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劃撥土地目錄

1.本目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制定。二、符合《建設用地目錄》的項目,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三、國家重點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國家不支持的以營利為目的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項目,應當以有償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權。四、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因企業改制、土地使用權轉讓或改變土地用途等原因。,已經不符合這個目錄了,應該付費。五、本目錄實施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政策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執行。六、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國家土地管理局頒布的《劃撥土地項目目錄》同時廢止。

國家機關和軍事用地

(壹)黨政機關、人民團體用地

1.辦公空間。

2.安全、保密和通信等特殊設施。

(2)軍事用地

1.指揮機關、地面和地下指揮工程和作戰工程。

2.營地、訓練場和試驗場。

3.軍用公路、鐵路專用線、機場、港口和碼頭。

4.軍事洞穴,倉庫,輸電,油氣管道。

5.軍事通信、通信線路、偵察觀測站、測量和導航標誌。

6.國防軍事科研試驗設施。

7.其他軍事設施。

城市基礎設施和公益事業用地

(3)城市基礎設施用地

1.供水設施:包括水源、取水工程、凈水廠、輸配水工程、水質檢測中心、調度中心、控制中心。

2.供氣設施:包括人工煤氣生產設施、液化石油氣氣化站、液化石油氣儲配站和天然氣輸配設施。

3.供熱設施:包括熱電廠和供熱管網設施。

4.公共交通設施:包括城市輕軌、地下鐵道線、公共交通車輛停車場、終點站(主站)、調度中心、整流站、車輛維修場。

5.環境衛生設施:包括雨水處理設施、汙水處理廠、垃圾(糞便)處理設施及其他衛生設施。

6.道路廣場:包括市政道路和市政廣場。

7.綠地:包括公共綠地(住宅小區和工程建設項目的配套綠地除外)和防護綠地。

(四)非營利性郵政設施用地

1.郵件處理中心和郵政支局(局)。

2.郵政運輸、物流和配送中心。

3.郵件轉運站。

4.國際郵件交換局和交換站。

5.集裝箱(郵袋、報紙封面)維護和調配處理場。

(五)非營利性教育設施用地

1.學校教學、辦公、實驗、科研和校園文化體育設施齊全。

2.高、中、職業學校的學生宿舍、食堂、教學實習和實訓基地。

3.托兒所、幼兒園的教學、辦公和活動場所。

4 .特殊教育學校(盲人學校、聾人學校、弱智者學校)康復和技能培訓設施。

(六)公益性科研機構用地

1.科學研究、調查、觀察、實驗和實驗設施(站、場、基地)。

2.科研機構辦公設施。

(七)非營利性體育設施用地

1.各類運動的專業比賽、專業訓練場(健身房)及配套設施(高爾夫球場除外)。

2 .體育信息、科學研究和興奮劑檢測設施。

3 .全民健身設施(住宅區和企業單位除外)。

(八)非營利性公共文化設施用地。

1.圖書館。

2.博物館。

3.文化中心。

4.青少年宮、青少年科技館、青少年(兒童)活動中心。

(九)非營利性醫療衛生設施用地

1.醫院、門診部(所)、急救中心(站)、城鄉衛生院。

2.各級政府所屬的衛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健康教育所和專業疾病預防所(站)。

3.各級政府所屬的婦幼保健院(院、站)、婦幼保健機構、兒童保健機構和血站(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

