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礦業權評估與管理的比較
眾所周知,礦業權評估在現代礦業融資中起著重要的作用。礦業權價值是交易的核心或焦點。在真實、公開的市場中,壹次成功的交易可以實現礦業權的價值。評價作為建議,在這個過程中起著重要的輔助作用。市場、信息和知識的日益復雜,使得評價成為礦業的重要組成部分。
(壹)礦業權評估的歷史
中國是壹個礦業大國,開采和利用礦產歷史悠久,但第壹部礦業法直到1986年才誕生。她在歷史、社會、經濟制度上走了壹條與西方國家完全不同的道路。
我國礦業權評估始於1998。國務院發布的三部法律法規規定,在申請和轉讓采礦權時,應當對國家出資勘查開發現有礦區進行評估。其他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是否需要評估,由當事人自行決定。相信隨著市場的發展和交易的活躍,當事人在礦業權交易前和礦業融資過程中都會有礦業權評估的需求,並自願聘請評估師對其礦業權或擬取得的礦業權進行評估。
1998之前,礦產資源法不允許礦業權交易。但作為申請采礦權的前提條件,采礦權申請人需要有勘查成果——地質勘查報告。因此,勘探成果交易在20世紀90年代出現,並伴隨著勘探成果評估。這或可視為我國礦業權評估的前奏。
加拿大礦業權評估的歷史需要與其他西方國家聯系起來,因為他們有相同的制度。
西方礦業權評估的歷史至少可以追溯到19世紀下半葉。e . J . Mal-one寫道:評估方法是從Henry D . Hoskold 1877在其論文《工程師的評估助手》中首次提出的技術發展而來的。根據E·J·馬龍的研究,礦物價值與估價的基本原理在20世紀初開始形成。20世紀50年代末,貼現現金流分析法被引入並廣泛應用於采礦業。然而,評價方法、原則和標準的重要發展是在20世紀後期產生的。
1987美國評估師協會制定了“職業評估師統壹標準”(US-PAP)。但直到今天,美國還沒有專門的礦業權評估標準和指南。
澳大利亞率先起草了采礦權評估的標準和準則。Valmin代碼發布於1995,修訂於1997。瓦爾明守則已成為其他國家的典範。
在加拿大,直到2003年5月才有完整全面的礦業權評估規則和準則,這是由“Bre-X”公司醜聞推動的。多倫多證券交易所和安大略省證券委員會(TSE/OSC)成立了壹個采礦標準特別工作組(MSTF ),以審查采礦業的行為、標準和慣例。1999 65438+10月,工作小組建議加拿大采礦、冶金和石油學會(CIM)成立壹個委員會,審查和咨詢礦業權評估的方式和方法。從2000年春季到2002年秋季,該委員會起草並公布了“初步討論框架”、“討論草案”、“采礦權評估標準和準則草案”和“采礦權評估標準和準則修訂草案”。2003年2月,形成了礦業權評估標準和準則的最終草案,將於2003年5月在蒙特利爾正式頒布實施。與此同時,其他專業委員會也在盡最大努力建設其他關鍵領域的制度,如規範礦產儲量/資源的定義、勘查礦業某些專業技術活動的資格制度、勘查從業人員的勘查標準等。這壹過程中的壹個重要事件是CIMVal委員會於2000年3月8日在多倫多舉行的CIM年會(采礦世紀2000)上組織了壹次“評估日”。會上提交或介紹了許多來自各領域專家的關於礦業權評估的論文。這些文件可視為CIMVal標準和準則的基礎。
與此同時,國際評估標準委員會正在準備壹套國際評估標準,有望最終被全世界接受。
在另壹個重要的礦業國家南非,南非采礦和冶金協會正在跟隨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的腳步,制定評估采礦項目、采礦權和采礦資產的標準和準則。
(二)礦業權規範的形成和創建
礦業權評估標準是礦業活動發展和競爭的結果。礦業權交易的目的是籌集有限的資金,分散風險。因此,礦業權交易涉及多種行業。這些行業都是關註交易對象真實價值的各方,包括礦業權人、礦業權潛在持有人或申請人以及銀行和銀行家、大型礦業公司、股票持有人等投資者。
獨立礦業咨詢公司在礦業中有其重要的角色和地位。他們為礦業權交易和融資各方提供包括礦業權評估在內的各種服務。
