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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切尋求生態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法律的基本原則,即法律的基本規範和準則,既是立法的基本規範和準則,也是守法、執法和法律監督的基本規範和準則。

因為法律的基本原則是法律所調整的事物和行為的內在規律和客觀要求的法律體現。通過立法設定具體的法律規範,目的是保證其所規範的事物和行為能夠按照自身的發展規律和客觀要求順利推進。所以,無論立法、守法、執法還是法律監督,都可以違背基本的法律原則。

綠色循環經濟的立法原則;

(1)生態系統方法的原則。

所謂生態系統方法,即遵循生態系統運動發展的規律,綜合運用自然科學和社會科學的成果,通過法律、行政和經濟管理手段,系統、全面、完整地管理復雜的大尺度生態經濟社會系統的發展過程。循環經濟法律制度應規範生態、經濟和社會復合系統的全面、協調和可持續發展;它由經濟系統的經濟再生產過程、社會系統的人口再生產過程和生態系統的環境資源再生產過程組成。忽視任何壹個生產過程都會導致系統功能的破壞。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總體目標、任務和基本要求是,通過完善立法、加強執法、自覺守法和法律監督,規範、調整和保障經濟再生產、人口再生產和環境資源再生產之間的平衡、協調、穩定和可持續發展;要按照生態系統方法原理的要求,完善經濟再生產、人口再生產和環境資源再生產的規範,建立執法、守法和法律監督機制,約束人口、資源、環境的協調可持續發展,確保循環經濟建設順利健康發展。

(2)生態資本的綠色核算原則。

生態資本的價值形態,壹方面直接表現為經濟再生產的生產要素(土地、礦藏、森林、水、風等自然資源),壹方面表現為對生產和消費產生的廢棄物的吸收、分解和轉化能力,壹方面表現為能夠滿足生物生存的環境質量和環境承載力,壹方面表現為能夠滿足人類審美和休閑舒適需求的生態服務功能。根據公認的生態資本理論和綠色財富概念,生態資本應像創造資本和人力資本壹樣納入社會總財富的核算範圍,並建立綠色國民經濟核算體系、資源有償使用制度和生態補償制度。循環經濟法應對此設定明確的規範,並將其作為法制創新和制度創新的重點和亮點加快實施。

(3)國家宏觀調控的原則。

雖然循環經濟是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壹種新的經濟發展模式,但壹方面,市場經濟本身需要國家宏觀調控,另壹方面,單純依靠市場價值規律來克服發展循環經濟的“外部效應”和“公地悲劇”是無能為力的。庇古的外部效應理論認為,當社會邊際成本的收益偏離私人邊際成本收益時,市場往往失靈,市場機制無法發揮調節資源配置的作用。在傳統經濟模式下,壹方面,壹些企業窮盡式開發利用資源,粗放經營產生的汙染廢棄物直接排放到環境中,造成生態破壞,將大量生產成本轉移到社會,產生“負外部性”,實際上是私人個人致富,社會買單;另壹方面,流域上遊大量的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投入得不到回報,產生的生態效益被流域下遊的人們無償享用,形成了生產成本的“正外部性”。對於這種明顯不公平的現象,市場很無奈。因此,必須依靠國家法律宏觀調控規範的強制幹預。比如,通過對造成負外部性的生產經營者征收產品稅、資源稅、排汙費,可以限制、約束和糾正其行為;對生態建設中產生正外部性的投資者給予國家補貼,鼓勵其擴大再生產;生態補償稅是對流域下遊的生態效益受益者征收的。這樣,通過稅收、費用、補貼等經濟調控手段,將外部效應內部化,實現企業邊際成本收益最低、社會邊際成本收益最佳、生態經濟社會復合系統協調和諧的雙贏。

在傳統經濟模式下,雖然土地、礦藏、森林、河流、海洋、野生動植物等生態環境資源由憲法和法律確定為國家所有(法律規定屬於集體所有的除外),但除土地等少數資源外,並沒有明確規定這種所有權權利的取得和行使,如占有權、處置權、經營權、受益權等。事實上,所有權規範是模糊的。在經濟實踐中,這種所有權沒有排他性功能,導致了環境資源的過度開發和公地悲劇。因此,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主要任務之壹就是通過法律創新,按照“外部效應”和“公地悲劇”的原則,建立受益人補償、汙染者付費、開發者補償和環境資源有償使用的生態補償制度,形成完整的循環經濟宏觀調控法律體系。目前,我國正處於循環經濟建設的初級階段。在完善現有立法的基礎上,綜合運用行政規劃、行政管理、財政、價格、金融、稅收等規範性措施,規範區域經濟布局,調整產業結構,優化資源配置,讓循環經濟建設盡快走上法制化軌道。

