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的執行
1.行政訴訟執行的含義
行政訴訟執行是指行政案件當事人在期限內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案件法律文書,人民法院和有關行政機關運用國家強制力,依法采取強制措施,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以實現生效法律文書內容的活動。
行政訴訟執行的主要特點:
(1)執行主體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
(二)申請執行人或者被執行人是行政機關。這是由行政案件的性質決定的,因為行政機關必須是行政法律關系中的壹方當事人,而且這種法律關系延伸到行政訴訟中。但當執行主體是具有執行權的行政機關時,執行申請人是執行機關,兩者是壹體的。
(3)執行的依據是行政裁決的生效法律文書。包括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調解書。
(4)執行的目的是實現已經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2.執行主體
執行主體是指在行政訴訟執行中享有權利和義務的各方主體,包括執行機關、執行當事人、執行參與人和執行異議人。
(1)執行機關又稱執行機構,是指具有行政訴訟執行權、主持執行程序、采取執行措施的主體。我國行政案件的執行機關除了作為審判機關的人民法院以外,還包括行政機關。當人民法院維持被訴行政行為,並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享有自行執行該行政行為的權力時,作為當事人的行政機關可以自行執行生效的行政裁定,成為執行機關。
人民法院為執行機關時,壹般由第壹審人民法院負責執行。第壹審人民法院認為有特殊情況需要由第二審人民法院執行的,可以報請第二審人民法院執行;第二審人民法院可以決定執行,也可以由第壹審人民法院決定執行。
(2)執行當事人是指行政訴訟執行中的申請執行人和被申請執行人。壹般情況下,人民法院負責行政訴訟的執行,參與執行的當事人是行政訴訟的當事人。但是,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具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作為行政訴訟的執行機關時,行政機關是行政訴訟的壹方當事人,同時成為執行機關,行政機關具有雙重身份。
(三)執行參與人,是指除執行當事人以外,參與執行過程的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4)執行異議人是指不參與執行程序,但對執行標的提出不同意見的個人或組織,也稱案外人。執行異議人提出異議時,壹般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異議理由,並提供相關證據;執行人員應當及時審查異議理由,並進行必要的調查和核實。異議有正當理由和事實依據的,經院長批準後,暫緩執行;異議理由不成立的,駁回異議申請,繼續進行程序。
3.實施基礎
執行依據是指執行申請人申請執行或者執行機關依據職權直接采取執行措施所依據的法律文書。它是執行的前提和基礎,執行基礎的存在是行政訴訟得以執行的必要條件。
行政訴訟執行的依據包括行政判決、行政裁定、行政賠償判決和行政調解。上述法律文件必須同時滿足三個條件,才能作為執行的依據:
壹是要執行的法律文書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不能作為執行的依據。
第二,法律文書必須有可執行的內容,通常包括物的給付、具體行為的執行和對人的強制行為。法律文書中沒有可執行內容的,不能作為執行的依據。
第三,法律文書中的可執行事項具體明確。
4.實施措施
執行措施是指執行機關為強制被執行人完成所承擔的義務而采用的法律手段和方法。采取強制措施直接涉及對被執行人人身和財產的限制和處罰,關系到被執行人的切身利益,影響較大。因此,采取強制措施必須依照法律的明確規定進行。行政案件中的強制執行措施因行政機關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強制執行而不同。
5.執行程序
行政訴訟的執行程序由壹系列獨立的環節組成,主要包括:開始、審理、阻斷、完成、救濟等。這些程序與民事訴訟執行程序基本相同。值得註意的是,2018公布的《關於適用訴訟法的解釋》對申請執行期限進行了調整,規定所有申請的執行期限為兩年。申請執行限制的中止和中斷,適用法律的有關規定。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的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每壹履行期的最後壹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履行期限的,從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