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有些人可能從來沒有接觸過訴訟,上過法庭,但是如果真的收到了法院傳票,收到之後該怎麽辦呢?
首先,核實“傳票”的真實性
騙子打著法院、檢察院的名義行騙,很多人都經歷過。很多人都接到過冒充法院、檢察院的騙子打來的電話,說妳“有案子在手,需要交費”。因此,我們收到“傳票”後的第壹步,首先要核實“傳票”的真實性。
法院傳票是指由法院統壹制作,送達案件當事人,要求其在指定時間到庭參加庭審的文書。法院傳票通常包括:原告起訴狀、主審法官信息,也可能包括舉證通知書、開庭時間傳票、送達地址確認書、訴訟風險提示等相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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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註意的是,收到傳票說要立即支付“相關費用”的壹定是騙子!
因為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九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方負擔,勝訴方自願負擔的除外。部分勝訴或者部分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當事人承擔的訴訟費用數額。* * *當事人敗訴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各當事人與訴訟標的的利害關系決定訴訟費用的數額。”《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31條規定:“人民法院調解達成協議的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而且案件受理費是原告預先支付的,被告不可能壹上來就支付“相關費用”!
第二,簽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送達法律文書通常有以下幾種方式:
(壹)直接送達,是指人民法院派專人將訴訟文書直接送交受送達人簽收的送達方式。
(2)留置送達是指受送達人將訴訟文書依法置於受送達人住所,在受送達人無理拒絕送達訴訟文書時產生送達法律效力的送達方式。
(三)委托送達,是指負責審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難以直接送達訴訟文書時,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為送達。委托送達和直接送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郵寄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送達的文書通過郵局以掛號郵件的方式送交受送達人。實踐表明,法院郵寄送達通常是受送達人住所離法院較遠,難以直接送達時的壹種送達方式。
(五)轉交送達,是指人民法院將訴訟文書送交受送達人工作的單位領取,再轉交受送達人的送達方式。轉發服務有三種情況:
(1)受送達人是軍人的,通過團以上單位政治機關轉交;
(二)被送達人被收監的,通過其所在監獄、勞動改造單位轉送;
(三)受送達人正在勞動教養的,通過其勞動教養單位轉交。
(六)公告的送達。可以在法院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公告只能在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無法通過其他方式送達的情況下使用。
所以,無論如何,法院都有辦法給妳送達法律文書。所以要簽收,積極應訴,防止消極應訴對自己不利。
第三,第壹時間了解案情
在傳票上簽字後,壹定要第壹時間親自到發出傳票的法院了解案情,防止在案件審理中被對方牽著鼻子走。可以查看對方對妳的起訴狀以及提交的相關證據,以便在應訴甚至反訴時反駁對方的證據。還需要取得自己參加訴訟的相關材料:權利義務通知書、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二十六條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法享有的起訴權。符合本法第壹百二十二條規定的訴訟,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原告不服裁決,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