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集體土地所有權包括什麽?
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是鄉(鎮)農民集體;二是村農民集體;三是本村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詳情如下:
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應遵循“主體平等”和“村民自治”的原則,按照鄉(鎮)、村、村民小組三類所有權主體,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每個有所有權的農民集體。
也就是說,凡是存在村民小組(原生產隊)土地權屬邊界(清晰且無爭議)的地方,都要將土地確權到村民小組和農民集體,並發放到村民小組和農民集體。
對於土地權屬邊界不存在且被絕大多數村民認可的村民小組(原生產隊),應本著尊重歷史、認清現實的原則,認可這部分土地的現狀,明確歸本村農民集體所有,並發放給本村農民集體。
對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將所有權確認到鄉(鎮)農民集體。
二、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的法律基礎
1.憲法第10條:城市中的土地屬於國家。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也是集體所有。
2.《土地管理法》第十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被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的農民,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歸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3.《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五條第三款村民委員會依法管理村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4.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於集體成員所有。第六十條集體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依照下列規定行使所有權:
(壹)屬於本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二)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集體行使所有權;
(三)歸鄉鎮農民所有的,由鄉鎮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第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特點
集體土地所有權是所有權的壹種,享有所有權的全部權利,即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所有權人可以在自己的財產上設定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用益物權是指以壹定範圍內的使用目的和收益為目的,以支配物的使用價值為內容,在他人財產上設立的物權。比如在我國農村,農民個人雖然不是土地的所有者,但仍然可以使用集體土地在農村建房。農民在這裏享有的是用益物權。農民個人可以占有和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但不享有處置權。
擔保物權是以保證特定債權的實現為目的,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物權,其內容為控制和取得特定財產的交換價值。比如A去b,貸款65,438+0,000元,期限壹年。為保證乙方能夠按時履行還款義務,約定10000元借款到期不能償還的,乙方可以出售摩托車實現債權。當然,多出來的價款應該返還給甲方,但乙方不能直接取得摩托車的所有權。在這裏,B享有的是擔保權益。
所有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四項權力,而用益物權和擔保權只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等部分權力,所以所有權稱為完全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權稱為有限物權。綜上所述,集體土地所有權是符合法律規定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農民集體作為所有者的支配性權利,其所擁有的土地受到法律的限制。
法律客觀性:
1.集體土地的所有權是誰的?集體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也稱勞動人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這裏的“集體”是指鄉(鎮)、村、村民小組等同類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的所有權。其他集體都沒有土地所有權。農村土地(包括城市郊區)除國家所有或者依法被征收的以外,屬於集體所有。農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屬於集體所有。集體土地是中國土地所有權的壹種形式。農村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主體是農民集體,而不是集體經濟組織。二、集體土地所有權為切實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關於加強統籌城鄉發展進壹步夯實農業農村發展基礎的若幹意見》(鐘發[2065 438+00]1號),國土資源部、財政部、農業部聯合印發《關於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65438]號),進壹步規範和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現提出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範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是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使用權的登記發證。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包括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應當覆蓋全部農村集體土地,包括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農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遺漏。2.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土地登記辦法》、《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關於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幹規定》等有關法律和政策文件,以及地方性法規的規定,本著尊重歷史、註重實際、有利於生產生活,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所依據的文件和資料包括:人民政府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和處置決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調解;人民法院已經生效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當事人依法達成的協議;履行勘界程序形成的地籍調查表、土地權屬界線協議書等地籍調查成果;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