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如何評價企業法律顧問的表現

如何評價企業法律顧問的表現

法律顧問工作考核辦法

第壹條為充分調動法律服務機構和法律工作者積極參與法律服務、當好法律顧問的積極性,促進全區法律顧問工作的深入開展,根據《區政府關於推行法律顧問制度推進法治東港建設的實施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評估機構。全區法律顧問績效考核由區司法局法律顧問工作指導小組(以下簡稱指導小組)負責。指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區司法局律師公證管理科,律師公證管理科科長兼任辦公室主任。

第三條評估對象。法律顧問及其所屬的法律服務機構。第四條評估內容。法律顧問工作考核采用百分制,包括基層評價、信息公開、工作日誌、定期服務、有限服務、工作檔案、加分和壹票否決。法律服務機構的考核結果由其法律工作者的考核結果加權平均確定。

第五條評估方法。評估每半年進行1次,由聽、看、查、評四部分組成:

(1)“聽”。聽取法律顧問的個人報告和咨詢單位對法律服務的反饋結果。

(2)“看”。查看法律顧問工作室、法律顧問的姓名、照片、聯系方式、工作職責等信息的公開情況。

(3)“檢查”。檢查法律顧問工作檔案和卷宗的制作和規範情況,了解法律顧問的工作量、工作質量和工作效果。

(4)“評價”。召開職工(社區群眾)代表會議,向咨詢單位和職工(群眾)發放《法律顧問工作評分表》。以召開職工(居民)理事會的形式,由咨詢單位和職工(群眾)以無記名投票方式對法律顧問業務進行評分。參加評議會議人數達到規定要求(機關單位不少於5人,社區、企業不少於10人),評議有效。未達到規定數量的,考核無效。

具體評定標準見附表。

第六條區司法局法律顧問工作指導小組將不定期對法律顧問工作進行抽查,對工作不符合標準和規範的,給予紅牌警告,並督促其限期整改。再次抽查不合格者,取消法律顧問資格,由其法律服務機構指派。考核結果合格的,頒發綠卡並予以肯定,作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給予加分:

(壹)嚴格控制法律事務,良好的人員效應,有效防範和化解法律風險或為咨詢單位有效避免經濟損失;

(二)積極為咨詢單位的重大項目服務,幫助咨詢單位解決重點、難點問題或歷史遺留的法律問題,取得良好效果。

第八條區司法局將不定期對法律顧問工作進行抽查。服務不及時、不到位,檔案材料不完整、不規範的,每發現1次扣5分。

第九條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直接定為不合格:

(壹)法律顧問向咨詢單位提供法律服務不及時或沒有提供法律服務,延誤工作,給咨詢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

(二)向咨詢單位索取卡或接受咨詢者的禮品、紀念品和紀念品;

(三)向咨詢單位收取咨詢費以外的服務費或者向職工(居民)收取法律咨詢費等違反公益性服務規定的行為;

(四)缺乏政治意識和大局觀念,支持和操縱有關人員上訪或參與集體上訪的;

(五)不能正確履行協助處理矛盾糾紛和信訪工作職責,導致問題進壹步復雜、惡化的;

(六)法律顧問在績效考核工作中向區司法局提供虛假材料或弄虛作假的,取消其法律顧問資格,並予以通報批評。

(七)法律顧問被咨詢單位投訴兩次以上的。

第十條評估結果的應用。

(壹)考核90分以上為優秀,60-90分為合格,60分為不合格。對考核壹次不合格者進行通報批評和公開曝光,限期整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法律顧問資格,永不錄用,並通報全區各部門、各單位、社區、企業;

(二)咨詢單位根據區司法局的考核結果支付法律服務費,法律服務費每半年支付壹次。考核結果為優秀的,全額支付法律服務費;考核合格者,按分數比例兌現;考核不合格的,不予兌現,調整更換法律顧問;

(三)地區局指導小組根據考核結果評選法律顧問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並給予表彰和獎勵;

(四)評估情況及時在東港區司法局網站和東港148法律服務網進行公示。

第十壹條本辦法及其附件《東港區律師和顧問績效考核量化標準》由區司法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上一篇:國家電視衛星數據
  • 下一篇:如何寫會議紀要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