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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的人生據說和北大壹樣。誰有?

2011年級北大法學院期中考試試題及答案。

考試對象:2011本科生。

調查範圍:刑法分則的前三章

考試時間:三個小時。

推薦者:車浩

註:第四段:從“事後沒多久”到“不開心”的部分為草稿版內容,刪除後為正式版考試。

(1)案例:妳的人生想要什麽?

某市交警婚禮臨近,升職在即。他將於2000年6月8日隨領導出國,出國手續已全部辦妥。當他回來時,他將和他的女朋友結婚。出發前壹天(6月7日),中午,甲方去參加壹個朋友的婚宴。因為開車,席間他拒絕喝酒,這讓同桌的張三不滿。於是他利用自己的驚訝,在飲料裏摻了很多白酒。喝完酒後,甲方並沒有意識到,但他並沒有在意張三,因為他心情很好。回家的路上,A發現酒勁很大,頭有點暈,但也沒在意。他接著走,行人A在拐彎處被撞倒。雖然沒造成傷害,A也出了壹身冷汗。急忙把車停在路邊,拿出酒精測試儀,發現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經達到了85mg/100ml,於是買了幾瓶礦泉水猛喝,又用路邊衛生間的冷水打孔機重新檢測了壹下含量,降到70mg/100ml時再開車上路。但是,酒的勁還是存在的。在下壹個路口,他未能踩住剎車,闖了紅燈,導致行人B重傷,生命垂危。A大驚失色,急忙帶著B去醫院,但在醫院門口,A擔心以後會因暴露身份而被追究責任,於是將B放在醫院門口,希望被別人發現並送往醫院治療,隨即離開。壹個小時後,B被醫護人員送去急救,但未能挽救生命(從B當時的情況來看,即使搶救時間沒有延誤,也不壹定能挽救生命)。

出院後,A精神恍惚,結果追尾了前面的車,導致司機C生命垂危。在送C去醫院的路上,A越來越抑郁。他覺得今天遇到的人都是欠債的。壹怒之下,他調轉車頭,開到壹個僻靜的地方,把C扔出車外就走了(C未經救治死亡)。a開車回到自己小區的地下停車場,想著這壹天發生的種種變故,從中感到心酸。他覺得自己的人生毀了,趴在方向盤上哭著睡著了。當我早上醒來時,A感到很難過。既然造化弄人,我只好改頭換面,重新做人。a拿著自己的護照和所有積蓄,準備跟團出國逃跑。臨走前,甲方決定徹底釋放自己的情緒,於是壹踩油門,在地下停車場橫沖直撞,當場撞翻了三輛車。壹名私家車主D剛下車就被甲方撞倒在地(事後診斷為重度腦震蕩)。a完全無視它,高速揚長而去。

壹個單位領導去了B國C城後,馬上逃亡,改名換姓,退休在C城做各種生意。轉眼五年過去了,A在C市形成了氣候,期間向C市的公安局長行賄,逐漸成為了壹個黑白分明的“大老板”。但因為想念未婚妻E,壹直沒結婚,怕連累E,所以壹直沒聯系。2005年,A終於想他了,於是派人回國打聽舊情。但我得知未婚妻E早已和張三交往,並在2000年A出國三個月後和張三結婚。現在她是壹位母親。a由愛生恨,並有報復之意,決定設計殺害E家。賈玲的手下摸清了張三的生活習慣和上下班時間,得知張三從不離手,每天6點到家。下午4點以後,E壹般和孩子F壹起睡,直到張三回來。2005年6月8日,受B國命令的甲方下屬王武,在張三下班前壹小時潛入E家,放出煤氣,封好門窗後離開。到了6點,E和F因煤氣中毒深度昏迷。此時,張三嘴裏叼著煙打開了門,火星引爆了瓦斯,導致E、張三、孩子F全部死亡。同時,爆炸還波及到E的鄰居G的房子,造成G重傷。

