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的原住民是印第安人和北極的因紐特人(統稱加拿大原住民),他們至少在壹萬年前就生活在加拿大。大約在1000年,歐洲人第壹次來到加拿大。當時來自北歐的維京首領leif ericson(留著紅胡子的Eriksson)曾經在加拿大紐芬蘭建立了壹個村莊,但是這個定居點很快就被印第安人淹沒了。更持久的殖民活動開始於16世紀和大約17世紀的法國人。
在這片被稱為新法蘭西的土地上,法國殖民者和英國殖民者之間發生了持續不斷的戰爭,最終以英國殖民者的勝利而告終。1763巴黎和約正式使加拿大成為英國殖民地。美國革命後,許多英國保皇黨人移民到加拿大。《英屬北美條約》通過後,英國政府於1,1,867年7月成立加拿大聯邦,並允許其自治,由英法殖民者共同統治。1931的威斯敏斯特法案和1982的加拿大憲法逐漸鞏固了加拿大的獨立地位。
加拿大實行聯邦制、議會制和君主立憲制。國家元首是加拿大君主,也是英國君主,目前是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女王在加拿大的代表是加拿大總督。總督不屬於任何政治派別。他的職責是以君主的名義同意法案,宣讀君主的講話,簽署國家文件,宣布召集或解散國民議會,以及其他國家職責。君主(通過總督)只是名義上的首腦。他的壹些實權是留給危機時刻使用的,比如宣戰權。
聯邦的意義:
聯邦制是國家結構的壹種形式,是壹種相對於單壹制的復合制。
綠色部分是聯邦國家。聯邦國家由各種聯邦成員組成,各成員單位先於聯邦國家而存在。在聯邦國家建立之前,聯邦成員國是享有主權的獨立政治實體;加入聯邦後,雖然不再擁有完全獨立的主權,但在聯邦憲法規定的範圍內,聯邦成員的主權仍受法律保護。具體有以下權利(但不壹定是全部)(1)修憲(2)維護地區完整(3)成員有自己的民族(4)加入和退出的權利。組成聯邦國家時,聯邦成員國將各自的權力交給聯邦政府,同時保留部分管理內部事務的權力。聯邦憲法明確規定了聯邦政府統壹行使的權力和各成員國中央政府保留的權力,即聯邦權力來源於各成員國的參與。
比如加拿大不再是英國殖民地,而是獨立的英聯邦國家。擁有幾乎完全的主權。
自治領(英文:Dominion)是大英帝國殖民體系下的特殊國家制度,可以說是走向獨立的最後壹步。在19世紀,所有自治或半自治的英國殖民地,尤其是那些擁有自己的憲法制度的殖民地,如加拿大和澳大利亞,被稱為自治領。它們都是從直轄殖民地或自治殖民地演變成自治領的。根據憲法法案(1867),所有英屬北美殖民地形成了加拿大的單壹自治領,加拿大憲法壹直以此英國法律為基礎。雖然加拿大是國際公認的獨立國家,但這種特殊的自治領關系壹直存在到1982年,加拿大議會通過新憲法,英國議會通過加拿大法案1982,結束了英國修改加拿大憲法的權力,加拿大才真正實現獨立。最後壹個英國自治領從此從歷史中消失了。加拿大也將7月1日的自治領日更名為加拿大國慶日。
補充:
20世紀初,自治領和自治殖民地的區別在於自治領具有“國家”的地位(即政治上完全獨立)。自治殖民地只有內政上的自主權,但在外交、國防和國際貿易上也有壹定的自主權。其在這些地區的自治權利在隨後的幾十年中逐漸增加,直至完全控制相關權力,成為獨立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