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潔從政是古今中外所有政治文化的基本要求。雖然不同國家、不同政權的目的和手段可能有所不同,但在反腐倡廉、監督官員方面是相同的。那麽中國古代是如何監督官員預防和懲治腐敗的呢?
這是依托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形成的壹套監督體系。早在春秋戰國時期,就有了帶有監督性質的“禦史”壹職。秦始皇統治全國,設立了壹個古代的秀才。漢朝設置了禦史臺,隸屬於處理皇宮內部事務的少府政府。中國歷史上第壹次出現了專門的監督機構。漢武帝時期,天下分為十三監區,地方政府由刺史代皇帝監管。京師長安附近的七郡,都是李思的都督署,李思都督可以彈劾除三公以外的所有朝廷官員。魏晉以後,監察制度發生了兩次變化:壹是禦史臺從少府中獨立出來,成為皇帝直接控制的獨立監察機構;二是不再有固定的地方監察機關,而是由中央政府不定期派出巡察監督地方官員;而建議的權威,也在不斷加強。隋唐時期,尤其是唐朝,朝廷分為三庭,各司其職:朝廷“糾百官,推朝廷以檢”;寺廟庭院“舉行祭祀寺廟的儀式”;“察百官、巡郡、糾獄、清理朝臣”,察院的監督制度更加完善。宋代監察制度的變化,主要是在地方設置總判官,監督地方官員,成為皇帝在地方的耳目。到了元代,監察禦史尤為重要,禦史臺和發行中書省並不統壹。審查官有權直接任命臺灣官員,從而大大提高了監察官員的地位。明清時,禦史審查臺改為都察院。雖然左右禦史都掌管著禦史,但監察禦史的活動是由皇帝直接控制的,不在禦史的控制之下。與此同時,監察禦史的範圍和權力得到了擴大和加強。明朝以後設立六部,監督禮部、戶部、官員、士兵、罪犯、工人六個部門的官員,就六項活動訓誡皇帝,以牽制宰相的權力。由於所有權的缺失,往往會侵占禦史的職責,對監察制度產生負面影響。因此,清朝雍正年間,六科並入都察院,壹方面用於“監察六部百部之事”,另壹方面用於監督禦史,“糾察國內外百部之官”,使勸諫皇帝、評論政府大政方針、糾正官員成為可能。
從上面的描述中,不難看出,對官員的有效監督,必須有壹套逐步完善的制度。監察制度的出現,原本是針對不法官僚的。監察機構的職能是糾察官員,其制度在發展過程中具有以下特點:
首先是以幹預司法活動作為維護紀律的手段,從而達到清官和鞏固政權的目的。朝廷律令的主要內容和形式是封建統治階級制定的法令,所以歷代都把監督法令的實施作為監察機構的壹項重要任務。禦史臺或都察院,與刑部、大理寺合稱為“三法臺”,即三大司法機構,時宇常被稱為“法官”。禦史不僅彈劾違法官員,還賦予皇帝直接審判權,並對司法機構進行監督,履行“遵紀守法、審重獄、審冤假錯案”的職責,在監督過程中針對政事中存在的弊端對君主進行訓誡,從而鞏固了封建王朝的統治。唐朝貞觀年間,唐太宗李世民曾派22名巡撫巡察四地,27名官員因德升官,7人被判死刑,數百人被判以下罪而免。壹時間,官員們震驚不已,更不敢貪贓枉法,稍有懈怠。可見,“貞觀之治”的產生與懲治貪官、嚴格監督密切相關。據《元史》?《張雄傳》中,元朝是拓荒者,始祖忽必烈缺乏管理統壹大國的經驗。他問漢朝大臣章雄飛:“今天,許多在職者都是無用的,政府事務是松懈的。類比的大廈會倒塌,除非妳是個好工人,否則妳無能為力。妳們這壹代怎麽能這樣?”章雄飛回答說:“在古代,有壹個禦史臺,這是皇帝的眼睛和耳朵。政治上的得失和人民的疾苦都得說;官員貪汙腐敗的,就要糾正。為此,紀綱居將治天下。”元世祖聽從了他的建議,設立了禦史臺,利用監察制度來治理朝政,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其次,監督機構的職責非常明確、具體,而且相對獨立。