不久後,A在B國偶遇E曾經的密友李四,並從李四處得知E在A當年出國前就已懷孕,不料被告知A回國時要給A壹個驚喜。沒想到,A再也沒有回來,也沒有E肚子的消息。為了掩人耳目,E不得不接受張三的求婚,生下了F,F其實是A的骨肉,而E多年來壹直思念A,和張三生得並不幸福。得知真相後,A悔恨交加。苦難過後,他心灰意冷,覺得人生沒有意義。他把新成立的集團公司註冊資本全部抽走,大部分捐給慈善機構,剩下的3000萬帶回國內。回國後,A出家為僧,隱居寺廟。五年後,賈已成為該寺的住持。2010年6月8日,寺廟所在省份因百年壹遇地震,多所住宿學校倒塌。阿穗捐資3000多萬,興辦小學10所。由於捐款數額巨大,地位特殊,社會各界對其關註甚至懷疑。經過調查,警方查明了A某的真實身份,還發現A某在擔任該寺住持期間,收受壹名小和尚H(富二代)價值5萬元的書畫,並推薦其到其他大寺廟深造或佛學研究所。質疑A的刑事責任。

(2)答案的要點

1.酒後駕車和刮蹭他人的行為

(1)構成要件:危險駕駛罪

(2)理論考點:本罪是2011的刑法修正案(八)規定的,案件發生在2000年,涉及寬嚴相濟原則。

(3)檢查難度:★☆☆☆

(4)答題:(此部分由鄒秉建、李博、陳濤三位助教整理撰寫)得分很高。絕大多數同學回答危險駕駛罪。但也有同學漏掉了這壹點,有少數同學將這壹行為與後面撞傷B的行為壹起分析,認為構成交通肇事罪。大概是因為這是第壹點,同學們普遍分析的比較詳細,甚至有很多同學專門分析為什麽不構成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浪費了很多時間。在引用法律分析危險駕駛罪時,很多同學如實照搬,說“實施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說明對法律內容不熟悉。

2.a開車撞倒b後的逃逸行為。

(1)構成要件:交通肇事罪(及其司法解釋)

(2)理論考點:壹、將被害人留在醫院門前是否構成“逃逸”。涉及對協助義務的解釋和“逃避法律追究”;第二,如果被害人即使得到及時救治也可能死亡,可以將死亡結果歸咎於a,涉及到結果避免的可能性、嫌疑輕、風險上升的理論。

(3)檢查難度:★★★☆☆

(4)答題:(此部分由鄒秉建、李博、陳濤三位助教整理撰寫)得分很高。大部分同學是按照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是否屬於“逃逸”——是否屬於“逃逸致人死亡”來分析的,可見大家對交通肇事罪的把握還是不錯的。在分析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絕大多數同學看到的是被害人重傷的實際結果,而只有少數同學註意到了司法解釋第二條關於醉酒駕駛可以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規定。關於交通肇事罪逃逸應當以逃逸前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為前提的司法解釋,鮮有同學提及。在分析是否構成逃逸時,大家的論據都很到位。很多同學列舉了學界對逃的不同理解,特別強調了車老師對這個問題的看法。還有很多同學(應該是活躍在教學網上的)在教學網上看到了老師的觀點,直接用“交通肇事逃逸罪”理論進行分析。在分析死亡結果是否可以歸咎於A的逃跑時,幾乎所有註意到這個問題的同學都給出了否定的結論。大部分同學從因果關系不成立的角度分析,少數同學提到“無疑”、“有利於被告人”等刑法概念。此外,少數學生將“逃逸”與“逃逸致人死亡”混為壹談,認為“被害人的死亡結果不能歸因於逃逸,所以不屬於逃逸”。

3.將甲方帶離事故現場,傷害丙後遺棄的行為。

(1)構成要件:交通肇事罪(及其司法解釋)和故意殺人罪。

(2)理論考點:將被害人帶離現場後遺棄,因危險前行為導致的保證人身份,構成過失殺人。涉及擔保人的地位和債務的來源;考察司法解釋第六條。

(3)檢查難度:★☆☆☆

(4)答案:(此部分由鄒秉建、李博、陳濤三位助教整理撰寫)得分較好。很多學生認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但直接引用司法解釋第六條的只有少數,大部分從不作為的角度論證,說明學生對司法解釋不熟練。相當壹部分學生將“帶離現場並遺棄的行為”視為“逃逸”,從而認為行為人屬於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另外,還有很多同學認為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構成想象競合犯或者數罪並罰。

4.a在地下停車場的橫沖直撞毀財傷人。

(1)構成要件: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理論考點:危險方法與公共安全的識別;本罪與故意傷害罪、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分。

