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務、生態環境、市場監管、城市管理、住房和城鄉建設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做好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職責分工組織本行政區域內的飲用水衛生管理工作。第五條市、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飲用水衛生安全的宣傳教育,普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知識。
任何組織和個人有權舉報違反飲用水衛生安全的行為。第六條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現成飲用水經營者(以下簡稱供水單位)是供水衛生安全的第壹責任人,應當保證供應的飲用水水質符合有關標準和規範的要求。第七條集中式供水單位和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從事生產或者供水活動,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衛生許可證。第八條從事現成飲用水經營,必須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現售飲用水的經營者必須自設備投入使用之日起,向設備所在地的縣級衛生行政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a)設備的初始運行時間和具體位置;
(二)飲用水衛生安全產品(以下簡稱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件復印件;
(三)有資質的檢驗機構出具的合格檢驗報告。第九條供水單位應當遵守下列基本衛生管理要求:
(壹)建立並實施飲用水衛生管理制度;
(二)配備專職和兼職衛生管理人員;
(三)生產環境、工藝流程、設備設施符合基本衛生標準;
(四)具備基本的衛生防護和安全防範措施,定期檢查、維護、保養供水設備和設施,並做好記錄;
(五)按照規定使用符合衛生安全要求的涉水產品和消毒產品,取得涉水產品衛生許可批準文件,以及消毒產品生產企業的衛生許可證和產品衛生安全評價報告;
(六)按照本辦法及相關衛生標準和規範的要求進行水質檢測,符合相關水質標準要求後方可供水。第十條集中式供水單位、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供應的飲用水應當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管道供水的水質應當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
現在生產和銷售的飲用水的出水水質不僅要符合飲用水的衛生標準,還要符合國家衛生安全和飲用水水質處理器功能評價的相關要求。第十壹條集中式供水單位應當配備符合要求的凈水處理設備、設施和相應的消毒設施,按規定對水質進行消毒,並保證其正常運行。
新建水處理設備、設施和管網在投入使用前後應進行清洗消毒,水質檢測合格後方可供水。第十二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至少每半年對儲水設施清洗消毒壹次。每次清洗消毒都要經過水質檢測合格後才能供水。如發現水質不合格,應立即停止供水。第十三條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實施二次供水儲水設施清洗消毒的兩日前,通過張貼告示的方式告知業主清洗消毒的具體時間。實施清洗消毒時,應當邀請業主委員會(業主代表)、居(村)民委員會全程監督,並在清洗消毒記錄上簽字確認,存檔備查。
二次供水設施管理單位應當在二次供水儲水設施清洗消毒完成後24小時內,向業主公示清洗消毒的相關信息。第十四條嚴格控制在城市道路兩側的公共場所和其他場所安裝現成、現成的飲用水設備。確需在上述場所安裝的,其位置必須經行政審批服務部門依法批準。第十五條飲用水經營者安裝的設備,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壹)設備外觀整潔,無腐蝕和損壞;
(2)設備出水口必須有凹形隔離區,避免汙染;出水口應裝壹個關閉嚴密、可關閉的門,不賣水時應處於關閉狀態;
(三)設備應當置於所在區域的視頻監控範圍內,或者自行安裝視頻監控設施;
(四)設備底部高於地面65438±00厘米以上;
(五)設備不得設置在粉塵、有毒有害氣體等汙染源的安全防護距離內,與垃圾房(箱)、廁所的直線距離應大於20米。
現售直飲水設備所在區域負責物業管理的相關單位應當協助做好直飲水設備的安全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