹)宣傳和貫徹有關綠化的法律、法規、方針和政策;

(二)參與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綠化總體規劃,指導有關部門制定綠化規劃,發展花卉產業;

(三)制定年度計劃,分配城鄉綠化任務,監督檢查綠化工作;

(四)審批本行政區域內的重點綠化工程;

(五)組織領導全民義務植樹運動;

(六)宣傳普及綠化知識,組織綠化技術培訓;

(七)監督各系統、各部門綠化資金的使用;

(八)總結推廣綠化工作經驗,組織評比獎勵。

綠化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綠化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水利、交通、鐵路、煤炭、冶金、化工、輕工、教育、民政、駐軍等綠化任務重的系統和部門,也要成立綠化委員會,負責本系統、本部門的綠化工作。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別主管城鄉綠化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第七條有植樹法定義務的部門、單位和公民,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壹領導下,參加綠化活動,完成綠化任務。

各新聞單位要加強綠化宣傳工作,提高全民綠化意識。第八條在綠化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部門、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給予表彰或者獎勵。第二章綠化規劃第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適合城鄉發展的綠化總體規劃,並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農村綠化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林業等有關部門編制,納入農村發展總體規劃。

城市綠化規劃,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城建、規劃、林業等有關部門編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並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規定的審批程序報批。第十條城鄉綠化規劃經批準後,不得隨意變更。確需變更的,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原審批機關批準。第十壹條農村綠化規劃應當以荒山、荒地、綠化路旁、水邊、村寨、民居、低質低產林和灌木林地的改造為重點,以提高森林覆蓋率和森林質量為目標,把植樹造林與當地農民致富結合起來。

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充分利用松花江水系、周邊風景山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和人文條件,以方便群眾為原則,以提高綠化覆蓋率、人均綠地面積和整體綠化水平為重點,以建設生態園林和保護改善城市環境為目標,合理設置公共綠地、居住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第十二條各級人民政府林業、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綠化規劃和綠化委員會下達的任務,編制年度實施計劃,落實到城鎮、街道、單位、山丘、地塊等適宜綠化的地方,保證計劃的實施。

各系統、各部門、各單位應當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編制的綠化規劃的要求,根據綠化委員會下達的任務,結合本系統、本部門、本單位的實際,制定綠化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第三章綠化建設第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行政領導任期綠化目標責任制、年度綠化任務完成情況考核制度等制度。各級綠化委員會應組織考核,督促綠化責任單位按規定完成綠化任務。第十四條市綠化委員會應當制定和頒布適用於不同類型單位和綠化工程的綠化標準,促進城鄉綠化的標準化、規範化和科學化。第十五條農村或者城市建設項目中的綠化工程應當與建設工程同時設計,綠化時間應當不遲於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後第二年的綠化季節完成。第十六條綠化工程建設(庭院綠化建設除外)的設計和施工,應當由具有綠化工程設計和施工資質的單位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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