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家庭承包的相關法律法規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十二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管理;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承包。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發包的,不得改變村集體經濟組織中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權。
國家所有的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由使用該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承包經營。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享有下列權利:
(壹)依法承包集體所有或者國家所有由集體使用的農村土地;
(二)監督承包方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土地;
(三)制止承包方破壞承包土地和農業資源的行為;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承擔下列義務:
(壹)維護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得非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
(二)尊重承包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依法幹預承包方的正常生產經營活動;
(三)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方提供生產、技術、信息等服務;
(四)實施縣、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基礎設施建設;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
第十六條承包者享有下列權利:
(壹)依法享有承包土地使用權、收益權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產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依法獲得相應補償;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七條承包商應承擔以下義務:
(壹)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業建設;
(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對土地造成永久性破壞;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二、家庭承包糾紛案件的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合同中關於承包地收回和調整的約定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應當認定該約定無效。
第六條因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或因承包方收回、拋荒承包地而發生的糾紛,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發包方未將承包地單獨發包,承包方請求返還承包地的,應予支持;
(二)發包方將承包地轉包給第三人,承包方以發包方、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承包地無效、返還承包地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承包人放棄耕種或荒地的,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項第三人請求受益人對其在承包土地上的合理投資給予補償的,應予支持。
第七條合同約定或者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記載的承包期短於《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期限,承包方請求延續的,應予支持。
第八條承包方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條規定,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或者對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損害,發包方請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
第九條發包方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經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或者租賃的形式轉讓給第三方,轉讓期限未滿的。因征收轉讓價款發生的糾紛,應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承包人已壹次性收取轉讓價款,發包人請求承包人返還剩余轉讓期限的轉讓價款的,應予支持;
(二)轉讓價款分期支付,發包人請求第三人按照轉讓合同的約定支付轉讓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十條承包方返還承包地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條規定程序的,不視為自願返還。
第十壹條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中,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流轉價格、流轉期限等主要內容相同的條件下主張優先權的,應當予以支持。下列情況除外:
(壹)未在書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內要求優先權的;
(二)未經書面公示,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在開始使用承包地後兩個月內未提出優先請求權的。
第三,土地家庭承包的特點
(壹)承包方之間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關系,發包方是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方是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
(二)承包對象以耕地、林地、草地為主,具有福利和社會保障功能;
(三)根據公平分配和人人承包的原則,集體經濟組織統壹承包;
(四)承包期較長,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經批準可以更長;
(五)承包各方權利義務合法,承包方享有自主經營權、產品處置權、土地流轉權、土地征收占用補償權;
(六)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已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
以上就是為大家詳細介紹關於家庭承包相關法律法規的知識。家庭承包主體之間的關系是平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合同成立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時生效。如有其他法律問題,歡迎隨時咨詢。我們會有專業的律師來回答妳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