(3)檢查難度:★☆☆☆

(4)答題:(此部分由鄒秉建、李博、陳濤三位助教整理撰寫)得分很高。絕大多數學生認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其中有少數同學討論“重度腦震蕩”是否屬於重傷,決定適用114條還是115條1款。有同學認為開車不能壹次撞倒三輛車,不符合“實施壹個行為具有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或者重大公私財產安全的危險”,因此否認其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少數同學將“地下停車場”解讀為“道路”,以至於將A的行為認定為追逐競駛罪。也有少數同學認為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對三輛車)和故意傷害罪(對D),數罪並罰。有同學認為構成破壞交通工具罪。

5.a出國考察後潛逃的行為。

(1)構成要件:叛國罪。

(2)理論考點:交警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出國考察是否屬於“執行公務”

(3)檢查難度:★☆☆☆

(4)答題:(此部分由鄒秉建、李博、陳濤三位助教整理撰寫)得分很高。大多數學生認為這構成了叛國罪。其中有同學分析,應該不是掌握了國家機密,所以應該不屬於“情節嚴重”。有極少數同學認為A不屬於“執行公務期間”,有同學認為構成叛逃罪。

6.甲方賄賂了B國和c城的警察局長。

(1)構成要件:賄賂外國公職人員。

(2)理論考點:壹、B國和C市的公安局長屬於164條第1款中的“其他單位工作人員”,還是164條第2款中的“外國公職人員”?其次,根據本罪在“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之下的事實,是否應當將賄賂外國公職人員罪所要求的“不正當商業利益”解釋為僅與我國商業秩序有關的利益?賄賂與中國商業秩序無關的其他國家(甚至敵國)公職人員,是“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第三,它涉及刑法第7條,涉及對公民在國外所犯罪行的管轄權原則。

(3)檢驗難度:★☆☆

(4)答案:(此部分由鄒秉建、李博、陳濤三位助教整理撰寫)得分較好。有相當壹部分同學認為構成對外國公職人員行賄罪,也有同學認為構成行賄罪。此外,有同學認為,受賄罪保護的是我國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不可救藥性,而C市公安局長不是我國國家工作人員,沒有侵犯相應的法益,因此不構成受賄罪。有同學認為C市公安局長不是我國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

7.受乙方指使的王五在E房釋放氣體,導致E、F昏迷。

(1)構成要件:他殺、爆炸。

(2)理論考點:第壹,雖然按照犯罪計劃,釋放毒氣是為了後期爆炸,但該行為本身具有致人死亡的可能性,對此,甲方和王武都應當知道該行為的危險性。其實e和孩子f也是深度昏迷,瀕臨死亡,只是現階段沒有死亡結果;第二,釋放氣體的行為應屬於爆炸犯罪的預備;當然也有可能是數罪並罰或者根據牽連犯從重處罰。第三,甲與王五同罪。第四,(草稿版中的情節在後來的正式版中被刪除)A誤以為F是E和張三的孩子,其實是自己的親骨肉。這個錯誤在刑法上重要嗎?

(3)檢驗難度:★☆☆

(4)答案:(此部分由鄒秉建、李博、陳濤三位助教整理撰寫)得分較差。有同學認為構成投放危險物質罪。沒有人註意到,釋放氣體使E及其子女昏迷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8.張三引爆瓦斯的行為,害死了自己和E,F,g。

(1)構成要件:爆炸罪

(2)理論考點:爆炸罪的間接正犯由他人的不明行為構成。張三在這裏成了被利用的犯罪工具;壹個和王吳* * *同罪;(草稿版中的情節在後來的正式版中被刪除)A誤以為F是E和張三的孩子,其實是自己的親骨肉。這個錯誤在刑法上重要嗎?

(3)檢查難度:★★★☆☆

(4)答案:(此部分由鄒秉建、李博、陳濤三位助教整理撰寫)得分較好。大部分同學回答爆炸罪。也有少數同學認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還有壹部分同學認為對E家的故意殺人罪構成對G的爆炸罪,數罪並罰。有相當壹部分同學註意到A和下屬王武構成同罪,認為A是主犯。只有少數學生註意到,利用張三抽壹支煙的習慣,構成間接正犯。

9.甲方抽逃公司註冊資本8000萬以上。

(1)構成要件:逃避出資罪

(2)理論考點:抽逃出資罪屬於“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甲方抽逃B國公司註冊資本是否侵犯了本罪的類似法益?如果認為構成本罪,就涉及到刑法第七條,公民在境外犯罪的管轄原則。

