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輪胎產業政策的具體政策

具體政策如下:

輪胎產業政策

為落實科學發展觀,促進輪胎行業轉變方式和結構,提高綜合競爭力,引導輪胎行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政策。

第壹章政策目標

第壹條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石油化工產業發展總體規劃和目標,通過兼並重組、優化布局、控制總量、淘汰落後、技術改造、節能減排等措施,積極推進輪胎產業結構調整,實現由大變強。

第二條堅持以市場為主導,鼓勵具有比較優勢的骨幹企業通過強強聯合、品牌共享、產銷壹體化等方式兼並重組困難企業和落後企業,促進資源向優勢企業集中,推動企業向集團化發展,提高產業集中度,優化組織結構;引導生產企業發展,優化布局結構;加快淘汰落後產能,促進產品結構調整優化升級。

第三條鼓勵輪胎生產企業提高自主R&D能力,加大R&D投入,開展技術創新,實施品牌戰略,提高產品技術水平,增強核心競爭力。

第四條規範各類經濟主體在輪胎生產、流通和消費中的行為,營造公平統壹的市場環境,建立輪胎召回制度,提高行業服務水平。

第五,發展循環經濟,提高節能減排、汙染控制和資源綜合利用水平;建立健全廢舊輪胎回收利用管理體系,促進新輪胎生產、舊輪胎翻新和廢舊輪胎回收利用協調發展。

第二章產品調整

第六條鼓勵發展安全、節能、環保的高性能子午線輪胎、巨型工程子午線輪胎、扁平客運子午線輪胎和無內胎載重子午線輪胎。2015年,乘用車輪胎子午線率達到100%,輕卡輪胎子午線率達到85%,重卡輪胎子午線率達到90%;重視工程子午線輪胎、航空子午線輪胎和低速車輛子午線輪胎的發展。

第七條鼓勵汽車企業組裝新的輪胎產品,提高國產大型客車和貨車子午線輪胎組裝率,2015年基本實現子午線輪胎組裝和無內胎輪胎組裝。

第八條嚴格限制斜交輪胎的發展,除航空輪胎外,不得增加斜交輪胎產能。淘汰年產50萬條及以下斜交輪胎和以天然棉線簾布為骨架的輪胎生產線。用內胎限制載重子午線輪胎的發展。

第三章技術政策

第九條堅持引進技術與自主創新相結合,跟蹤發展輪胎前沿技術,鼓勵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和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不斷開發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先進適用技術,推進自主創新技術產業化。

第十條引導和鼓勵輪胎生產企業加強技術中心建設,利用技術集成和新技術工程應用開發,增強自主創新和新產品開發能力,鼓勵“產學研”聯合開發和委托開發。

根據稅收法律法規的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所發生的費用,可享受相關稅收優惠政策。

第十壹條引導和鼓勵輪胎生產企業實施人才戰略,與相關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聯合培養和委托急需技術人才;建立博士後流動站,引進高層次人才,聚集智力資源。

第十二條根據中國輪胎及輪胎翻新行業的技術發展和國際輪胎標準的發展趨勢,適時修訂中國輪胎及輪胎翻新的相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引導和鼓勵建設服務全行業的輪胎性能檢測中心、評價試驗場和工程技術中心。

第十三條引導輪胎企業與上下遊企業特別是汽車生產企業聯合開發輪胎新品種。

第十四條大力推進節能減排和資源綜合利用。引導和鼓勵輪胎生產企業推進信息化和工業化融合,開展以增加品種、提高質量、節能降耗、減少排放和汙染、保障安全生產為重點的技術改造。

開發橡膠、環保添加劑等可回收原料,廢舊輪胎回收利用技術;改進和推廣低溫煉膠和充氮硫化工藝;加強密煉粉塵、煉膠和硫磺煙霧的治理,推廣清潔生產技術;簡化並逐步取消輪胎包裝。

