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是貫徹黨和國家關於人事勞動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結合本地區實際,研究制定具體實施辦法,經批準後組織實施、監督檢查;負責全區人事勞動工作的發展規劃、綜合管理、監督指導和協調服務;研究制定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方案,會同有關部門協調指導全區企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參與機構編制、勞動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的研究。
二、研究制定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編制總體規劃和結構調整的綜合意見;編制全區機關事業單位人事、工資計劃,負責區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退休人員)工資統壹發放的審核;綜合管理企事業單位工資基金。
三、綜合管理本地區的國家公務員,貫徹執行國家公務員管理的法律和政策;負責區級機關國家公務員的具體管理;指導和協調區直部門和鎮(街道)實施國家公務員制度的工作;綜合管理全區國家公務員培訓工作。
四、綜合管理本地區專業技術人才工作,研究制定本地區專業技術人才隊伍建設的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規劃、管理和指導專業技術人員的繼續教育和培訓;負責全區專業技術人員初級職稱的初定、評審和高級、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材料的審核推薦;負責專業技術帶頭人的培養選拔和有突出貢獻專家的選拔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推薦、選拔和表彰各類優秀科技人才。
五、負責本地區人力資源的規劃和開發,制定人才流動的具體政策;建立健全人才流動的社會調節機制和人才信息網絡;培育和管理人才市場和人才流動服務機構;負責全區非師範類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指導;承擔企事業單位特需人才的聘用(錄)和調配工作;負責全區外來智力的引進。
六、綜合管理全區機關事業單位的工資福利;負責組織實施國家和省的工資補貼、津貼標準等政策;指導事業單位內部分配制度改革,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福利制度;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政策的檢查和落實;參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失業、醫療等社會保障制度改革。
七、負責營級以下轉業軍官的接收安置,協調轉業幹部的培訓,監督檢查轉業政策的落實。
八、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本地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崗位責任制考核;綜合管理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表彰、獎勵、處分、申訴和控告工作;承辦區政府人事任免,綜合管理人事爭議仲裁。
九、統籌管理本地區勞動力資源的開發利用和就業工作;制定勞動力市場管理規則並實施監管,組織實施就業和農村勞動力跨地區有序流動的政策措施;根據分工管理國家對中國公民出境就業和境外人員入境就業的工作;指導全區就業服務機構的工作;負責跨區域員工調配。
十、組織實施調整勞動關系的法律法規;綜合管理勞動爭議仲裁工作,研究制定勞動爭議仲裁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負責勞動合同的鑒證和集體合同的審核;組織實施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工福利制度和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負責企業職工的勞動鑒定;承擔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指導鎮(街道)勞動關系協調委員會的工作。
十壹、開展勞動監察,依法行使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權;負責監督檢查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處罰違法行為;指導各鎮(街道)勞動保障助理員和兼職勞動保障監察員的工作。
十二、組織實施國家和省的職業分類、職業技能標準及其具體實施辦法;負責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人、社會工作者的技術等級考核;管理在崗職工技能培訓和失業職工再就業培訓,管理職業技能鑒定,組織實施職業資格證書制度、就業準入制度和勞動預備制度;對社會力量舉辦的職業培訓機構進行綜合管理。
十三、負責企業職工工資的宏觀管理,研究制定並組織實施企業工效掛鉤、企業工資指導線政策、工資集體協商規則、最低工資標準和勞動工資指導價格,並指導企業做好內部分配的組織實施。參與制定社會保險政策,協助組織實施社會保險。
十四、負責本地區公務員、專業技術人員和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的各類統計和綜合分析,承擔勞動統計和信息工作,並作出分析和預測。
十五、負責制定涉及本地區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相關政策措施;統壹管理全區各級機關的組織工作;負責審核各部門管理機構的內部結構、人員編制和人員編制總額;審核區級機關和部門所屬事業單位的機構設置和年檢;擬定全區事業單位人員編制和崗位設置並組織實施;指導和協調全區事業單位管理體制改革;負責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年度報告的編制;承擔地區組委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六、承辦區委、區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
第十條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履行下列職責:
(壹)宣傳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督促用人單位貫徹執行;
(二)檢查用人單位遵守勞動保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情況;
(三)受理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行為的舉報和投訴;
(四)依法糾正和查處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行為。第十四條勞動保障監察采取日常檢查的形式,審查用人單位按要求提交的書面材料,受理舉報和投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