在加拿大、澳大利亞和南非,各行各業的組織和團體參與了各種標準和采礦權其他方面的起草、討論、評論和辯論。與會者從不同的角度和觀點發表了自己的意見。雖然他們不能達成完全壹致,但他們的工作是富有成效和有意義的。
參與標準和準則起草過程的加拿大組織和團體包括:
加拿大礦業協會
加拿大會計師協會(CICA)
加拿大管理會計師協會(SMAC)
加拿大金融分析委員會(CCFA)
加拿大采礦、冶金和石油協會
多倫多證券交易所
加拿大證券委員會
銀行
礦業公司
咨詢公司
中國在相對較小的範圍內完成了同樣的工作。在這個工作組中,沒有勘探公司、礦業公司和證券經理的采礦權人代表。
(3)礦業權評估管理
目前,根據國務院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對礦業權評估進行監督管理仍是我國政府的職責。國土資源部出臺了三個礦業權管理辦法,分別是《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探礦權采礦權評估資格管理暫行辦法》、《礦業權評估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國土資源部職能部門組織起草編寫了兩版礦業權評估技術指南。第壹版名為《探礦權采礦權評估方法指南》。第二版是《礦業權評估指南》,現已應用於實踐。第三版目前正在修訂和匯編中。作者認為,政府將逐漸從這壹領域的管理地位上撤退,特別是,首先是從技術方法上。
在加拿大和其他西方國家,最相關的自律專業組織負責這些事務和任務,如加拿大采礦、冶金和石油協會(CIM)、澳大利亞采礦和冶金協會(AusIMM)和南非采礦和冶金協會。這些組織由不同職業的人組成,為不同領域的礦業提供咨詢服務。為了約束執業行為,公平競爭,保護執業者和客戶的利益,自律性專業組織建立了壹些制度來規範其成員。這些制度的主要措施和特點之壹是"紀律處分權,包括暫停和解雇成員或成員雇員的權力"。
(四)礦業權評估的條件和環境
在加拿大,與采礦相關的幾個領域已經發布了標準和/或指南,為評估師提供了壹個更好、更標準化的環境,以便在評估中實踐和建立規範。
加拿大礦業融資
這種協調、默契、配合,在中國礦業的各個專業領域還是比較缺乏的。政府部門管理不協調。現行的勘查規範和資源儲量標準不適用於為礦業權交易和礦業融資提供服務的礦業權價值評估。
(5)管理制度
建立有效的礦業權評估管理體系非常重要。加拿大的資質制度和勘探標準是高效的管理制度,其社會文化基礎是誠信原則。
中國也有類似的管理制度,但效果不盡如人意。
1.鑒定人和資格評估師
由礦業標準任務組(MSTF)提出並由加拿大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CSA)發布的國家標準43-101的重要成果和貢獻之壹就是人才的概念和體系。這壹概念是從澳大利亞、英國和南非使用的“合格人員”的概念演變而來的。
43-101國家標準將合格人員定義為自然人,其為具有至少5年礦產勘探、礦山開發或礦山管理或采礦項目評估經驗的工程師或地質學家,或在這些領域具有全面經驗,並具有與采礦項目對象和技術報告相關的經驗,同時也是聲譽良好的專業協會的成員。
合格人員是受約束的專業人員,他應該在向公眾提供的技術報告中反映專業標準的應用及其職責。合格人員概念的實施將確保只有合格人員才能開展和報告勘探和采礦活動。這是Bre-X公司醜聞的教訓之壹。確切地說,需要資格制度來幫助重建投資者的信心,重建關系到加拿大未來的礦業。
合格人員制度在西方國家有其基礎,即專業人員的管理。工程師在加拿大各地的管轄範圍內獲得許可已經很多年了。至少有七個省和地區也實施了地質師執照制度,其他管轄區也在制定相關法規。
合格鑒定人的概念是從合格人員的概念演變而來的。CIMVal標準和指南將其定義為壹個自然人,該自然人是在礦業權評估方面具有豐富經驗的公認專家,具有與目標礦業權相關的經驗,或依賴於由合格人員完成的目標礦業權的當前技術報告,並受到聲譽良好的專業協會或自律專業組織的監管,或為其成員。
