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九十九條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第二百零壹條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查證屬實的,應當再審。
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不得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的判決、調解書申請再審。
第二百零三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書面意見;未提交書面意見的,不影響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第二百零四條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之日起三個月內進行審查,符合本法規定的,裁定再審;不符合本法規定的,駁回申請。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審判,但當事人依照本法第壹百九十九條的規定選擇向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由本院或者其他人民法院再審,或者由原審人民法院再審。
第二百零五條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壹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備案。
第二百零六條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應當裁定中止原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的執行,但是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撫恤金、醫療費、勞動報酬的案件不中止執行。
第二百零七條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第壹審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按照第壹審程序審理,當事人可以對判決、裁定提出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由第二審法院作出,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作出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起訴訟的,應當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出的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擴展數據:
根據法律的有關規定,投訴分為:民事投訴、刑事投訴、行政投訴和其他法律投訴。根據《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需要逐級上訴。
投訴的分類:
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當事人的下列申訴:
民事上訴
申請民事申訴即民事再審申請時應註意以下事項:[1]?為方便當事人申請再審,提高人民法院審查民事再審案件的效率,現將申請再審的有關註意事項通知如下:
1.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作出該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的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判決、裁定、調解書不停止執行。
2.申請再審的壹方為再審申請人,另壹方為再審被申請人。
3.申請再審的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應當屬於法律、司法解釋允許的生效法律文書。
4.申請再審應當基於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所列理由。
5.申請再審人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並按照申請再審人數提交再審申請書副本。
6、再審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再審申請人和再審被申請人基本信息。自然人應當載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載明其名稱、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和聯系方式;
(二)作出生效法律文書的法院名稱,申請再審的生效法律文書的名稱和案號;
(三)申請再審的理由;原因有多種,應逐項說明;
(四)撤銷或者變更生效法律文書的具體訴訟請求;
(五)申請再審的理由以及請求再審所依據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六)受理再審申請的法院名稱;
(七)再審申請人簽名或者蓋章;
(八)提交再審申請的日期。
7、除再審申請書外,再審申請人還應提交以下材料:
(1)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明復印件;申請再審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
(二)生效的再審法律文書原件或者經核實的復印件;生效法律文書為二審、再審判決的,應當同時提交壹審、二審判決文書的原件或者經核實的復印件;
(三)原審過程中提交的主要證據的復印件;
(四)支持申請再審理由和請求再審程序的證據。
8.再審申請人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應當使用A4型紙張,提交材料清單壹式兩份,同時可以附再審申請書電子文本。
刑事上訴
壹、誰可以投訴?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申訴人應當是原審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
二、申訴應在什麽時間範圍內進行?
起訴狀最遲應當在被告人刑罰執行完畢後兩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訴人就超過兩年的刑事案件提出的申訴。
(1)原審被告人可能無罪釋放;
(2)原審被告人在刑罰執行完畢後三年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
三、起訴狀應提交哪壹級人民法院?
申訴人對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應當提交作出生效判決的人民法院。
四、刑事案件申訴數量是否有限制。
1.壹般情況下,申訴人對同壹刑事案件只能向同壹人民法院申訴壹次;
2、兩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審查駁回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再次上訴,如果沒有新的充分理由,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作出生效判決的上壹級人民法院依照審判監督程序維持原判,當事人再次提起申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申訴人仍不服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判決或者復核裁定駁回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如果申訴人只申訴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民事部分,人民法院會受理嗎?
申訴人有證據證明民事部分明顯不當,原審被告有賠償能力的,人民法院應當提起申訴。另外,投訴壹般不立案。
六、申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是否停止執行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
申訴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
七、投訴應提交哪些材料?
刑事案件申訴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請書應當載明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申訴請求、申訴的事實和理由;
2、原生效的刑事判決、裁定,經人民法院復核後再審的,應當附有駁回通知書、再審判決或裁定;
3.有新的證據證明原裁判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應當附有證據清單、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
八、人民法院復核後,認為原刑事判決、裁定正確的上訴案件如何處理?
經人民法院審查,應當說服申訴人接受判決申訴。如果堅持無理投訴,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拒絕。
九、刑事案件上訴立案和再審立案是壹樣的。
申訴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訴,人民法院對符合申訴條件的刑事案件提出申訴。上訴提起的刑事案件,經審查,上訴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規定的再審條件之壹的,才能進入再審程序,立案再審。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上訴_百度百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