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資源概況及開發利用現狀
駐馬店是壹個礦產資源豐富的地區。西部山區有各種能源、金屬和非金屬礦產,特別是非金屬礦產,分布廣、儲量大、易開采。東部平原主要有磚瓦粘土、河沙等礦產資源。目前,全市已發現53種礦產,已探明儲量的有20多種。
“十五”期間,我市經濟快速發展。特別是近年來,作為全國鄉鎮企業東西合作示範區,我市礦業利用東西合作的趨勢和國內外資源短缺的形勢,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由過去的多類型、大規模、高效率開采加工逐步形成新格局。2000年,我市共有礦山企業603家,采礦及其加工產值654.38+0.9億。2005年,我市* * *共有礦山企業310家,采礦及其加工產值27億。隨著整頓礦業秩序的深入,近年來,我市取締了壹批不符合取得許可證條件、非法開采、破壞浪費資源、安全生產不達標的礦山企業,並通過加大資源整合力度,泌陽鐵礦區由34個小鐵礦整合為4個;確山縣通過資源整合,解決了146不合理的礦井布局,由原來的308個增加到現在的162個,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水平進壹步提高。然而,壹些地方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卻時有反復,無證開采、越界開采、以采代探、亂采濫挖等違法行為屢禁不止。重要礦種後備資源不足、礦山布局不合理、管理粗放、資源浪費、環境破壞和安全生產事故等突出問題沒有得到根本解決。
第二,深層次問題
1.礦業管理手段落後。
我市非法采礦屢禁不止,主要是計劃經濟體制和被動管理的思維模式,根除非法采礦的相應對策沒有跟上。近年來,雖然各級政府和國土資源部門采取了高壓態勢,但由於礦政管理存在壹些缺陷,難以走出整改-反彈-整改-反彈的惡性循環。只要雙軌制的礦業權制度並存,就會存在那些得到報酬的人想盡辦法越界的問題。當前,壹個突出問題是礦政管理中探礦權管理薄弱,壹些個體私營企業打著勘查的幌子,以探代采,從事非法采礦活動。部分探礦權人持勘查許可證非法開采礦產資源,法律法規規定勘查許可證通過登記取得,準入門檻低。然而,這壹鼓勵風險探索的規定卻被壹些機會主義者所利用。他們從低門檻進入勘探領域後,拿著勘探證進行非法開采。面對新形勢下的非法采礦,多年來壹貫執行的執法方式難以跟上時代的步伐。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人員面臨轄區眾多、人力有限、經費有限、交通工具短缺、技術手段落後等問題,必然導致礦產資源開發管理出現空白。
2.法制不健全
我國各地都有壹種現象,如果有人偷別人東西,只要被抓到,就會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如果有人非法開采采砂、石料、煤炭等礦產資源,被發現罰款,除非規模巨大,危害極大,發生事故,很少有人被判刑。原因是中國的立法工作滯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和其他專業法律壹樣,被詬病為“軟法”,法律體系的不完善導致打擊力度較弱,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市(縣)基層無權認定違法金額,導致認定困難。按規定非法開采價值5萬元以上的煤礦才能最終確定,只有省區有資質的部門才能評估。由於資金有限,當地政府很難經常邀請他們評估。即使評估結果出來,非法礦主也早已逃之夭夭。《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僅賦予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違法采礦工具和礦產品的登記保存權。可想而知,沒有沒收權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對猖狂、狡猾甚至暴力抗法的犯罪分子,可以起到極大的威懾作用。
3.源頭沒控制住,合力還沒形成。
非法采礦離不開兩個渠道:壹是火工品;二是賣礦產品。目前,對炸藥和雷管火工品的供應和使用監管不夠。無證礦的火工品有的來自有證礦,有的來自非法渠道。因為源頭多,相關權力部門疏於檢查監督,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同時,實踐中對準運把關不嚴,準運檢查不嚴,非法倒賣準運證,特別是在電廠、焦化廠、冶煉廠、施工單位全部收購的情況下,導致無證礦產品暢通無阻。取締和打擊非法采礦涉及國土資源、煤炭、安監、工商等多個部門。他們在工作中往往存在推諉扯皮的現象,各有各的調,缺乏密切配合,沒有形成聯合執法的合力。
4.法制宣傳工作不到位。
長期以來,由於不重視礦產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很多人不知道挖砂、取土、打石、淘金、采煤、探礦必須依法辦理采礦許可證和勘查許可證。難免讓人誤以為地下資源是自己的。這使得人們有意無意地非法采礦。原因是法制宣傳教育沒有跟上。現實中,許多地方基層幹部群眾、礦區居民和當地村民的礦產資源法律意識淡薄。很多鄉鎮幹部和村民誤以為土地是集體所有,在集體土地範圍內開采礦產資源是天經地義的。