我國也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制度,由政府職能部門運行。不能適應市場經濟活動的需要,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壹是對就業範圍沒有限制,實際上成為壹種普遍資格;二是沒有就業風險,沒有紀律制度約束道德和能力。
2.勘探標準
上個世紀末,面對幾起與礦產勘查開采公司股票有關的惡性事件,礦業投資者的信心動搖,礦業開采股票遭受重大挫折。在過去的六年裏,加拿大礦業為恢復投資者的信心做出了巨大努力。根據國家標準43-101制定的勘探標準是加拿大礦業的又壹重要成果。2000年6月發布了《礦產勘探準則》,目前正在制定《礦產資源和礦產儲量估算準則》。制定這些專業標準是為了支持和約束合格人員執業,同時也為監督檢查提供依據。相當於加拿大通用的統壹技術標準,要求合格人員遵守,但同時也聲明不限制合格人員原有的思維和新方法的應用。
中國也有壹套礦產勘查規範,指導全國地質勘查40多年。雖然2002年修訂的《固體礦產地質勘查通則》為適應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勘查工作做出了壹些努力,但仍然缺乏商業性礦產勘查的規範或標準。與加拿大的勘查標準相比,中國的礦產勘查標準在內容上差別不大,中國的勘查標準要詳細得多。主要區別在於,加拿大的勘探標準突出了對責任的要求,而中國的勘探標準突出了對技術的要求。如果加拿大合格人員不按照勘探標準工作,他們將面臨法律後果和被取消資格的風險。如果我國的勘查工作達不到勘查規範的要求,只會影響勘查成果的水平,沒有其他後果。這顯示了他們約束力的強度。這種差異是制度性的。加拿大的勘探標準是針對商業礦產勘探的,所以責任極其重要。商業性礦產勘查的各個環節達到什麽程度,不僅僅是壹個技術問題,更是壹個獲取信息的可靠性、真假、法律責任的問題。
(6)目的
CIMVal標準和準則列出了評估人員在評估過程和起草評估報告時必須遵守的五個基本目的。它們是實質、透明、獨立、能力和理性。顯然,這些目的對於鑒定人和評估來說是非常重要的。它們始終體現在評價的全過程中。
我國《礦業權評估管理辦法》和《礦業權評估指南》未具體提出專業目的,但要求評估師和評估公司獨立從事科學、公正的評估,並對其評估報告的客觀性、公正性和真實性承擔法律責任。
(七)礦業權評估標準和指南或規定的內容。
2000年和2002年,國土資源部先後發布了三個從業人員資格評審暫行辦法,並組織起草了兩個版本的行業技術指南。它們包含了管理和指導評估行業的所有必要內容,以及加拿大礦業權評估標準和指南,它們在內容範圍和措施上是相似的。
主要區別在於加拿大的標準和指南對礦業權評估中的壹些關鍵概念和術語進行了詳細明確的定義,這是非常必要的。他們將評估的礦業權價值類型確定為“公平市場價值”;確保評估結果在壹天內有效,並使用壹個取值範圍來表示評估值。
我國《評估暫行辦法》除了對評估人員的資質要求外,對開展評估業務的公司也有資質要求;未確定礦業權價值類型的,評估結果有效期確定為壹年;評估結果是單個值。
(8)從業人員
目前,在加拿大,任何個人只要滿足“資格評估師”定義中所描述的所有特征,並遵循和符合CIMVal的標準和準則,就可以執業為資格評估師,無需額外的考試和註冊,也無需審批。但壹定要堅持誠信原則,在評估報告中附專頁聲稱自己符合合格評估師的要求,列舉相關經歷,承諾遵循標準和準則。據了解,加拿大參照加拿大專業工程師協會和美國評估師協會,準備成立評估師協會。
中國的評估行業實行了考試和註冊制度。成為壹名資格評估師,需要通過統壹的綜合考試。滿足壹定基礎條件的人可以參加這個專項考試。要成為註冊評估師,壹個合格的評估師需要被資質評估機構聘用,並在管理機構註冊。中國評估師協會正在建設中。
二、礦業權評估技術的比較
評價的方式方法可以歸為技術問題。西方國家將采礦權作為房地產的壹部分進行評估由來已久。相比之下,在中國只有六年。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促進了評估技術的引入。我國的實踐者進行了有意義的實踐和研究,尤其是在探礦權評估方法這壹世界性難題上。
