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有必要制定專門的家庭暴力防治法,建立社會幹預機制,引入民事保護令制度,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若幹問題。
《解釋(壹)》對家庭暴力給出了具體定義:“家庭暴力是指
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使家。
在法庭成員的身體和精神方面造成某些有害後果的行為。“家庭暴力
主要包括夫妻之間的暴力,父母與子女以及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暴力。
暴力。目前,家庭暴力已經成為壹個全球性的社會問題。根據中國的說法
全國婦聯的壹項調查顯示,在中國2.7億個家庭中,有0.81億。
家庭中存在不同程度的家庭暴力,約占全國家庭總數的30%,且落實。
90%的施暴者都是男性。在接受調查的公眾中,16%的女性承認遭受過痛苦。
14.4%的男性承認打過配偶。每年在這個國家
約有40萬個家庭解體,其中四分之壹是因為家庭暴力。(1)因此,通過
有必要通過法律手段對家庭暴力進行規制。
壹、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律規制的現狀
關於家庭暴力問題,中國的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和治理
安全管理處罰法和壹些地方性法規都有相關規定。
2001婚姻法修改後,禁止家庭暴力上升為基本原則(第壹
第三條);將家庭暴力作為準予離婚的壹個條件(第32條);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及其所在單位應當制止、勸阻和調解家庭暴力。公共安全
當局應該制止正在進行的家庭暴力,並依法對施暴者給予行政處理。
處罰(第43條);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任。犯罪情節輕微的,當事人可以提起刑事自訴,情節嚴重的檢察院應當
提起公訴(第四十五條);如果離婚是因為家庭暴力,對於當事人來說沒有過錯。
有權要求損害賠償(第46條)。
《婦女權益保障法》的規定包括:禁止對婦女實施家庭暴力(第
第四十六條)。國家采取措施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公安、民政和司法
行政部門以及城鄉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和社會團體,應當在
在職責範圍內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並依法為受害婦女提供幫助。
求助;違反本法規定,對婦女的性騷擾或家庭暴力構成違法行為
安全管理行為,受害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依法給予違法行為人。
行政處罰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第58條)。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規定了毆打、傷害、虐待的處罰。
對留宿或者遺棄家庭成員或者他人的當事人,予以罰款、拘留,
警告等處罰。
在《家庭暴力防治法》缺位的情況下,提出了我國的反家庭暴力立法。
有地方立法先行的趨勢。目前全國已有25個省市進行了單獨立法推進。
對家庭暴力的防治起到了探索和推動作用。
二、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律規制的缺陷
(壹)沒有針對性的法律法規
目前,對家庭暴力的法律規制見於《婚姻法》和《婦女權益保護法》。
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只能在自己的範圍內進行調整
家庭暴力是有限的,沒有針對性的措施。概述或概括
條文不具有可操作性,未能發揮應有的作用。
缺乏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事先救濟
在中國大陸,對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法律救濟主要是事後懲罰救濟。
而調解救濟阻礙事情的發生,缺乏事前救濟手段。不鼓勵對此事進行調解
需要當事人的理解和配合,在輕微暴力案件中能起到壹定的作用。
但在嚴重的暴力案件中很難奏效。
缺乏對受害者的生活保障
中國家庭壹般采用婚姻法規定的法定財產制,即婚後收入。
有體系。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在家庭生活中通常處於弱勢地位,缺乏
經濟獨立,被侵犯後,生活經常陷入困境,不得不對。
肇事者忍氣吞聲。
(四)缺乏社會幹預的配套法規
我國相關法律只規定了基層組織的勸阻和調解義務,這對家庭是有害的。
緊急避難所、法律援助和醫療救助、心理幹預和司法對於暴力是必要的。
這些機構缺乏幹預,使得受害者無處求助,並鼓勵了犯罪者。
第三,我國反家庭暴力法律規制的完善
(壹)盡快制定《家庭暴力預防法》
發達國家和地區普遍制定了專門的法律來規制家庭暴力,而我國
作為《消除對婦女暴力宣言》和其他條約的締約國,我們應該向它們學習。
國家經驗,執行國際條約,制定國家法律,明確各級政府。
責任和各部門的合作應該系統地規範家庭暴力。
建立民事保護令制度,及時保護受害者。
民事保護令制度是20世紀末英美法系國家為防止和平而設計的。
家庭暴力的法律救濟制度。民事保護令包括謀殺。
人的人身安全、自由、財產的使用、子女的監護、贍養費的支付等。
方面內容。這壹制度主要是應被害人的請求啟動,也可以由例外啟動。
警察和檢察院開始。目前,法院簽發保護令的方式如下
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救濟的制度在英國和美國已經成為壹種普遍的做法。
法律。②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中國應用法學研究所制定了《涉家》壹書
《法院審理暴力婚姻案件指南》,其中第三章規定了人身安全保護措施
史,大致包括臺灣省民事保護令的內容。基於此,姜
江蘇、湖南、重慶等地試點法院相繼發布人身保護裁定,得到了有效保障。
保護當事人利益,宣傳民事保護令理念。但是這個規定不是法律。
法律不具有強制性,需要通過立法來完善。
(3)建立社會幹預機制。
各級政府應建立專門的家庭暴力預防中心,協調各部門的工作。
提供24小時求助電話和庇護所;為我們公司建立壹個家庭暴力數據庫。
法律系統和社會援助單位。無論是基層社區,警察,民間保護
秩序申請和社會救助,都在法律中規定了明確的可操作的工作流程。
和合作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