(十)非營利性社會福利設施用地

1.福利住房。

2.綜合社會福利設施。

3.老年人社會福利設施。

4.兒童社會福利機構。

5.殘疾人社會福利設施。

6.拘留和遣返設施。

7.葬禮設施。

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用地。

(十壹)油氣設施用地

1.油(氣、水)井場及作業配套設施。

2.油(氣、汽、水)計量站、中轉站、增壓站、熱采站、處理廠(站)、聯合站、註水(氣、汽、化學添加劑)站、配氣(水)站、原油(氣)倉庫、海上油氣陸上終端。

3.防腐、防砂、鉆井泥漿、三次采油準備廠(站)、備料站(廠、車間)、預制廠(車間)。

4 .油(氣)田機械、設備、儀器、管道加工及維修設施。

5.油、氣(汽)、水集輸管道和專用運輸設施。

6.油(氣)田物資倉庫(站)、露天貨場、廢品場、成品油(氣)倉庫(站)、液化氣站。

7.給排水設施、供配電設施和通訊設施。

8.環境保護檢測、汙染控制和廢棄物(材料)綜合處理設施。

9.消防、安全和安保設施。

(12)煤炭設施用地

1.礦山、露天礦山、煤炭加工設施、* *伴生礦開采和加工場所。

2.礦井通風、瓦斯抽放、煤層氣開采、防火註漿、井下熱害防治設施。

3 .井田及排水設施(包括控制站)。

4.自備電廠、熱電站和輸變電設施。

5 .煤礦機電設備、儀器儀表、配件、器材供應及礦區維修設施。

6 .礦山生產的供水、供電、供氣、供氣、通訊設施。

7.礦山救護和消防設施。

8.中央測試站。

9.特殊的交通運輸設施。

(十三)電力設施用地

1.發電(變壓器)主廠房設施及配套倉庫設施。

2.發電廠(站)專用交通設施。

3.配套環境保護和安全防護設施。

4.火力發電項目配電設備、網控樓、通信樓、微波塔。

5.火力發電工程中的循環水管(溝)、冷卻塔(池)、閥門井等水工設施。

6.火力發電工程、化工建築、綜合輸煤建築、鍋爐房、空壓機房的燃料供應及供熱設施。

7.火力發電項目的乙炔站、制氫(氧)站和化學水處理設施。

8.核電工程應急供水儲藏室、循環水泵房、安全水泵房、循環水進出口、管溝、加氯室、配電裝置。

9.核電項目燃料儲運和油處理設施。

10.核能發電項目制氫站及相應設施。

11.核電項目的淡水水源設施、凈水設施、汙水和廢水處理裝置。

12.新能源發電項目電機、車載變壓器、輸電(含外送項目)、變電設施和資源觀測設施。

13.輸配電線路桿塔(桿)、巡線站、線路工區、線路維護和道路搶修。

14.變壓器(配電)裝置、DC輸電換流站和接地極。

15.輸配電工程的給排水、水處理等水工設施。

16.輸變電工區和高壓工區。

(十四)水利設施用地

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擋水、泄水建築物、引水系統、尾水系統、分洪河道及其附屬建築物、附屬道路、交通設施、供電、供水、供風、供熱、制冷設施。

2.水庫淹沒區。

3.堤防工程。

4.河道整治工程。

5.水閘、泵站、涵洞、橋梁、道路工程及其管理和保護設施。

6 .蓄滯洪區、防護林帶、灘塗安全建設項目。

7.取水系統:包括水閘、堰、取水口、泵站、機電井及其管護設施。

8.輸水(排水)設施(包括明渠、涵洞、隧道、管道、橋梁、渡槽、倒虹、蓄水水庫、水池和渠系)、加壓(抽水、排水)泵站和水廠。

9 .防汛抗旱通信設施、水文氣象預報設施。

10.水土保持管理站、科學研究和技術推廣所(站)、實驗場地設施。

(15)鐵路交通設施用地

1.鐵路線、車站和貨場設施。

2 .鐵路運輸生產和維修、保養設施。

3.防洪、防凍、防雪、防風沙的鐵路設施(包括苗圃、植被保護區),防疫、環保、節水的生產設施。

4 .鐵路給排水、供電、供熱、制冷、節能、專用通信、信號和信息系統設施。

5.鐵路輪渡、碼頭及相應的防風堤、護岸、棧橋和輪渡服務設施。

6.鐵路專用物資倉庫(場)。

7.鐵路安全、消防和戰備設施。

(十六)公路交通設施用地

1.公路線路、橋梁、交叉工程、隧道、輪渡。

2.公路通信、監控和安全設施。

3.高速公路服務區(區內經營性用地除外)。

4.道路養護班(工區)。

5.在公路紅線範圍外設置的公路防護、排水、防洪、防雪、防浪、防沙設施以及公路環境保護和監控設施。

(十七)水路交通設施用地。

1.碼頭、棧橋、防波堤、防沙導流堤、引堤、護岸、圍堰等水工工程。

2.人工開挖航道、港池、錨地和停車區工程。

3.港口生產經營區。

4 .港口機械設備停放場地和維修設施。

5.港口專用鐵路、公路和管道設施。

6 .港口給排水、供電、供熱、節能、防洪設施。

7 .水上安全監管(包括沿海和內河)、救助打撈、港口和航運消防設施。

8.通信導航設施和環境保護設施。

9 .內河航運管理設施、內河航運樞紐工程、通航建築物和管理維護區域。

(十八)民用機場設施用地

1.機場飛行區。

2.公共航空客貨運輸業務設施:包括航站樓、機場地區貨運倉庫(站)和特種貨物(危險品)業務倉庫。

3.空中交通管理系統。

4 .航材供應、飛機維修、適航檢查和校準設施。

5.機場地面專用設備和專用車輛保障設施。

6.石油運輸、中轉、儲油和加油設施。

7.消防、應急救援、安全檢查、機場公共設施。

8.環保設施:包括汙水處理、航空垃圾處理、環境監測和防噪聲設施。

9.訓練機場、通用航空機場和公共航運機場的通用航空業務配套設施。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土地。

(十九)特殊土地用途

1.監獄。

2.勞動營。

3.戒毒所、看守所、公安看守所、收容教育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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