禦史臺從東漢開始獨立行使職權。魏晉以後,成為皇帝親自掌握的機構。臺官的地位相對獨立,往往不受臺主約束,直接上奏皇帝,減少了壁壘,提高了監督效率。與此相聯系的是監管官員權力的擴大。南北朝時,禦史有“抖落百官”的權力。到了唐代,禦史的官階雖然只有八品,但數百名官員見面都要下馬讓路,可以直接彈劾中央和地方官員。宋朝甚至可以彈劾宰相。在時,中丞曾建議朝廷彈劾宰相王安石。這種權力對於官員的廣泛監督應該是有效的。
第三,它限制了監管官員的權力。古代監察機構和官員相對獨立,有職有權,體現了廉政建設中的制衡機制。這就是以權力制約權力。從整個政治結構看,是同體監督;但從結構內部相互制約的角度來看,又是相對獨立的,也是異質監督的表現。監察官權力太大,沒有制約就做不到。初唐時期,為保證禦史行使監督權,允許他“走漏風聲”,即無論奏出的東西是否確鑿,都不予追究。這固然可以打開局面,鼓勵監督,但也可能造成建議權的濫用。唐玄宗開元年間規定,奏要先經過禦史臺副主任禦史,再知會中書和門下,方可奏。唐中宗還下令彈劾官員先把奏章送去,經有關部門批準後,他們就可以在法庭上播放了。在某種程度上,它限制了暗示的力量。到了宋代,尚書省被賦予了禦史和瀆職的檢舉權,使得政府和監察部門相互牽制。這種制約權力的方法對打擊腐敗、保證監督制度的正確實施起到了壹定的作用。
此外,古代為了有效監督官員,非常註重對臺官的提拔和失職責任的追究。正是因為監管責任重大,歷代皇帝往往將有能力、有知識的人才托付給他們。在唐代,欽差大臣由皇帝親自選定,或者由宰相和欽差大臣商議後,再由吏部選定。宋代禦史的任命權完全掌握在皇帝本人手中。為了有效地監督從中央到地方的官員,我們在選擇監督官員時非常重視個人資格。比如,宋代要求禦史要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孝宗時又下令,沒有當過兩任縣令的人,不得被任命監督禦史。總的來說,明朝禦史的考生必須是進士和舉人。因為是皇帝耳目之官,“宜用博學之人治身。”然而,如果監管官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玩忽職守,他們往往會承擔實際責任,甚至在嚴重的情況下受到懲罰,此外還會受到同行的糾正。宋代規定禦史每月必須講學壹次,稱為“月課”。如果妳在任100天後不改正錯誤,妳將被撤職、調任外國官員或被降薪罰款。明代都察院有權參與重大刑事獄案的聯合審理,但若有錯判,仍要受處分。明朝當祖宗的時候,禦史王虞等人企圖重刑囚禁,誤殺了四個無辜的人。結果受到了“棄城”的懲罰。清朝的禦史雖然可以風聞官員的彈劾,但如果任意誣陷,就會被皇帝訓斥、貶謫甚至殺害。對監管人員失職瀆職行為的處理,既制約了監管機構的權力,也起到了維護監管制度本身的作用。
但古代對官員的監督,畢竟是為專制君主服務的,是被他操縱的。歸根結底,沒有人治的範疇。所以對官員的監督效果和制度的執行,往往取決於皇帝的個人素質和誌向。當皇帝是明智的,能夠虛懷若谷,並希望實現壹個明確的官員管理和社會秩序的穩定,那麽公正的禦史可以發揮其監督官員的作用;壹旦皇帝昏迷,官僚腐敗,再好的制度也只會流於形式。要麽是監察官被漢奸陷害,要麽是審查官玩弄權術,排擠忠臣。在這種情況下,監督職能不僅起不到作用,反而會適得其反;如果在武則天的帝國裏遇到程來君、周星南這些殘暴的官員,壹心撲在羅誌的罪名上,冤獄大興,那將是對監察制度的極大嘲弄,監察官自己也離垮臺之日不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