第十五條鼓勵輪胎企業在輪胎產品及其生產過程中推廣應用條碼技術、射頻識別等信息技術,建設覆蓋企業生產經營管理各環節的信息集成系統,創新輪胎產品信息管理和服務模式。

第四章配套條件建設

第十六條鼓勵輪胎企業參與天然橡膠種植和加工,優化天然橡膠初加工,提高技術、產品質量和物流服務水平;引導企業“走出去”,建立境外天然橡膠種植加工基地。

完善天然橡膠儲備機制,加強天然橡膠期貨市場建設,維護國內天然橡膠市場平穩運行。

第十七條加快異戊橡膠、鹵化丁基橡膠等品種開發,增加順丁橡膠、丁苯橡膠等合成橡膠品種數量,逐步提高合成橡膠使用比例和科研生產能力。

第十八條積極鼓勵開發和使用新型結構鋼簾線、高模量、低收縮聚酯簾線、高強度尼龍簾線等輪胎骨架材料,加快芳綸纖維的產業化和應用開發。

第十九條鼓勵開發環保型橡膠助劑和特種炭黑、白炭黑等原料。

第二十條鼓勵研發大型和新型密煉機、胎面混煉膠擠出機組、鋼絲壓延機組、鋼絲簾線切割機、子午線輪胎成型機械和輪胎半成品、產品無損檢測和在線檢測設備等子午線輪胎專用關鍵設備,提高生產裝備和監控水平。

第五章行業準入

第二十壹條新建、改建、擴建輪胎生產和輪胎翻新企業必須符合國家輪胎產業發展規劃和省、自治區、直轄市產業發展總體規劃;必須符合國家和省政府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或者汙染防治規劃。

第二十二條在依法設立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和居民區周邊,不得設立新的輪胎生產企業、舊輪胎翻新企業和廢舊輪胎回收企業。上述區域內已投產的輪胎生產、廢舊輪胎翻新、廢舊輪胎回收等企業,應當按照區域規劃要求,通過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第二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載重子午線輪胎項目,壹次形成的生產能力應達到年產654.38+20萬輛以上;新建、改建、擴建輕型卡車子午線輪胎和乘用車子午線輪胎項目,年生產能力應在600萬條以上。載重、輕載、轎車子午線輪胎單品種混動項目的產能也必須滿足上述要求。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機械輪胎(巨型工程機械輪胎除外)項目,年生產能力應達到3萬只以上。

第二十四條新建、改建、擴建輪胎項目應當選擇節能環保的工藝設備,煉膠應當使用大容量密閉式煉膠機,輪胎硫化應當采用充氮工藝。

第二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輪胎項目綜合能耗應低於950千克標準煤/噸橡膠(註:橡膠指天然橡膠、合成橡膠和再生膠)。

第二十六條新建、改建、擴建輪胎項目,環境保護措施應符合GB50469的要求,企業生產用水的重復利用率應達到90%以上。

第二十七條現有輪胎生產企業應在2012年底前達到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和第二十六條的要求。

第二十八條舊輪胎翻新企業應當具備實施產品“三包”、保證產品質量所必需的試驗和檢測以及廢舊輪胎綜合利用和實現固體廢物資源化的能力。

廢舊輪胎綜合利用企業應當具備實現固體廢物資源化的能力。

鼓勵廢舊輪胎翻新企業和廢舊輪胎綜合利用企業按照《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開展資源綜合利用認定。

第二十九條輪胎企業必須通過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認證和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

第三十條符合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輪胎生產企業,只有符合技術規範並實行“三包”服務,方可進入市場。

按規定必須進行強制認證的輪胎產品,必須通過強制認證後方可銷售。

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含農用輪胎)的輪胎應符合相應的技術規範,三輪汽車和低速載貨汽車專用輪胎必須與其他輪胎有明顯區別。

第三十壹條從事輪胎檢測認證的機構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工作,並對檢測認證結果負責。檢測機構和認證機構不得對同壹產品重復檢測和收費。因工作失誤導致消費者和生產者利益受損的,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承擔相應責任。對未按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審查的機構,應及時取消其資格。

第三十二條從事軍用輪胎科研生產的,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納入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管理。

第三十三條摩托車輪胎、動力輪胎行業準入條件、舊輪胎翻新和廢輪胎回收行業準入條件將適時制定。

第六章投資管理

第三十四條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和《外商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內輪胎建設項目實行備案制,國外輪胎項目實行核準制。

第三十五條為積極應對輪胎發展環境的變化,在產業調整和振興規劃期內(2009-2011年),除現有企業搬遷和技術改造(含兼並重組)外,不再新建、擴建輪胎項目。

第三十六條內資企業投資新建、改建、擴建輪胎項目(包括異地並購和異地建設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應當由省級人民政府確認的相關部門備案。

