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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寧市水環境保護條例

第壹章總則第壹條為了保護和改善水環境,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河流、湖泊、運河、濕地、水庫、坑塘、溝渠等地表水體和地下水體的水環境保護。第三條水環境保護堅持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科學規劃、綜合施策的原則,堅持保護優先、防治結合、生態補償、損害負責。第四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水環境質量負責,及時采取措施防治水汙染,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制度。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水環境保護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制定並實施水環境保護規劃和年度計劃,支持水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研究和先進技術應用,依法表彰和獎勵在水環境保護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

村(居)民委員會可以在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時,約定與水環境保護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引導村(居)民參與水環境保護活動。第五條市、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水環境保護的宣傳教育,增強公眾的水環境保護意識。各有關部門要按照工作職責,加強對管理和服務對象的水環境保護宣傳教育。

鼓勵和支持誌願者和社會組織參與水環境保護。第六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每年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水環境保護、河(湖)長制實施和重大水環境事件處置情況。第二章水環境管理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實行河(湖)長制,實現區域內重要水域全覆蓋。

市、縣、鄉鎮河(湖)長應當組織、協調、監督水資源保護、水岸線管理、水汙染防治、水環境治理、水生態修復等工作。分級、分段、分區,確保水質改善和水環境安全。

實行村級河(湖)長制,鼓勵設立民間(義務)河(湖)長。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河(湖)長監督、考核和問責辦法。第八條建立水質變化提醒機制,將水環境質量風險隱患納入河(湖)長河道巡查內容。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要及時向同級河長制辦公室報告水質超標情況,調查原因,明確措施,河長制辦公室根據職責分工,責成相關成員單位和地方政府采取措施,確保水質穩定達標。第九條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水環境質量和汙染源監測預警系統,建立數據共享機制,加強對重點汙染源、重點河段、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地下水、水環境功能區等的監測預警和監督管理。第十條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與相鄰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在水環境保護領域的合作,開展跨界流域汙染聯防聯控和跨界河流統壹預警。第十壹條市、縣(市、區)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應當統籌、研究和決定下列水環境保護重大事項:

(壹)重點江河湖泊水環境綜合整治;

(二)完善水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考核、獎懲機制;

(三)協調有關部門環境保護職責的調整;

(四)協調區域再生水循環系統建設;

(五)建立生態環境、城鄉水務、應急管理、城市管理、公安等部門聯動機制,加強突發水環境事件和重大水汙染事故的應急調查和處置;

(六)其他需要各部門研究解決的水環境保護問題。第十二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水環境保護的統壹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下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履行水環境保護職責;牽頭指導實施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協調解決跨區域、跨流域環境汙染糾紛;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編制並監督實施本轄區內飲用水水源地水環境保護和生態環境規劃及水功能區劃;負責監督和指導下級人民政府開展水生態保護和水質凈化工程的運行和保護。第十三條城鄉水務主管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水資源保護規劃、城鄉排水和生活汙水處理規劃;指導飲用水水源保護、地下水開發利用、管理保護和地下水超采綜合治理工作;指導河湖生態保護和修復,管理河湖生態流量和水量,組織實施地下水監測;會同有關部門,指導城鄉生活汙水排放、生活汙水處理等設施的建設和監管,指導城鎮生活汙水處理廠汙泥的安全處置;推進中水回用,提高中水回用率。第十四條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監督管理農藥、化肥等農業投入品的合理使用,指導監督農作物稭稈、畜禽糞便、汙水等農業廢棄物的資源化利用、農田回水處理、畜禽水產品生態健康養殖,參與監督指導漁港種植、養殖和漁船水汙染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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