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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構職能

(壹)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省及吉林市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起草人力資源開發、人事行政、勞動和社會保障方面的規範性文件草案,制定相應政策和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的綜合管理工作,根據有關法律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市公務員職務分類、錄用、考核、獎懲、任免、培訓、辭退(辭職)、申訴控告等管理的政策規定和實施意見;負責行政機關實施公務員法的審批工作;牽頭組織申報機構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負責公務員信息統計管理;承辦市政府人事任免手續。

(三)負責編制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全市事業單位改革方案、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方案並組織實施;綜合管理聘用、考核、培訓、獎懲,以及公開招聘、崗位設置管理等。;負責全市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統計工作。

(四)綜合管理全市人力資源規劃和人才開發;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實施全市人才發展戰略、規劃和綜合政策;負責指導和協調全市人才選拔、培養和引進項目的組織實施;制定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壹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五)負責全市勞動力資源開發利用和就業工作,指導就業服務機構的工作,管理和監督全市職業介紹機構;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就業援助體系;負責普通高校和中等專業學校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和服務指導;開展就業援助,促進城鄉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和再就業;建立健全就業和失業預測、預警、監測和分析體系,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建立城鄉勞動者職業技能培訓體系;組織實施農村勞動力有序流動的政策措施。

(六)負責統籌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統籌制定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水平;組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組織實施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分析,制定應對措施;管理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各類補充保險相關內容的審核和備案。

(七)綜合管理全市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工作;貫徹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津貼標準和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建立機關事業單位人員正常工資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負責市級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和工資總額的管理和審核;落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政策;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連續工齡的變更和確定;負責企業員工工資的宏觀調控;組織實施企業工資指導線、工效掛鉤和最低工資標準政策。

(八)綜合管理全市專業技術人才工作,研究制定全市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牽頭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組織實施專業技術職業資格,負責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評審,負責職業資格註冊的檢查監督;負責學術技術帶頭人的培養選拔和享受政府特殊津貼人員、有突出貢獻專家的選拔管理;歸口管理溫州的博士後工作和留學生工作;制定高技能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政策;負責組織全市“首席技師”的評選。

(九)負責引進市(境)外人才的智力工作,制定全市引進國外人才的智力政策;負責本市外國專家和港、澳、臺專家的管理;歸口管理全市出國(境)培訓;負責促進國(境)外人才的智力交流與合作。負責組織全省“西湖友誼獎”評選的推薦工作。

(十)負責軍隊轉業幹部的接收安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企業軍轉幹部的解難和維穩工作;負責自主擇業的軍隊轉業幹部的管理和服務。

(十壹)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農民工工作的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二)負責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管理;負責勞動人事爭議的調解和仲裁;完善勞動關系協調機制,制定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制定完善工時制度和職工休假制度,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違法案件。

(十三)綜合管理技工學校、就業管理服務機構和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承辦市技工學校招生辦公室的工作;負責失業人員和企業下崗職工在職職業技能培訓、考核鑒定和再就業培訓的管理;組織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職業準入制度和勞動預備制度。

(十四)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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