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在小區被偷的。
近年來,由於小區內停放的車輛被盜、業主家中被盜等原因,理賠糾紛時有發生,成為物業管理糾紛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我收集了與這類糾紛有關的材料。讓我們壹起學習吧!
壹.法律依據
1,物業管理條例(2007年修訂)
第三十六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助做好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安全工作。發生安全事故時,物業服務企業在采取應急措施的同時,應當及時向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協助救援工作。
物業服務企業聘用保安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保安人員在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公共秩序時應當履行職責,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2.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向消費者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註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的方法。
賓館、商場、飯店、銀行、機場、車站、港口、影劇院等經營場所的經營者,應當對消費者履行安全保護義務。
二、相關案例
1.物業公司合理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後對業主的損失不應承擔賠償責任——苗訴天津富泰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糾紛案
2.物業公司未註意和保護轄區內居民人身財產安全,造成業主車輛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李新斌訴洛陽石油化工總廠惠康物業管理公司案。
3.物業公司在住宅區內履行車輛管理、安全防範、治安保衛等義務存在缺陷和疏漏,造成業主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孟進訴南京於堅物業公司案。
4.車主丟了車鑰匙後,及時通知了物業,兩輛車還是開出了小區。損失由物業承擔——王訴東營海通物業服務有限公司侵權糾紛案
5.物業管理公司采取的安全措施不能及時有效地發揮其保護居民財產安全的作用,應認定物業管理存在違約行為——閆冰訴全州五壹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6.車主不能證明涉案車輛在小區丟失,物業服務企業無需承擔賠償責任——葉誌賢、盧曉黎丟失車輛訴廈門永同昌物業管理有限公司糾紛案
第三,房產是否應該賠償?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管理活動中,主要違約行為有:
1.物業服務企業未按照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向居民提供服務或者違反合同要求的;
2.未按照服務合同的約定維修、保養物業設施的;
3.物業服務企業未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造成業主人身、財產損害的。
“不履行”包括完全不履行和不完全履行。根據合同法的規定,物業服務企業完全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由於物業服務管理內容廣泛,實踐中認定違約行為相對復雜。比如在壹個相對封閉的小區,某業主存放在車庫的車輛被盜;小偷進入主人家中行竊或傷人,引發諸多糾紛。對這類問題的認識在實踐中並不壹致。在物業服務管理活動中,就壹件具體的事情而言,往往會有很多原因導致某個結果。在界定各方責任時,不能簡單地認為既然實施了物業服務管理,物業服務企業就應該保護業主的財產和人身安全;也不能簡單地認為,只要業主在物業服務管理區域內遭受人身和財產損害,物業服務企業就應承擔全部法律責任。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權利義務責任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外,還來源於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如果物業服務企業完全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即使業主的人身、財產在物業服務管理區域內受到損害,物業服務企業也不壹定承擔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