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出現質量問題,施工方應承擔責任。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具體方式有三種:1,修繕或改造;2.降低工程價格;3.賠償損失。如果施工方承擔責任,建築業主還是要支付相應的工程款。根據規定,市、縣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違反城鄉規劃的,將依法處理。
法律客觀性:
關於處理商品房質量糾紛應註意的問題,《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2、13條作出了相關解釋。第12條:房屋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交付後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經檢驗不合格,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這篇文章是關於如何處理商品房質量不合格的問題。第13條因房屋質量受到嚴重影響,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出現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維修責任;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修理或者拖延修理的,買受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修理費用和修理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應由賣方承擔。這篇文章是關於如何處理商品房質量問題的。可見,商品房的質量問題包括兩類:房屋主體結構質量和房屋質量。在處理第壹類質量問題時,要註意房屋使用年限較長,因此不僅適用合同法的相關規定,還要受壹系列房地產相關法律的約束。13條提到的房屋質量,涉及到《建築法》的很多規定。《建築法》第61條明確規定:“建築工程竣工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合同法》第279條也作出了基本相同的規定。由於建築質量問題的復雜性,可能由勘察設計或施工引起,國家對建築質量問題的相關法律、法規、技術標準和設計文件作出了明確規定。這就需要我們去閱讀和記憶這些規律。根據法律規定,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築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築工程質量標準,並達到國家規定的竣工條件。在處理主體建築質量糾紛時,要註意案件建設工程是否符合《建築法》規定的竣工交付條件,主要表現為:1。完成工程設計和合同規定的全部工作內容,達到國家規定的竣工條件;2.工程質量符合國家安全標準,如建築土木工程和安裝工程驗收標準;3.符合工程建築設計和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內容;有完整的工程施工技術資料和經有關部門審核的檔案圖紙資料;4 .有建築材料、設備、外購件的質量證明書和檢測報告;5 .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資質合格或優良;6.項目建設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證書;7.已辦理工程竣工交付相關手續。第13條房屋質量不合格應包括房屋未驗收和房屋未通過驗收兩種情況,但兩種情況原則上是壹致的。值得註意的是,已經通過驗收並交付使用的房屋,仍然難以認定和處理,經核實質量確實不合格,值得商榷。此外,《建築法》第六十條第1款明確規定:“在建築物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保證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關於“合理使用年限”的問題,目前還沒有統壹的規定。根據《民用建築設計通則(試行)》,壹般認為民用建築主體結構確定的建築耐久性分為四級:第壹級為100年以上,適用於重要建築和高層建築(指10層以上的居住建築、總高度24米以上的公共建築和綜合性建築)。二級耐久性50-100年,適用於壹般建築,三級耐久性25-50年,適用於二級建築;四級在15年以下,適合做臨時建築。如果地基和主體結構存在質量缺陷,應先確定在合理使用年限內是否有爭議。有明確年限的,以年限為準;沒有年限的,由原設計單位或有確認權的部門確定,以年限為準。如果出賣人交付不合格房屋,買受人可以采取的救濟途徑有:1。實際表現。買受人所購房屋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出現問題,且可以通過加固修復,確保房屋安全的,買受人可以要求出賣人按照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內容履行義務。實際履行是我國合同履行的壹項基本原則,也是壹方當事人在對方違約後可以采取的壹項重大補救措施。但是,需要考慮違約方是否可以繼續履行及其合理性。如果違約方確實無法繼續履行或將付出更大的代價,則不宜采取此類補救措施。2.終止合同。通過修繕難以解決房屋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問題的,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是壹種嚴厲的措施,壹般禁止當事人在沒有任何法律或約定依據的情況下任意解除合同。3.違約賠償金和損害賠償金。出賣人交付的房屋不合格的,無論買受人要求實際履行還是解除合同,均不影響要求出賣人支付違約金並承擔損害賠償責任。4.違約的侵權責任。《合同法》第122條明確規定:“壹方違約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利的,受害方有權選擇要求其依照本法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規定承擔侵權責任。”該條實際上是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這裏需要註意的是:(1)違法行為造成受害人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的,即使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也應當作為侵權責任處理,因為合同責任不能為受害人所遭受的人身傷害和精神損害提供救濟。(2)如果當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且違法行為僅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處理合同糾紛對受害人更有利。(3)在責任重疊的情況下,當事人在合同中事先約定雙方只承擔合同責任的,原則上從其約定。但是,當事人的約定不能免除其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侵權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受害者享有兩項權利。處理第二類房屋質量問題時註意1。在處理明顯的或已知的質量缺陷時,要註意買方是否盡到了註意義務。因為買受人在驗收房屋時,壹般會對其質量進行必要的檢查,這也是買受人應當行使的註意義務。對於壹般驗收中能發現的明顯缺陷,買方應在驗收時提出。買受人在取得房屋後發現房屋質量存在明顯缺陷的,除另有約定外,出賣人可以不負責任,由買受人負責維修。出賣人在訂立合同時已明確告知買受人該房屋存在質量缺陷,出賣人對此不再承擔責任,除非有特殊規定。2.質量隱患的處理。用通常方法難以檢測,只能通過專門鑒定或在房屋使用過程中發現的,買受人及時向出賣人提出的,由出賣人承擔責任。輕微質量缺陷的,由出賣人負責維修,或者適當降低房價。房屋質量問題嚴重甚至無法使用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出賣人應當賠償給買受人造成的財產和人身損失。3.隱蔽質量缺陷的處理。出賣人應當對其明知並故意隱瞞的嚴重房屋質量缺陷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我國《合同法》第150條——第155條對瑕疵擔保義務做了詳細規定。標的物存在瑕疵時,出賣人有瑕疵擔保義務,買受人有瑕疵請求權。交付房屋存在質量問題的,處理意見如下:1。房屋質量嚴重影響正常居住和使用的,買受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並賠償損失。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通過采取加固的方式完成工程質量缺陷的修復,公平合理地維護社會穩定,保護雙方的合法權益。2.房屋交付後出現質量問題的,在不嚴重影響正常居住和使用的情況下,出賣人應當承擔維修責任。出賣人在合理期限內拒絕修理或者拖延修理的,買受人可以自行修理或者委托他人修理。修繕期間造成的修繕費用及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在《建築法》第六十條、《合同法》第111條、《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1條、《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中均有明確規定。另外,《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3條提到的房屋質量問題包括以下範圍:1。屋面防水工程;2.其他土建工程,壹般包括地面、樓面工程、門窗工程等。;3.電氣管道和給排水管道的安裝;4.采暖制冷系統工程,包括采暖設備和中央空調設備的安裝工程。關於處理商品房質量糾紛應註意的問題,還有許多問題亟待探討和解決。比如項目公司多,壹旦開發就註銷,法律責任誰來承擔;房屋質量出現問題需要安裝維修時,如何妥善處理相鄰關系產生的債權債務等法律問題。