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繼承順序是什麽?
《民法典》第1123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舉個例子,我父親和壹個水果攤老板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約定水果攤老板承擔父親出生和安葬的義務,父親去世後全部或部分財產轉移給水果攤老板),還立了遺囑,寫明父親擁有的鬧市區的壹套兩居室,在他去世後歸他的兩個兒子所有。
在這種情況下,根據《民法典》和司法解釋的規定,繼承開始後(即父親死亡後),如果遺贈扶養協議與遺囑不沖突,則分別按照協議和遺囑辦理繼承;如有沖突,按約定辦理,與約定相沖突的遺囑全部或部分無效。
沒有遺囑,也沒有簽訂遺贈和撫養協議的,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什麽情況適用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順序和遺產分配原則的壹種繼承形式。
《民法典》第115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遺產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壹)遺囑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遺贈的;
(二)遺囑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的;
(三)遺囑人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的;
(4)遺囑無效部分涉及的遺贈;
(5)遺囑中未處理的遺產。
第三,法定繼承的順序是什麽?
根據《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繼承順序為:第壹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這裏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父母,包括親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收養的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開始後,第壹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如果第壹順序沒有繼承人,則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
比如父親去世,妻子、兒子、祖父母健在的,繼承父親的財產;否則,他的兄弟姐妹,他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將繼承他的財產。
4.法定繼承的分配比例和原則是什麽?
(a)同壹順序繼承人的遺產份額壹般應相等。
比如壹個父親有三個兒子,死後沒有留下遺囑。這三個兒子在生活條件、勞動能力、對父親的贍養義務等方面基本相同,所以他們繼承的份額應該是均等的,沒有明顯的區別。
(2)在特殊情況下,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可能不平等。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這裏必須同時滿足“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
繼承人生活困難是指不能維持正常的生活,對他的照顧線壹般是繼承人的遺產份額能滿足他的基本生活需求。
2.對被繼承人負有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履行主要贍養義務是指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主要收入來源,或者在勞動等方面給予主要幫助,在財產分配上可以多分,是“權利義務相統壹”原則的體現。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扶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比如,首先,父親經濟、生活困難,需要幫助;其次,兒子有條件有能力卻不贍養父親。
當兩個條件同時滿足時,分配遺產時,應不給或少給兒子分。
4.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
同壹順序的所有法定繼承人可以在達成協議的前提下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不平等分配,法律尊重繼承人之間自願行使繼承權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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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壹百三十條。
壹般來說,同壹順序繼承人的份額應該相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撫養能力和條件的繼承人不履行撫養義務的,不得分割或者分割遺產。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平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