(壹)礦業權的內涵或定義及礦業權的價值
在比較研究中,首先要搞清楚兩國礦業權概念的差異。加拿大和中國與“采礦權”相對應的概念和術語是“礦地(生產)”。根據CIMVal標準和指南,礦山(財產)包括為獲得物質資產而獲得的所有權利和利益,包括各種執照和許可證。礦業權價值由這些權利、權益和管理局登記備案的法定資產範圍內的各種實物資產的價值構成。除了礦產儲量和資源,實物資產還包括地下開發和建設、加工廠和地面設施。但對於勘探前期的礦業權,其資產和價值主要是指礦產。礦山(生產)又進壹步分為勘探性質、開發性質、礦產資源性質和生產性質。
CIM還在各種價值類型中定義了采礦權的價值,即公平市場價值(FMV)。它是指在壹個公開的、不受限制的市場上所能獲得的最高價格,用貨幣或貨幣的價值來表示。這個市場的各方都是知識淵博,平衡謹慎,行為獨立,交易不受任何脅迫。公允市場價值的定義似乎是對壹項資產在虛擬市場中產生其交換價值的過程的描述。
在中國,“礦業權”壹詞通常只理解為礦產的權利、權利證書和權益。它被定義為進行勘探或開采礦產資源的經濟活動的權利。《礦業權評估指南》將礦業權價值定義為投資礦產資源可能獲得的收入金額。這個定義描述了生產中產生價值的過程。
(2)評價原則
CIMVal標準和準則提出了適用於礦業權評估的六項壹般原則。它們可以概括為價值的時效性、價值預測的時效性、價值的可獲得性、最高最佳使用原則、信息的時效性和市場決定的回報。
《礦業權評估指南》列舉了12評估人員在評估中應考慮的原則。即;
(1)尊重地質資源經濟規律的原則;
(2)遵守地質勘查規範的原則;
(3)預測原則;
(4)供求原則;
(5)替代原則;
(6)變化原則;
(7)競爭原則;
(8)收益增減原則;
(9)最有效利用原則;
(10)協調原理;
(11)收益分配原則;
(12)平衡原理。
(3)評估方法
在中國和加拿大,公認的三種評估方法是收益法、市場法和成本法。它們在不同的條件下使用。這兩個國家沒有區別。
(4)評價方法
CIMVal標準和指南提出了14種方法供評估人員在評估中選擇和使用。這14方法又進壹步分為主要方法(7種方法)和次要方法(4種方法),並分別進行了註釋。四種方法屬於收入法,六種方法屬於市場法,三種方法屬於成本法。有些方法在加拿大被廣泛使用,並被公認為首選。有些方法沒有被廣泛使用,但已被接受。還有壹些方法既沒有被廣泛使用,也沒有被接受,所以這些方法沒有被分為壹級或二級評價方法。指南中列出不可接受的評估方法的目的不是為了限制評估人員使用和發展這些方法。
中國礦業權評估指南推薦了三種方式八種方法。
市場法及其方法在加拿大和其他西方國家被廣泛使用。它們是更好、更理想的途徑和方法。但是,有些方法的技術問題需要進壹步討論和改進。市場法評估方法在我國尚未應用於礦業權評估。主要原因是缺乏足夠的采礦權交易,特別是那些不受限制和非強制的交易。
(5)儲量和資源
礦產儲量和資源量是礦業權評估中非常重要的參數。從許多討論礦業權評估的論文和文章中可以知道,在過去的20年中,西方國家的評估界壹直在關註和爭論在評估中是否考慮礦產資源量的問題。這壹領域的大多數人現在可以接受在評估探礦權價值時應考慮礦產資源的觀點。然而,如何確定用於探礦權評估的礦產資源量的問題壹直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希望能產生壹個普遍接受的原則和方法來確定這個參數。這將有助於比較采礦權的價值並應用可比方法。
在中國,從業者從未懷疑過礦產資源及其潛力可以在探礦權評估中予以考慮。但是正確的估計仍然是壹個未解決的問題。
(6)探礦權評估
CIMVal標準和指南推薦了目前在壹些地區使用的大約9種探礦權評估方法,評估人員可以選擇使用,其中6種是以市場為導向的,3種是以成本為導向的。
我國《礦業權評估指南》提出了6種探礦權評估方法。兩個基於成本,兩個基於收入,另外兩個基於市場。西方國家廣泛使用的市場法的壹些評估方法並沒有應用到中國,也沒有介紹到中國。其中壹個主要原因是,國內幾乎沒有適合這些方式的交易,或者對國內的礦商不夠熟悉。