第三,對策
1.減少地雷總量才是治本之策。
上世紀80年代,受“有水快流”思想的影響,我市小鐵礦、小石廠蜂擁而至,高峰期有2000多家。這些礦山企業規模小,布局分散,對安全生產構成相當大的威脅:壹是由於礦山規模小,安全投入低,安全生產條件先天不足;其次,由於礦山布局混亂,進入殘采期,不同程度存在過度開采和哄搶資源現象,不僅浪費礦產資源,也為安全生產埋下禍根。解決這壹問題,根本的辦法是“減量瘦身”,減少礦山安全事故的“危險源”。近年來,該市從實際出發,對礦山企業采取“關、停、退、並”的措施,大力關井減產,促進礦山規模化。“關”就是加大關井力度,對安全生產條件不達標、證照不全、跨層越界開采的礦井壹律關閉取締。“停”就是到期就停,所有采礦權到期的礦山不再延期,強制關閉。“退休”是指有償退出。對於采礦權未到期,但已經處於殘采的礦山,鼓勵提前退役,政府給予壹定補償。“合”就是促進礦井整合。在“關、停、退”的基礎上,對礦山相對集中的區域進行統壹規劃,分區域投放市場,公開招標,吸引有資金實力、有社會責任感的人獨家辦礦。經過幾年的努力,我市礦山企業從2000多家減少到339家。實踐證明,這不僅有利於提高資源的開采率,也有利於安全生產和監管。
2.遏制礦業暴利是“激進”之舉。
近年來,由於礦產品價格暴漲,礦山經營者需求量很大,特別是壹些礦主,在高額利潤的驅動下,只重視生產,不講安全,甚至鋌而走險,造成嚴重的超能力生產和非法生產,造成大量的安全隱患。暴利是導致礦業秩序混亂的直接“誘因”,也是造成安全隱患的主要原因。因此,必須從抑制礦業暴利入手,增加辦礦成本,提高辦礦門檻。壹是加大實施有償開采力度。目前,在我國很多地方,雖然新開的礦山資源已經投入市場運作,但是原有的礦山已經協議出讓。這種“雙軌制”必須盡快取消。無論新開礦還是現有礦,都要全部投入市場化運作,實行有償開采。二是增加礦業稅收。近年來,礦山企業大多由個人創辦。為了避稅,他們的產量和經營收入根本不入賬或入賬做假賬,導致增值稅、資源稅、個人所得稅等稅收難以足額征收。對此,必須堅持多管齊下,完善征收方式和手段。目前,該市建立了由稅務、電力、公安等相關單位組成的礦山稅收聯合管理小組,定期根據礦山用電量和火工品用量計算其產量,作為應稅收入的依據,提高了稅收征收的科學性,壹定程度上避免了偷稅漏稅的發生。同時,探索建立對礦山生產的全天候監控,提高礦山產量計量的準確性,確保各項稅收應收盡收。三是加大礦山安全事故賠償力度。對於礦難事故,嚴格遵循河南省死亡賠償條例的高限,重罰,讓礦主真正感受到死不起,倒逼他們加強安全意識。四是加大礦山“兩金”征收力度。安全生產強制投入。第五,加大擴大礦山企業參加工傷保險的力度。將礦山企業參加工傷保險作為強制性要求,分期分批推進,特別是將采礦工、爆破工、運輸工等安全系數低的井下作業人員作為參保重點,切實維護礦山企業職工利益。
3.加強專業監管是內在需要。
礦山生產的特殊性和高風險性客觀上決定了其生產作業和安全監管的專業性,但目前礦山從業人員和監管隊伍遠遠達不到這壹要求。就員工而言,整體素質較低,管理人員不懂規則,礦工沒有接受過專業的安全培訓,導致他們在作業中不計後果,違章作業。從監管隊伍的角度來看,專業知識和技能的缺乏直接影響了礦山安全生產的監管效率和水平。因此,近年來,我市在狠抓礦長、特種作業人員和礦工安全培訓的同時,突出了礦山安全專業監管。壹是建立專家會商制度,定期巡視排查礦山企業隱患,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落實到位,有效提高了礦山企業隱患排查的政治水平。二是實行安全礦長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有能力、有經驗的專業礦長,分別委派到鐵礦擔任安全礦長和安全主任,具體負責鐵礦日常安全生產管理,嚴格執行下井制度,切實加強鐵礦生產現場的動態管理和監控,及時消除隱患。這些委派人員由行業主管部門統壹管理,與業績和獎勵掛鉤,全面掌握礦井資源,根據開采進度定期對礦井進行探洪、防冒頂,提高事故預防水平;二是組建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從相應部門抽調精幹人員組成專門的礦山事故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專業培訓,實行半軍事化管理。
4.堅持依法治礦是有效途徑。
