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均可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1.取得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2.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從事相關工作滿壹年;
3.獲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
4.不符合上述1、2、3條件,但具有國家認可的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
下列情況不得報名參加考試: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能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註冊手續已辦完,註冊無效:
1.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註冊之日止未逾五年;
2.土地估價師資格被取消未滿五年的;
3.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4.在評估或相關業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開除以上行政處罰,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註冊之日止未滿兩年。
港澳居民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有關事宜。
自2008年起,在北京、上海、廣州三地接受港澳地區的報考人員,凡符合《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要求的港澳居民均可報考。學歷經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在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中視同相關專業學歷。工作經歷和內地名字差不多,比如房地產管理、房地產研究、房地產開發、房地產管理、房地產估價、房地產測繪等。
土地估價師的資格和要求:
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管理辦法
第壹章總則
第壹條為規範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秩序,加強土地估價師專業隊伍建設,提高土地估價師素質和專業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實行土地估價師資格認證制度。只有通過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才能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三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應當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
第二章報名條件
第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遵紀守法,符合下列條件之壹的,可以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壹)取得大學專科學歷並從事相關工作滿兩年;
(二)取得大學本科學歷並從事相關工作滿壹年;
(3)獲得博士學位、碩士學位、第二學士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不具備前款第(壹)、(二)、(三)項規定的國家承認的學歷或者學位要求,但具有中級以上國家承認的相關專業技術職稱。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員,不得報名參加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註冊手續已辦完,註冊無效:
(壹)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自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登記之日止未逾五年的;
(二)土地估價師資格被取消未滿五年的;
(三)被取消考試資格未滿兩年的;
4)在評優或相關業務中受到行政處罰或開除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處分之日起至註冊之日止未滿兩年。
第六條報名時,申請人應當如實填寫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
(壹)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二)學歷、學位證書或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3)相關工作經歷證明。申請人委托他人代為報名的,除提交上述材料外,還應當提交委托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證明及授權委托書的原件及復印件。申請人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三章考試
第七條國土資源部組織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對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涉及的重大問題進行協調和決策。
第八條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根據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決定,組織實施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
第九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每年舉行壹次。考試於每年第三季度在各考區同時舉行。考試的具體時間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確定。
第十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主要測試考生應當具備的土地估價專業知識和實踐能力。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的內容包括:
(壹)土地管理基礎知識;
(2)土地估價的理論和方法;
(3)與土地估價相關的經濟理論和方法;
(4)土地估價實務。
第十壹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照統壹考試大綱統壹命題。
第十二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采取閉卷方式。考生可自由選擇報考科目的種類和數量,各科目考試成績連續三個考試年度有效。
第十三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實行統壹評卷。各科成績由國土資源部在考試結束後三個月內通過“土地估價機構和人員信息公示系統”公布。
第十四條考生連續三個考試年度全部考試合格,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
第四章考試事務
第十五條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按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考區。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實施以下考試工作:
(壹)發布考試公告;
(二)組織報名,發放準考證;
(三)布置考點;
(四)落實考試安全和保密措施;
(五)協助實施監考;
(六)與考試工作有關的其他事項。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上述審查工作委托給當地土地估價師協會。特殊情況下需要臨時調整考區的,由全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考試委員會決定。第十六條申請人應當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地點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七條考試工作人員與考生有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的,應當申請回避。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由省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考試成績無效,考生在兩個考試年度內不得參加土地估價師國家資格考試: (壹)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騙取報名的;
(二)被他人冒充參加考試的;
(三)擾亂考點、考場秩序,或者威脅考試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的;
(四)考試作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的土地估價師,有前款所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撤銷其資格。
第十九條考試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壹)協助不具備報考資格的人員報考;
(二)未申請回避的;
(三)擅自改變考試時間的;
(四)泄露試題或者其他考試工作機密信息的;
(五)包庇或者縱容考生作弊的;(6)篡改分數。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取得土地估價師資格並在土地估價機構執業的土地估價師,應當通過執業考試並註冊執業。只有註冊執業的土地估價師才能在土地估價報告上簽字,並承擔法律責任。執業評估和執業註冊由中國土地估價師協會實施。
第二十壹條註冊土地估價師可以從事土地及其附著物和附著物的價格或價值的評估、判斷和咨詢等土地估價活動。
第二十二條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估價師資格證書》並依法執業的土地估價師,應當接受行業協會的自律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