如果壹個探礦權的特征滿足壹定的條件,特別是儲量和資源量,可以應用DCF法等收益法對其價值進行評估,這在兩國都是壹樣的。
在目前的礦業權評估中,除證券經理外,人們已廣泛接受在礦業權價值中應考慮和估計礦產資源量及其可能的潛在價值,這是壹個重要的發展。盡管如此,探礦權評估仍存在兩個尚未解決的問題。壹個是在不圈定儲量和資源量的情況下,如何考慮和估算探礦權的價值,有哪些要素可以反映其價值,用數學方法表達。另壹個問題是在可信度較低的潛在探礦權評估中,如何確定資源和潛力的參數。筆者認為這些問題是世界性的,對於中國和加拿大也是壹樣的。
三。結束語和建議
中國和加拿大都是礦產資源大國,礦業在國民經濟中占有重要地位。兩國都為世界礦業的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並將在礦業權評估領域做出同樣的貢獻。目前,壹些加拿大礦業公司正在積極尋求在中國的投資機會,中國的礦業也在積極尋找投資者。這對兩國礦業權評估行業的發展都將是壹個很好的機遇。
本報告對礦業權評估主要方面的比較仍是初步的、總結性的。它們可以總結如下:
顯然,中加兩國在礦業權評估方面存在壹些差異,但差距不是很大,特別是在管理體制、編制和發展方面。相對而言,評價技術和方法差距較大。除了上面提到的原因,中國員工和西方同行之間缺乏接觸和溝通是另壹個原因。交流和實踐經驗對我國礦業權評估的發展極其重要。
礦業權評估是伴隨著經濟制度和法律制度的產生和發展而產生的。資產的概念及其基本法律特征是在加拿大等國憲法確立時形成的。和經濟體制是壹致的。中國正在進行經濟體制改革,尋求建立有效的制度,礦業權是改革的產物。其效果將在實踐中得到檢驗。雖然為時尚早,但可以相信,我國與礦業權相關的法律法規正在不斷完善。
由於歷史和制度的差異,人們從不同的角度和經濟角度考慮和比較價值觀。加拿大同行在評估領域主要受市場條件下資產的經濟意義驅動,他們考慮的是資產的投資和成本,而不是礦產本身價值的自然屬性。評估對他們來說是壹門生意,而不是理論和科學研究。
引入合格人員和合格評估師制度,有利於我國礦業權評估工作。值得考慮在中國發展這壹制度。我國礦業權評估的發展和進步需要有效制度的支持。
由於角色和功能的問題,評估不適合政府管理。在中國,迫切需要發展自律性的專業組織,以適應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這將是采礦融資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我國,礦業權等術語需要經過廣泛討論後才能詳細明確地界定。
參考
【1】E . J .馬龍礦業權評估方法歷史回顧。Ross D.Lawrence先生提供了該文件的副本。
[2]羅斯·D·勞倫斯的收益法. 2001
【3】【3】Ross D . Lawrence DCF預測法能否僅根據已探明礦產儲量和可能的礦產儲量確定公允市場價值?
[4]基思·斯賓塞(Keith Spence)的《加拿大礦業權評估準則》的發展及評估實踐總結。
[5]加拿大采礦權評估標準和指南
[6]Maureen C.Jensen,Bill Pearson,加拿大資格系統CIM通報的最近情況,2006年2月,5438+0,第94卷
[7]《礦業權評估指南》。北京:中國迪達出版社,2001。
[8]《探礦權采礦權評估方法指南》北京:地質出版社,1998。
[9]《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源部文件[1999]75號1999年3月30日。
[10]探礦權采礦權資質評估管理暫行辦法。國土資源部文件,國土資源開發[2001]
[11]礦業權評估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人事部、國土資源部[2000]82號文件,200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