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參考格式)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由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與法律、法規、規章不壹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註:如有審批事項,請在此填寫許可證批準的範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準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未規定許可的,應當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姓名、出資方式。
出資額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1萬元。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及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名稱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
(驗資報告出具日期)
第五章公司的組織、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股東對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由股東簽名並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由股東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為年(註:不到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壹條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a)負責向股東報告;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批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公司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股東授予的其他權力。
第十三條公司不設監事會,由股東選舉產生監事(註:1-2);
監事的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認為必要時,有權更換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股東決定的執行情況,並向股東報告;
(二)代表公司簽署相關文件;
(3)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該裁決權和處置權應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報告。
第七章股東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十七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壹)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十九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二十條本章程壹式兩份,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壹份。
自然人股東簽名:
或法人股東加蓋公章:
年月日
(壹人有限責任公司)
設立董事會(參考格式)
有限責任公司章程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由出資設立有限責任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與法律、法規、規章不壹致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第四條住所:。
第三章公司經營範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範圍:(註:如有審批事項,請在此填寫許可證批準的範圍);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禁止的,不得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需要許可的,經審批機關批準並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後,方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未規定許可的,應當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第四章公司註冊資本、股東姓名、出資方式。
出資額
第六條公司註冊資本:1萬元。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及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名稱出資額(萬元)出資方式及出資時間
(驗資出具的報告時間)
第五章公司的組織、產生辦法、職權和議事規則
第八條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壹)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非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並、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股東對公司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由股東簽名並置備於公司。
第十條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註:人數為3-13),由股東決定。董事任期為年(註:不到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和副董事長,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第十壹條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向股東報告;
(二)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審批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並、分立、變更公司形式和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壹)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二條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並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責或者不履行職責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壹人壹票。
三分之壹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會議,並於會議召開十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討論的事項須經半數以上董事通過方為有效,並應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四條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壹)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計劃;
(三)制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則;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經理列席了董事會。
第十五條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註:1-2),由股東選舉產生;
監事的任期為三年,任期屆滿,監事可以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公司的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大會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壹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六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條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東在必要時有權更換經理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壹)檢查股東決定的執行情況,並向股東報告;
(二)代表公司簽署相關文件;
(3)在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該裁決權和處置權應符合公司利益,並在事後向股東報告。
第七章股東要求的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壹)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壹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為準。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壹式兩份,並報送公司登記機關壹份。
自然人股東簽名:
或法人股東加蓋公章:
年月日
妳說的這種情況,法律上叫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當然,壹個股東沒有股東大會。有兩種,壹種有董事會,壹種沒有董事會。在北京市海澱區工商局網站上找到的,給法律顧問做的。都是用這個版本的,北京通用。內蒙古工商行政管理局也在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