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確定城市排水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工作。
有關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的監督管理。第六條政府鼓勵社會資本以多種合作形式參與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的投資、建設、維護和運營。第二章規劃和建設第七條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自然資源、水務、生態環境等有關部門制定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規劃。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規劃應當包括內澇防治專項規劃。
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規劃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級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
新建、改建、擴建項目應當符合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規劃。第八條城鄉規劃和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規劃應當預留和控制汙水處理、排水泵站、雨水調蓄、維護、汙泥轉運和處置等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和汙泥處置設施的建設用地和保護距離。
城鄉規劃確定的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建設用地不得擅自改變。第九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安排專項資金,用於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的建設、改造和維護,以及防汛應急工程建設和專用設備購置。第十條新建、改建、擴建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以及需要與城市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相銜接的新建、改建、擴建項目,以及生態環境、規劃、住建等相關業務部門。審查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規劃方案和施工圖時,應當征求城市排水主管部門的意見。
城市排水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的維護運營單位,對排水設計方案提出意見。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排水設計方案,建設連接管網等設施。第十壹條建設項目的排水設施應當分為雨水和汙水;新建住宅除屋面雨水排水系統外,陽臺、露臺的排水管應接入汙水管網。
具有轉移功能的自建排水設施,產權單位或者使用者應當保證上遊雨水、汙水的排放,不得堵塞、填埋、縮小斷面、擅自改變功能和標高。第十二條汙水處理廠應當按照規定同步建設汙水處理在線監控系統,其設計方案應當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
汙水處理在線監控系統建成後,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城市排水部門和生態環境部門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後,汙水處理運營單位應當自行維護或者委托第三方維護。
汙水處理廠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監測規範,保證在線監測系統的正常運行,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測系統相連接。第十三條城市排水和汙水處理設施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依法組織城市排水主管部門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並自竣工驗收之日起15日內,將竣工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報城市排水主管部門備案。第十四條本市主城區城市建成區內的城市排水設施的維護和運營實行特許經營,由依法確定的單位負責維護和運營。
其他地區的城市排水設施,由縣(市、區)人民政府采取特許經營等多種形式明確維護運營主體責任。
專用排水設施和自建排水設施由產權單位或者使用單位負責維護和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