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諮詢服務網 - 法律諮詢 - 濟南市河道管理辦法(2019修訂)

濟南市河道管理辦法(2019修訂)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為加強我市河道管理,確保行洪安全,充分發揮河湖綜合效益。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湖泊、行洪區、人工水道以及其他具有灌溉和排水雙重功能的渠道的管理。第三條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市河道管理工作。

區、縣河道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河道管理工作。

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河道主管機關做好河道管理工作。第四條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河道防洪和清障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河道安全和依法參加防汛抗洪的義務,並有權制止和舉報破壞河道工程及其設施等違法行為。第五條本市對河道實行統壹管理和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黃河由國家授權的黃河流域管理機構管理。

小清河、圖海河、德惠新河由市河道主管部門在省河道主管部門或其授權的流域管理機構的組織協調下管理。

魚鳧河、臘山分洪道由市河道部門管理;其他河道由所在區縣河道主管部門管理。第二章河道整治和建設第六條河道整治和建設應當符合流域綜合規劃和城市防洪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通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堤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行洪暢通和航道暢通。第七條興建和發展水利工程、防治水害、整治河道、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電纜、堤壩、泵站以及其他影響堤防安全的建築物和設施,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將項目建設方案報送審批部門審批。未經審查批準,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因前款規定的建設項目施工占用、損壞或者拆除原有水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限期恢復原狀,無法恢復的,應當依法予以補償。

建設工程竣工後,必須依法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並接受河道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第八條堤防上已經修建的涵洞、泵站和埋設的管道、電纜等建築物和設施,嚴重影響防洪安全的,河道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拆除或者重建。第九條堤(壩)頂和壩肩不得作為公路用地。確需利用堤(壩)頂、壩肩作為公路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采取相應的工程安全防護措施。第十條村鎮建設和開發不得占用河道灘地。鎮、村規劃的臨河邊界,由河道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劃定。

城鄉規劃等有關部門在編制和審查沿河城鎮、村莊建設規劃時,應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第十壹條根據防洪規劃疏浚河道、加固堤防、整治河道所占用的土地,由當地人民政府予以調整。

因修建水庫和河道整治增加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第十二條禁止以河流為界的區縣,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上壹級河道主管部門批準,在河流兩岸外側三公裏範圍內,以及跨區縣的河流上,單方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和河道整治工程。第三章管護第十三條有堤防的河道管理範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含耕地)和行洪區,兩岸堤防和堤腳外側5至10米。無堤防河道的管理範圍,應當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河道管理的具體範圍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劃定。第十四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水域和土地的利用應當符合河道行洪、輸水和航運的要求。灘塗利用由河道主管部門會同城鄉規劃、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編制規劃,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後實施。第十五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報經審批的主管部門批準,辦理審批手續:

(壹)砂、土、沙或淤泥的處置;

(二)爆破、鉆探、挖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和進行考古發掘。第十六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禁止下列活動:

(壹)修建堤防、阻水渠道、阻水道路;

(二)種植農作物、蘆葦、草、樹木等。阻礙行洪的(堤防防護林帶除外);

(三)在堤防、護堤地內建房、放牧、挖渠、打井、種植、挖坑、建窯、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進行市場交易;

(四)擅自圍墾河流的;

(五)設置攔河漁具;

(6)履帶車或超載標準車在堤頂行駛,車輛在雨雪期間通行;

(七)棚子河、行洪溝渠;

(八)排放或傾倒工業廢渣和有毒廢液、垃圾等。;

(九)在河流中清洗盛裝過油類或有害汙染物的車輛和容器。

  • 上一篇:鄉鎮幹部個人工作總結
  • 下一篇:如何提高律師的思維能力和執業基本素質
  • copyright 2024法律諮詢服務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