績效工資也是勞動者工資收入的壹部分,主要是壹種基於勞動者表現的工資報酬。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績效工資在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年度壹次性獎金計征個人所得稅方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9號)規定,納稅人取得年度壹次性獎金,分別作為壹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算納稅,由扣繳義務人在發放時代扣代繳。文件第三條明確規定“全年壹次性獎金還包括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發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具體計稅方法是:
(1)將員工當月取得的全年壹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根據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
如果在發放年終壹次性獎金的當月,職工當月的工資收入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應按照上述方法確定全年壹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額。
(二)職工個人當月取得的年度壹次性獎金,按照本條第(壹)項確定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額計稅,計算公式如下:
1.如果員工當月工資收入高於(或等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員工當月全年壹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
2.如果員工當月工資收入低於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適用公式為:
應納稅額=(員工當月獲得壹次性獎金-員工當月工資收入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額。
(三)在壹個納稅年度內,對於每個納稅人,該納稅方法只允許使用壹次。其他各種名目的獎金,如半年獎金、季度獎金、加班獎金、先進獎金、考勤獎金等。,都與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合並,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不是所有的勞動者都有績效工資,也不是所有拿到績效工資的勞動者都需要扣除個人所得稅。這裏也要看勞動者的績效工資是否達到規定的納稅標準。未達到的,不扣除勞動者的績效工資。
績效工資分為廣義績效工資和狹義績效工資。廣義的績效工資也叫績效加薪、獎勵工資或與考核掛鉤的工資。績效工資制度可以提高工作績效。如果它能更好地發揮作用,雇主必須確信他們能有效地評估工作績效。傳統的績效工資制度通常是個人績效,對員工績效提升的認可形式通常是每年在規定時間內增加基本工資。
績效工資是建立在對員工績效進行有效考核的基礎上,將工資與考核結果掛鉤的薪酬制度。其理論基礎是“按業績獎勵”。企業用績效工資來規範員工,從而激勵員工的行為。他們通過調節績效優秀者和績效差者的收入,鼓勵員工追求符合企業要求的行為,激發每個員工的積極性,努力實現企業目標。壹般來說,績效加薪是在壹定的績效考核體系下,將基本工資的增加與員工獲得的考核等級掛鉤的績效獎勵計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下列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 (壹)工資、薪金所得;
(二)勞務報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五)營業收入;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七)財產租賃所得;
(八)財產轉讓所得;
(9)偶然收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
(壹)綜合所得,適用3%至4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二)經營所得,適用5%至35%的超額累進稅率(稅率表附後);
(三)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適用20%的比例稅率。
《關於工資總額構成的規定》第四條工資總額由以下六部分組成:
(壹)小時工資;
(2)計件工資;
(3)獎金;
(四)津貼和補貼;
(五)加班工資;
(6)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