依法治礦是規範礦山秩序、確保礦山長治久安的客觀要求,也是加快礦業規範、有序、健康發展的趨勢。推進依法治礦,首先要明確責任,嚴格追究。在強化礦山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的同時,按照“歸口管理、權責統壹”的原則,進壹步理順安監、煤炭、鐵礦行業部門和鄉鎮的安全監管職能和職責,杜絕扯皮、“掣肘”現象,建立“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責任落實制度,加大問責力度,嚴肅查處各類不到位行為,確保礦監系統良性運行。其次,要抓好礦山安全生產法規的實施。以推進礦山安全質量規範化管理為重點,認真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壹系列礦山安全生產法規。所有放開生產的礦山企業都要按照安全生產標準整改到位,並加強動態監管,建立安檢部門、行業管理部門和鄉鎮“三會”。再次,要長期堅持打擊無證非法采礦。受巨額采礦利潤的影響,無證非法采礦難以取締。對此,要加大打擊力度,建立多層次不間斷的檢查機制,發現壹個,取締壹個。四要堅決整治“礦業腐敗”。近年來,“官礦勾結”已成為阻礙依法治礦的主要因素之壹。所以,礦山的管理首先要治“人”。在對非法礦主進行重罰的同時,加強對黨政幹部特別是涉礦部門工作人員的廉政教育,通過正面引導和反面警示,增強其廉潔自律意識。同時,將深化“官礦勾結”治理,對各種隱蔽方式入股礦山的行為進行徹底清理和查處,摧毀非法礦主的“保護傘”,清除礦山安全治理中的“絆腳石”。
(1)繼續依法整頓礦產資源管理秩序,堅決打擊和嚴懲礦產資源勘查開發中的各種違法行為,進壹步加強礦產資源的經常性監督管理,維護正常的礦產勘查開發秩序,促進礦產資源的可持續發展。
(2)要進壹步深化改革,采取有效措施,逐步解決礦山數量過多、勘探開采技術落後、布局不合理的問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要加強礦產資源規劃管理,有效調控礦業產業結構、礦產資源開發總量和礦山布局,解決大礦小礦問題。嚴格礦業權審批管理,逐步加強礦山企業資質管理,提高企業進入礦業的門檻。
(3)逐步實行礦產資源分類管理。從國民經濟建設的不同重要性出發,根據不同礦產資源的特點,實施不同的動態管理方法、管理內容和管理程序,切實加強對各類礦產資源的有效管理。特別是對於零散礦種,在不破壞環境、保障安全生產的情況下,簡化發證手續,合理利用資源,避免因發證手續繁瑣、要求苛刻而導致的無證開采。
(4)堅持公益性地質調查與商業性地質工作相分離的原則,完善礦產資源勘查新機制。加強公益性地質調查,積極提供基礎性、公益性地質調查成果信息社會化服務,降低商業性礦產勘查自然風險,引導商業性礦產勘查發展。要加大培育和規範探礦權、采礦權市場的力度,建立政府管理和市場運作相結合的礦產資源優化配置新機制。礦產資源歸國家所有,開采要有償。要改變企業依靠行政審批、劃撥等方式無償取得采礦權的做法。通過礦產資源評估,建立和完善公平、公正、公開、規範的探礦權、采礦權市場,采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對不同投資者取得探礦權、采礦權給予平等待遇,壹方面體現礦產資源的國家所有權,另壹方面維護探礦權、采礦權人的合法權益。
(5)推行礦業權有償使用制度,盡快解決礦業權雙軌制並存問題。在我國,行政劃撥無償授予采礦權,市場有償出讓采礦權,不僅是收入上的差距和不公平,還有礦產資源開發秩序的問題,如超層越界、非法轉讓、官煤勾結等。因此,各級政府應高度重視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工作,盡快實現政府對礦產資源管理方式的根本轉變。礦業權有償取得可以增強礦業權人的自我保護意識,有助於調動其維護礦產資源開發正常秩序的積極性。
(6)從源頭上查堵監管漏洞,加大打擊非法采礦力度。壹是要嚴把準運關,切斷非法采礦者的銷售渠道,讓他們非法開采的礦產品無處可賣,無利可圖;嚴查倒賣準運證,將非法收購礦產品的企業主和個人繩之以法。二是嚴格控制火工品供應和使用,特別是嚴厲查處通過非法渠道購買和使用火工品的行為,依法嚴厲查處向非法采礦者提供火工品的采礦權人。各地要抓典型,公開曝光,嚴打。尤其是交通不便的偏遠地區,更要加強應對措施,不給非法開采任何可乘之機。同時,要加大毀井封井的資金投入量和力度,增加非法開采的難度和成本,使其無力非法開采。礦產資源110非常時期也可以成立。
(七)全面落實動態執法檢查責任制,充分發揮綜合執法的整體聯動功能。實踐證明,實施礦產資源動態執法檢查制度,可以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防患於未然,是從源頭上預防非法開采的重要措施。動態巡邏對於防止和杜絕遊擊隊亂采濫挖和特殊區域的非法開采非常有效。打擊非法采礦,要由政府牽頭,充分發揮國土資源綜合執法、法院、監察、紀檢監察等部門的整體功能,積極爭取各方面力量形成合力。要嚴肅追究違法當事人的責任,情節嚴重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打擊非法采礦要明確職能和責任,做到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更重要的是,要加強綜合執法,防止非法礦工漏網。
(八)加快修訂完善礦產資源法律法規,建立礦產資源勘查開發長效監管機制。最終目的是實現科學合理發展和可持續發展,實現這壹目的的手段必須從法律制度和機制上加以完善和加強,堵塞監管漏洞。今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修訂,應該在法律責任的追究上有重大突破,使其更具操作性,更有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