(4)環境公平原則。

所謂環境公平原則,是自然生態系統生態平衡規律的法律體現。循環經濟法所調整的生態經濟社會復合系統穩定、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基本前提是保證系統的生態平衡,而環境公平是保證生態平衡的基本法律準則。具體要求如下:壹是完善人類與其他生物種群平等、協調、和諧的法律規範,包括:①除人工培育的牲畜和經濟作物外,未經嚴格的法律程序,不得隨意開發利用野生生物資源;(二)賦予珍稀野生動物合法的生存權、發展權、生命健康權、受保護權等相關權利;(3)建立珍稀野生動物法定權利代理制度,由有關部門委托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為其權利代理人,等等。人類兼具社會屬性和自然屬性。作為自然屬性,人與其他生物種群完全平等;作為壹種社會屬性,人們應該更加理性地從過去為滿足人類需求而盲目追求對其他生物群體的支配、征服和奴役所造成的惡果中吸取教訓,應該認識到人類與其他生物平等和諧共處對自身可持續發展的必要意義,並自覺地充當其道德代言人和權利代理人。第二,完善不同區域經濟主體公平享有生態環境權益的法律規範。生態環境資源的價值是統壹的、客觀的,但它們的使用價值存在很大差異。首先,在其使用價值的形式上,壹種是直接將生產資料的物質形態轉化為作為生產要素的產品,如土地、礦藏、森林、水和各種生物資源;另壹類是直接滿足人類自儲消費和舒適休閑生活需求的生態服務功能,如氣候、空氣、水、日照、環境容量等。由於不同地區的地理條件和科學文化水平的差異,生態環境資源使用價值的實現程度不同。流域上遊往往生態建設投入較多,生態價值存量較大,但相關主體可利用的生態價值並沒有下遊那麽多。下遊往往依托優越的地理條件和便捷的交通優勢,充分利用現代科學技術開發利用自然資源,享受上遊生態環境保護和建設所獲得的涵養水源、調節氣候等豐富的生態資源價值。在過去,當經濟外部性和公地悲劇長期存在時,這種差距越來越嚴重,這顯然是不公平的。循環經濟法律制度中的公平原則要求通過實施生態環境資源統壹定價、受益者付費、汙染者補償等生態資本核算制度,使不同區域的主體公平享有環境權益。第三,確定享有生態環境權益的各類主體公平承擔保護生態環境和維護生態平衡責任的法律制度。首先,應當通過補充和完善憲法和法律來確定國家機關、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相關法律義務。其次,通過循環經濟立法,建立和完善各級人民政府規範、管理、規範、協調和服務循環經濟建設的行政標準體系。再次,要通過循環經濟立法建立和完善生產者延伸責任制度,規範企業對產品生命周期全過程負責的行為。此外,通過循環經濟立法,確立消費者對消費產生的各類廢棄物進行集中回收和處理的義務和責任,包括自覺繳納相關處理費、將廢棄物運送到指定場所的義務和責任。

(6)公眾參與原則。

公眾參與原則要求每個社會成員不僅要自覺履行保護生態環境、促進生態平衡和環境經濟雙贏的法定義務,還要積極參與循環經濟建設。因此,循環經濟法在賦予社會主體享有環境權利的同時,應當確定其參與循環經濟建設的義務,包括堅持綠色消費和節約資源的義務、積極宣傳和弘揚生態文明的義務、盡可能搞好循環經濟建設的義務等等。此外,公眾參與原則的重要方面還要求每個社會主體在循環經濟法的實施中履行民主監督的職責,主要是監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推進循環經濟建設,監督所有經濟主體依法經營、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監督司法機關和行政監察機關依法懲處和及時糾正嚴重違反循環經濟法的行為。循環經濟法制建設的任務就是建立這樣壹種公眾廣泛參與的立法、守法、執法、法律監督的良性運行機制。

(7)環境與經濟雙贏原則。

環境與經濟雙贏原則是生態經濟社會復雜系統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內在本質要求。具體來說,循環經濟的法律規範應該能夠有效地保障和約束政府所做的每壹個建設項目,規劃的和新擴建的,各種市場經濟主體的每壹項投入和壹切經營活動符合環境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相統壹的要求,有利於生態資源的循環利用和可持續利用,有利於生態平衡和經濟繁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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