(3)檢驗難度:★☆☆

(4)答案:(此部分由鄒秉建、李博、陳濤三位助教整理撰寫)得分較好。大部分同學都註意到了甲方抽逃出資罪的行為,但除了部分同學認為其構成抽逃出資罪外,相當壹部分同學認為刑法分則第三章規定了抽逃出資罪,其法益是保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而乙方抽逃出資的行為不會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甚至有利於我國的社會經濟發展,因此不宜認為其構成抽逃出資罪。 那麽,有同學認為,A是否構成抽逃出資罪,要看公司註冊在哪裏,在中國就不在,不在中國就不在。很多同學在寫罪名的時候寫了“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

10.a接受小和尚h贈送的字畫。

(1)構成要件: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2)理論考點:壹、寺廟是國家機關還是“其他單位”?據此,寺廟住持屬於國家工作人員還是非國家工作人員?第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既然和尚跳出了三界,寺廟就不應該在五行之中。那麽,寺廟住持收受財物的行為是否會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第三,本罪要求受賄與謀取利益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但標題表述為“推薦小和尚到其他大寺廟或佛學院修行深造”,而非“推薦小和尚到其他大寺廟或佛學院修行深造”。所以題目本身並沒有提供A介紹小和尚修行是因為或者是為了受賄的信息。對此,值得期待的分析是,壹方面,受賄犯罪的動機畢竟是對財物和利益的貪婪,褻瀆了崗位的廉潔。因此,如果不能證明因果對價關系,即使行為人為對方謀取利益,也不能認定為受賄罪。另壹方面,縱觀A壹生,大起大落後看破紅塵,捐款8000多萬。他會因為貪戀5萬塊介紹別人嗎?在僧人,尤其是賈這樣的僧人眼中,價值5萬元的財物,是否可以按照世俗的數額標準來衡量?對於A來說,小和尚送自己價值5萬的字畫和自己手寫的金剛經有區別嗎?

第四,與上述因果關系考慮相關,賄賂犯罪中應有具體的委托事項。是小和尚提出的具體要求,推薦他去其他寺院深造或者佛學研究所?題目沒有給出信息。進壹步說,即使小和尚提出了請求,在溝通中,該請求是被認定為具體請求還是顧慮?(畢竟無論在哪裏,學習和深造的意願都是值得鼓勵的。)

(3)調查難度:★★★★☆(此處回答者需要看整個問題和A的生平,考慮具體罪名的系統位置,兼顧人性和僧侶與世俗標準的差異,這是要求最高、難度最大的)

(4)答案:(此部分由鄒秉建、李博、陳濤三位助教整理撰寫)得分壹般。多數人認為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但壹方面,相當壹部分同學認為,A某的受賄行為屬於非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行為,但由於本罪保護的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且收受小和尚賄賂並安排其深造不會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故應否定其構成本罪。少數同學認為,寺廟屬於國家機關,所以A的受賄行為應該以行賄罪論處。甚至,有同學分析,A接受書畫後,應該用於寺廟裝幀,所以應該構成單位受賄罪。也有少數同學分析,考慮到A之前捐了全部3000萬元,很難認為他會為了只值5萬元的書畫而受賄,除非他因為捐了全部3000萬元而生活太拮據。另外,少數同學認為小和尚贈送字畫是感情投資,推薦深造不是委托的事,不構成受賄罪(非國家工作人員)。

11.管轄權、訴訟時效及其他

(1)構成要件:多個構成要件涉及管轄,均涉及訴訟時效,個別構成要件涉及立功(捐助慈善、辦學)、刑事責任年齡(交警身份、結婚)。

(2)理論考點:《刑法》第六條、第七條、第17條、第68條、第87條、第88條、第89條、第89條。

(3)檢查難度:★☆☆☆

(4)答案:(此部分由鄒秉建、李博、陳濤三位助教整理撰寫)得分壹般。只有少數學生關註管轄權問題,關註時效問題的學生就更少了。很多同學花大量時間計算數罪並罰的法定刑,大部分同學主張死刑(有的主張立即執行,有的認為應該緩期執行)。有同學認為A捐款3000萬屬於立功表現,也有同學表達了相反的觀點。有同學通過A即將結婚的事實和交警的身份推斷A應該是完全刑事責任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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