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執法監督有廣義和狹義兩種含義。從廣義上講,行政執法監督是指各種監督主體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依法擁有權力的行政主體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督促和監察的活動。它是包括權力機關監督、司法機關監督、行政機關內部監督、執政黨監督、社會團體監督和輿論監督在內的多層次、多形式的監督體系。狹義的行政執法監督是指行政機關依法在壹定範圍內對行政執法機關和行政執法人員的行政執法活動進行判斷、監督、督促和制約,是行政機關內部對行政執法的層級監督。本文討論的是狹義的行政執法監督的相關問題,即政府內部的行政執法監督。
隨著我國“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時代的到來,政府法制工作也受到了更多的重視,在行政決策和法律事務處理中發揮了重要作用。行政執法監督是政府法制工作的重要職權之壹。主要通過行使通知限期改正權、提請同級政府處理決定權、與政府部門協調溝通權等方式,發現並糾正執法中存在的問題,達到監督的目的。政府法制機構的執法監督是壹種內部監督。與行政訴訟等監督方式相比,可以在監督方式上更加靈活,溝通上更加方便。壹方面降低了行政機關的糾錯成本。另壹方面,這種內部監督更註重從執法隊伍建設等基層進行監督,更有利於行政機關從根本上解決行政執法中存在的問題。而且通過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前提供壹些執法意見,降低了違法行政的概率,從而大大降低了行政機關可能因其他監督而成為被告的不利地位,最大限度地減少了違法行政帶來的負面影響。但是,仍然存在許多與行政執法監督不相適應的制約因素。如何糾正這些因素,找出切實可行的對策,對於充分發揮執法監督職能具有重要意義。
二、存在的問題
壹是監督力量相對薄弱,不利於我國依法行政目標的實現。改革開放前,特別是十年內亂期間,“法律虛無主義”盛行,我國政府的法律機構基本處於癱瘓或空白狀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政治體制改革也不斷深化。正是在這種巨大的經濟和政治變革環境中,政府的法律工作才能得以恢復、重建和正常運轉。但是,由於我國法治觀念的缺失,特別是在政府行政領域,“政府不能做錯事”的思想仍然占據主導地位,導致對政府法制機構建設重視不夠,存在機構過於簡單、人員不全的情況。壹些地方沒有專門的政府法制機構,法制工作被有關部門當作“兼職”。壹些政府法制機構人員和設備配置薄弱,辦公經費不足。沒有足夠的人力物力來完成政府行政的監督職能。監督權無法有效行使和實施。
二是行政執法監督的理論缺失。在行政法關於行政監督法律關系的論述中,幾乎沒有提及政府法制機構的行政執法監督職能。我國行政法理論中關於行政監督的論述,包括國家立法機關、司法機關、專門監督機關(監察、審計等)對政府行政活動的監督。)和社會力量。然而,作為政府內部重要監督力量的政府法制機構卻鮮有提及。理論的缺失使得這種內部監督的存在和重要性容易被忽視。在立法層面,我國缺乏統壹的政府法律監督法。而其他監督方式都有與其職權相適應的立法。比如立法機關對政府的監督是以憲法為依據的,監察部門有監察法,司法機關有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作為廣義的政府內部監督有行政復議法作為支撐。但是,行政執法監督沒有全國統壹的法律文件。雖然大部分地方都有規範行政執法監督的法律文件,但就我國行政執法監督的重要性而言,制定統壹的政府行政執法監督法更有利於我國依法行政工作的開展。
三是監督制度設計不完善,與我國行政執法現狀不相協調。
壹是監督制約機制太弱。我國行政執法監督主要通過以下制度實現:行政執法證件管理制度、規範性文件備案制度、執法情況通報制度、重大處罰案件備案制度、案卷評查制度和政府部門法制工作檢查制度。首先,在這些制度的運行中,沒有相應的反饋機制,行政機關對監督機構處理意見的采納和落實等後續行動往往陷入監督空白。其次,部分監督結果未納入行政機關工作考核體系。這樣壹來,工作質量和制度執行情況就無法體現在行政機關的整體工作中,也就不會引起行政機關對執法的重視,不利於行政執法水平的提高。
二是有些制度是“表面文章”,形式大於內容。比如執法通報制度,每季度通報壹次,完全由各相關單位報送,其報送的數字沒有相關案卷支持,很難防止壹些部門錯報、漏報甚至編造壹些數字來應對。這種制度是典型的“表面文章”,完全形式化,使得監督變成了統計,起不到真正的監督作用。
三是監管配套機制不夠健全。監管內容規定過於簡單,沒有建立相應的配套措施。比如對於拒絕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行為,只規定告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決定。但沒有具體的制度規定如何獲取這種行為,如何認定這種行為,糾正的期限以及糾正後是否需要反饋給監管機構。
三、完善行政執法監督體系的對策
壹是更加重視行政執法監督,加強行政執法監督隊伍建設,夯實執法監督的物質和人力資源基礎。進壹步規範和加強行政執法監督崗位建設,增加崗位工作人員數量,加大建設中的人力物力投入,把行政執法監督建設成為與其他監督方式均衡發展的重要監督方式。
二是加強行政執法監督的理論和立法建設。立足於行政法理論和執法監督實踐,建立完善的政府執法監督理論體系,彌補我國行政法領域執法監督研究的不足,可以從行政執法監督的法律關系入手,對監督方和被監督方的權力義務關系進行定位。結合各地行政執法的實際情況,盡快制定統壹的執法監督法律文件,使監督方式有更加具體明確的法律支撐,避免監督無據、監督隨意、監督無效的情況,從而促進執法監督的發展。
三是進壹步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建立壹套適合行政執法形勢的監督體系。我國的執法監督還存在著流於表面、制約機制不完善的問題,不能解決困擾行政執法的壹些問題。因此,建立壹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和有效的監督體系勢在必行。作者認為。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建設。首先,建立壹套行政執法動態信息采集系統。通過實地調查、電視播放、群眾反映等方式,對涉及行政執法的相關信息進行分析、研判、篩選,使這些信息與相關行政機關的職權相銜接,並由此提出執法建議,建議相關執法部門開展有針對性、有重點的執法活動。例如,在接到群眾對壹些執法部門不作為的舉報後,經過調查核實,監督機構可以督促有關機關開展行政執法活動。第二,強化制約機制。監督需要相應的制約機制,而我國政府執法監督的制約機制過於薄弱,不利於行政機關的自我糾錯。針對這種情況,我們應該建立壹套權責統壹的監督制約機制。壹是建立監督機構處理意見的反饋制度。有關行政機關應當重視監督機構的建議,並將意見是否被采納等相關信息反饋給監督機構。二是建立督導結果與工作考核掛鉤制度。執法監督要作為各部門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與單位績效直接掛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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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我國行政執法監督制度作為政府法制工作的壹項重要制度,對於促進行政執法部門自我糾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建設“法治政府”,實現“依法行政”的目標具有重要作用。但不可否認的是,我國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受到傳統觀念、經濟發展、民風民俗等方面的影響,仍然存在壹些問題。只有加強監督機構自身建設,完善執法監督理論體系,加大監督制約機制,這壹制度才會更加完善,從而發揮更大的監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