鼓勵有實力的內資企業在境外設立輪胎廠,內資企業投資境外輪胎生產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七條外商投資新建、改建、擴建輪胎項目,總投資3億美元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確認的有關部門審批;總投資3億美元以上的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確認的有關部門報國家主管部門審批。

第七章進出口管理

第三十八條充分發揮稅率對產業發展的調節作用,科學制定輪胎產品和輪胎生產原料的稅目稅率,協調輪胎產業和相關產業發展。

第三十九條在國家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建立和完善輪胎產業產業損害預警系統,維護我國輪胎產業安全。

第四十條出口輪胎必須從符合本政策行業準入條件的企業采購,產品必須符合我國標準;如果進口國要求更高的標準,也必須符合進口國的標準。

第四十壹條進口輪胎必須符合中國有關國家標準和管理規定。

第八章品牌和服務

第四十二條輪胎生產企業必須使用合法商標,嚴禁生產偷工減料輪胎、改性輪胎和假冒偽劣輪胎。

第四十三條引導和鼓勵輪胎企業制定品牌培育計劃,實施品牌經營戰略。開發自有品牌產品,維護獨立品牌形象,提高品牌知名度和美譽度,不斷提升品牌價值。

第四十四條鼓勵輪胎生產企業和品牌營銷商建立長期穩定的合作關系,推進品牌產品銷售和服務體系建設。

第四十五條鼓勵輪胎生產企業與汽車生產企業和輪胎營銷人員建立戰略合作關系,創新服務理念,改變輪胎經營方式。

允許外國投資者依照中國法律和行政法規設立從事輪胎銷售和售後服務的企業。

第四十六條禁止銷售走私輪胎、不合格輪胎、切割輪胎、改裝輪胎以及沒有強制性產品認證標誌的載重輪胎和乘用車輪胎;嚴禁經銷無三包輪胎。

第四十七條引導輪胎生產企業與營銷企業、大型運輸集團、廢舊輪胎綜合利用企業合作,建立舊輪胎翻新、舊輪胎換新等輪胎營銷模式。

第四十八條建立輪胎召回制度(包括翻新輪胎)。召回制度從Ml車型(包括駕駛座在內不超過9座的乘用車)的輪胎開始實施,並逐步在所有輪胎產品中實施。

第四十九條嚴禁向試圖非法生產改裝的超載車輛提供輪胎產品。

第五十條倡導輪胎消費者使用品牌產品並自覺規範其使用行為;為了維護交通安全,禁止使用已經達到磨損極限的輪胎。

第九章廢舊輪胎的回收利用

第五十壹條建立健全廢舊輪胎回收管理體系,規範廢舊輪胎回收市場體系建設。

第五十二條引導和鼓勵輪胎生產企業發展循環經濟,發展舊輪胎翻新和廢舊輪胎回收技術,參與廢舊輪胎回收體系建設。

科學合理地提高載重輪胎、斜交輪胎和航空輪胎的翻新率和翻新次數,延長輪胎全壽命裏程;新設計制造的輪胎產品應具有可翻新性,新輪胎的設計制造應逐步提高可翻新性和翻新次數;翻新輪胎應作為新輪胎對待,按規定實行強制認證制度。翻新輪胎進入市場之前,需要強制認證的產品首先要通過認證。

第五十三條從事舊輪胎翻新和廢舊輪胎再利用的企業,必須采用符合環境保護和節能減排要求的清潔生產技術和設備,杜絕二次汙染。嚴禁利用廢舊輪胎土法煉油,已建成的利用廢舊輪胎土法煉油裝置依法予以取締。

第五十四條從事廢舊輪胎回收的企業,廢舊輪胎的來源應當以國內為主。為防止境外汙染向國內轉移,廢舊輪胎進口應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執行,防止變相非法進口廢舊輪胎。

第十章其他

第五十五條積極發揮行業協會等中介組織在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加強行業自律,規範行業運作,維護行業秩序,監控行業運行,加強行業服務,開展行業交流,促進行業健康發展。

推動行業協會與國外行業協會和行業建立對話、磋商和信息交流機制,加強溝通,建立互信,增進合作,化解貿易摩擦。

第五十六條本產業政策涉及的標準和技術規範如有修訂,以修訂後的標準為準。

第五十七條本產業政策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並根據產業發展情況適時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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