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營科技企業包括:實行集體經濟、合作經濟、股份制經濟、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的民營科技企業;建立國有科研院所、高校和大中型企業,實行國有民營科技企業。第三條民營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民營科技企業必須依法經營,保守國家秘密,不得侵犯國家、集體和他人的技術權利和經濟利益。第四條鼓勵和支持退休、辭職、辭退等非在職科技人員和國有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大中型企業創辦各種形式的民營科技企業。第五條市和縣(市、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對民營科技企業的指導、服務、監督和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壹)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認定;
(二)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科技項目、成果鑒定、獎勵申報、技術合同登記和科技統計;
(三)負責民營科技企業專業技術人員的考核和申報;
(四)辦理民營科技企業人員出國、技術出口、境外融資和設立分支機構的申報;
(五)負責民營科技企業及其人員的表彰和獎勵;
工商、稅務、勞動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民營科技企業的其他相關工作。
科技、工商、稅務、勞動、人事等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參與民營科技企業的經營活動。第六條申請設立民營科技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有符合要求的企業名稱和依法訂立的章程。
(二)有明確的專業技術領域和業務範圍。
(三)有與技術業務範圍相適應的註冊資本。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經法定評估後可折成註冊資本,但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總額的20%;高新技術成果經法定評估後可折價作為註冊資本,但不得超過註冊資本總額的30%。
(四)有固定的技術業務場所和技術設施。
(五)有合法的專利或科技成果、新技術產品、專有技術。
(六)有與技術業務範圍相適應的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第七條對民營科技企業實行分類制度。
(壹)科技企業名稱中帶有“濟南”或者“濟南市”字樣的,應當向市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請認定民營科技企業;
(二)帶有縣(市、區)(含開發區)字樣的科技企業名稱,應當向縣(市、區)科技行政部門申請認定民營科技企業。第八條申請設立民營科技企業,應當辦理下列登記:
(壹)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企業登記;
(二)向科學技術行政部門申請登記;
(三)向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第九條設立民辦研究所(所)或研究開發中心,在辦理企業登記前,必須經科技行政部門批準。
設立從事國家規定的特殊技術專業的民營科技企業,應在企業登記前報專業主管部門審批。第十條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民營科技企業認定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認定或者不予認定的決定。認定後,頒發《民營科技企業證書》;如果沒有,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壹條民營科技企業應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手續,並由科技行政管理部門重新認定。第十二條民營科技企業解散、破產、撤銷或者因其他原因終止時,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註銷登記,並報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備案。第十三條民營科技企業在科技項目、科技成果獎勵和專業技術職稱(資格)評定等方面享受與國有科研機構同等的待遇。第十四條民營科技企業在高新技術、新產品開發、中試、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和技術出口等方面,享受國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第十五條民營科技企業年科技產品出口達到國家規定的數額,經批準可以享受科技產品進出口權和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第十六條鼓勵外國科技人員在本市創辦民營科技企業或者到民營科技企業工作,並享受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優惠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